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規模統計分類標準
國資委日前頒布新的企業規模劃分標準。
該標準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囊括了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批發零售、房地產、金融企業、租賃企業等多個類型的工業和非工業企業。 工業(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指標名稱 計量單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從業人員數 人 2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以下 銷售額 萬元 3億及以上 3000-3億以下 3000以下 資產總額 萬元 4億及以上 4000-4億以下 4000以下 金融企業從業人數在500人以上、凈資產總額5億元以上的為大型企業;從業人員在100至500人以內、凈資產總額5000萬至5元億之間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凈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
詳細的可看這里。
2. 如何劃分企業規模
劃分企業規模的方法如下: 1、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2、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
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3、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4、企業劃分由*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5、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拓展資料:企業規模是指按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分的企業規模。企業規模一般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企業規模指對企業生產、經營等范圍的劃型。2003年5月,國家統計局根據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部和國家統計局4部委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制定了《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并于2003年統計年報開始執行。
本次制定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并未涉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的全部企業和單位,具體僅對以下5個類別規定了劃型標準: 第一類為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共三個行業門類;第二類為建筑業;第三類為批發和零售業;第四類為交通運輸、郵*業(不包含倉儲業);第五類為住宿和餐飲業。這5個類別涵蓋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7個行業門類,673個行業小類,占全部行業小類的74%左右。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尚有13個行業門類沒有確定企業劃型標準,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有些行業缺乏基礎統計數據,無法進行有效的測算和分析而暫不劃型;二是一些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其產品、運作方式和監管體系與一般行業差異較大,需另行研究制定;三是包括“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在內的6個其它行業門類以及倉儲業,這些行業的企業劃型標準將在國家有關普查完成之后,再根據實際統計情況另行研究制定。
3. 大型企業標準
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行業名稱 指標名稱 計算單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萬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萬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發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運輸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郵*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館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說明: 1。
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
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筑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
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附件2: 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 行業名稱 指標名稱 計算單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農林牧漁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500以下 1000以下 倉儲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房地產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金融企業 從業人員數 凈資產總額 人 萬元 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 100以下 5000以下 地質勘查和水利環境管理企業 從業人員數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 600以下 2000以下 文體、娛樂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信息傳輸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計算機服務及軟件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租賃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商務及科技服務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居民服務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其他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說明: 1。
銷售額按相關行業的“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營業收入”、“經營收入”、“工程結算收入”等科目發生額計算。 2。
其他企業是指在《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業企業,具體包括:從事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行業的企業。 3。
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
4. 請問最新的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是什么
(一)農、林、牧、漁業。
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筑業。
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
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
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
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從上可以看出,大中小型的劃分,是以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等三項指標來確定的。
具體物業管理服務企。
5. 如何劃分企業規模
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6. 關于地產公司等級劃分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為一、二、三、四等四個資質等級。
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能承擔建設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承擔業務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不得超越資質范圍承擔開發項目。
另外,各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必須具備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并且,從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7. 房地產公司分為幾級
你指的應該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吧?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行為,建設部于2000年3月發布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為一、二、三、四等四個資質等級。
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要求:(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4)連續5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4人;(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能承擔建設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承擔業務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不得超越資質范圍承擔開發項目。
二級資質等級要求:(1)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4)連續3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3人;(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級資質:(1)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4)連續2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5).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6)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7)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8)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級資質:(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4)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5)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6)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7)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沒有二級公司的提法的,應該是二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吧?
注冊的依據是你公司的申報條件,這不存在申報順序問題。
8. 企業的規模類型有哪些
企業規模一般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以三個指標作為劃分標志,即企業的“從業人員數”、“銷售額”、“資產總額”。
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從業人員數”作為企業的劃型指標,具有簡單、明了的特點,也與世界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一致,具有國際可比性。
第二,“銷售額”可以客觀反映企業的經營規模和市場競爭能力,也是我國現行統計指標中數據比較完整的指標,容易操作。
第三,“資產總額”可以從資源占用和生產要素的層面上反映企業規模。因此,采用這三個指標進行劃型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擴展資料:
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續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規模
9. 企業的規模大小的規定
行業名稱 指標名稱 計算單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萬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萬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發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運輸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郵*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館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說明: 1.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筑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附件2: 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行業名稱 指標名稱 計算單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農林牧漁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500以下 1000以下 倉儲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房地產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金融企業 從業人員數 凈資產總額 人 萬元 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 100以下 5000以下 地質勘查和水利環境管理企業 從業人員數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 600以下 2000以下 文體、娛樂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信息傳輸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計算機服務及軟件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租賃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商務及科技服務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居民服務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其他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說明: 1.銷售額按相關行業的“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營業收入”、“經營收入”、“工程結算收入”等科目發生額計算。 2.其他企業是指在《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業企業,具體包括:從事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行業的企業。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10. 最新的規模以上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是什么
最新企業劃分標準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二、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準。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工業、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采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采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采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采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采用營業收入指標。
(3)資產總額,采用資產總計代替。
擴展資料
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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