1. 哪5家在滬房企因價格違法受處罰
市發改委昨天公布2016年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專項檢查情況:抽查50家在售樓盤、50家房地產中介機構門店。其中,華潤(上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海展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辰環房產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富成房地產有限公司、上海鑫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被責令改正,并分別處以5000元罰款。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專項檢查的通知》(發改辦價監〔2016〕2329號)要求,市物價局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專項檢查。
此次專項檢查重點查處下列行為:
(一)銷售商品房不明碼標價、未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二)未按規定實行“一套一標”;
(三)未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
(四)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未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
(五)標示信息不全,沒有按照規定內容明碼標價、公示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六)采取多種方式明碼標價,標價內容不一致;
(七)在標價和公示的收費之外加價、另行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八)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抽查方式采用一般抽查方式開展隨機抽查。
抽查依據主要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
(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發改價檢[2011]548號)
(三)《上海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落實<;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滬發改價督〔2011〕006號)
抽查結果分析從檢查結果來看,抽查對象明碼標價總體情況較好,同時也存在如下問題:
1、個別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售樓中心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2、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對每幢房屋的已登記房源套數和已登記房源實際成交均價進行公示;
3、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布的樓盤基本信息及房源價格信息標示不全;
4、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公布相關收費項目信息。
2. 違規銷售行為的處罰是什么
違規銷售行為的處罰 (1)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2)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4)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6)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7)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8)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 不申報財產有多套房產 被判拘留10日
老賴欠債1億拒不申報財產有多套房產被判拘留10日。
欠款高達1億余元不償還,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又拒不申報財產。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該被執行人朱觀武拘留10日,予以懲戒。
因民間借貸糾紛,原告陳某將朱觀武、上海榮正寶島集團有限公司、杭州榮正大廈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法院。2015年2月25日,二中院做出民事調解書,朱觀武、上海榮正寶島集團有限公司、杭州榮正大廈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償還給陳某借款本金7328余萬元和4183余萬元利息。
因被告未履行清償義務,2015年4月,陳某向二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二中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4日向上述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立即履行義務。
在執行中二中院查明,朱觀武系上海榮正寶島集團有限公司、杭州榮正大廈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榮正寶島集團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崇明的一處涉案房產、杭州榮正大廈開發有限公司名下擁有位于桐廬縣迎春南路的幾處涉案房產。
此外,三名被執行人在其他法院還有多起案件正在執行中,且涉案標的巨大,而位于崇明的涉案房產以及桐廬縣的部分涉案房產均因案外人異議暫時無法進行拍賣。而法院在執行中查明,朱觀武的銀行個人賬戶有存款8萬余元,上海榮正寶島集團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共有9萬余元,這些存款被執行人均未向法院申報過。
法院認為,因被執行人未向法院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其不申報財產的行為系違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二中院決定對被執行人朱觀武拘留10日,予以懲戒。
4. 開發商哄抬房價該怎么處罰
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資質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出新規。8月10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有擅自變更容積率、哄抬房價等行為的開發商,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
**法制辦網站顯示,根據征求意見稿,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將從一級由高到低分為四級,其中一級資質須由住建部審批,獲批開發商所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二級及以下資質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超過30萬平方米。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將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有囤積土地、擅自變更容積率、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行為,或出現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等的開發商,將被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公告,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9月10日。
5. 國家最高法對被執行人一套房產如何處理
該問題涉及兩種情況:
1、抵押權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已設定抵押的唯一房屋,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允許該種情況下法院依法對于抵押房產拍賣、變賣或抵債,但是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的執行,該規定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條件。一是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二是上述寬限期內被執行人未遷出,人民法院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租金由被執行人負擔。三是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2、除上述情況下,對于被執行人唯一房產的執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該規定,在被執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況下,執行機關一般不能采取拍賣、變賣等處分措施。不過,由于本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在被執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顯超過家庭居住必需時,如房屋為豪華別墅等情況,執行中應當考慮給被執行人置換一套能滿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兩套房屋的價值差額用于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上海勝通房地產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