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千秋房產被封怎樣處理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2、如果債權人依法申請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擔保,法院可裁定采取查封你家房產的保全措施,待到案件判決并進入執行程序后,再依法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3、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4、按照規格,對被執行人的房屋進行執行的,應該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條件。當然可以對其房屋進行執行,扣押置換成小的,剩余部分可以作為履行法院判決。
房產解封的法定程序
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產因法定查封期限屆滿或者已經強制執行完畢,經被查封財產的當事人申請,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決定并執行。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產的法定程序是:
1、法院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產的法律文書;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解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