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查封期限過了七年了房產能直接過戶嗎還用解封嗎
不用解封了,已經自動解封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的規定。查封房產的期限由原來的查封期限更改為不超過3年。
二手房過戶流程主要有以下四步:一、買賣雙方無貸款:買賣雙方約定一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后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房將首付款支付給賣方;并約定一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進交易中心的當天,買房支付賣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
20個工作日后,領取新的房產證;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后在交房時,下家將尾款結清給賣方。二、賣方有貸款未還清:買賣雙方約定一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后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房將首付款支付給中介公司進行監管;賣方、買房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見證還清房東未付清的銀行貸款。
7個工作日后,銀行貸款審結結束,雙方約定一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進交易中心的當天,買房支付賣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20個工作日后,領取新的房產證;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后在交房時,買房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三、買方貸款購房:首先對買方的貸款額度、資信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雙方達成買賣協議。買賣雙方約定一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后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方將首付款支付給賣方;買方和貸款公司或銀行簽訂貸款協議;7個工作日貸款審核結束后,雙方約定一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進交易中心20個工作日后,領取新的房產證;銀行憑新的房產證,給賣方放款;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后在交房時,買方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四、買賣雙方均有貸款:首先對買方的貸款額度、資信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雙方達成買賣協議。買賣雙方約定一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后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方將首付款支付給中介公司進行監管;賣方、買方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見證還清賣方未付清的銀行貸款;7個工作日后,銀行貸款審結結束,買方和貸款公司或銀行簽訂貸款協議;7個工作日貸款審核結束后,買賣雙方約定一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進交易中心20個工作日后,領取新的房產證;銀行憑新的房產證,給賣方放款;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后在交房時,買方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房產證辦理過戶所需時間:材料都沒有問題的話,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材料都交給房產局之后,會有一個回執單,一定要在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一般需要15個工作日左右。
稅金交清以后就在那里排隊等著去拿新房產證。房產證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自登記受理后次日起)。
二手房過戶所要繳納的費用:交易稅費共涵蓋8個稅種,主要有契稅、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各稅種的征收比率依地域有所差異,但區別不大。
1、契稅:基準稅率3%,優惠稅率為1.5%和1%。普通住宅征收比率為成交價的1.5%,非普通住宅為成交價的4%。
具體征收比率:9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首套1%、二套3%);90至140平普通住宅(首套1.5%、二套3%);別墅等非普通住宅(成交價的4%)。2、營業稅:稅率為5.5%。
根據2010年房產新*,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額征收營業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兩次交易差價征收營業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營業稅。3、印花稅第一種是比例稅率,適用于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0.05%,同時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稅率為1%,房產購銷合同,稅率為0.03%;第二種是定額稅率,適用于房地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稅率為每件5元。
4、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交易總額1%或兩次交易差的20%,由賣方承擔。征收條件以家庭為單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繳納個人房轉讓所得稅。
在這里有兩個條件①家庭唯一住宅②購買時間超過5年。如果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都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購買時間不足5年則需要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先繳納,若在一年以內能夠重新購買房產并取得產權則可以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具體退還額度按照兩套房產交易價格較低的退還。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等此類稅種的征收以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實際繳納營業稅稅額的7%、3%、1%分別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注意:資金監管對二手房賣家和買家都有好處,它由獨立的第三方(資金監管機構/銀行)出面,保障雙方利益,避免二手房買賣糾紛,從而起到降低二手房交易風險的作用。
2. 查封的房產,解封需要多長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