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請求法院到房管局調查房主姓名、實際住址
有利害關系的個人可以請律師介入,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到房管局調查與利害關系相關的信息與證據證明類材料。
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在這一規定中,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律師自行調查取證,另外一種是律師申請調查取證。
根據我國現在的信息管理現狀,有關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身份信息、資格、資質信息一般都由*府主管部門管理,律師去相關部門調取這類信息時面臨著兩個問題:
1、一是部分*府部門不愿意配合律師的調查工作,為律師調查取證設置重重隱形障礙,比如債務糾紛中原告律師往往需要對相對方婚姻關系進行調查從而確定是否將被告的配偶列為共同被告,但實踐中民*部門往往以婚姻登記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律師的申請。除此之外,作為原告代理律師,如果沒有掌握具體的自然人被告的身份信息的情況下,是無法在一審法院立案的,如果要立案,必須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信息證明,但公安機關在律師去調取被告身份信息時,通常會要求律師出具與被調查人有關的立案通知才可以調查,這樣就造成了律師的兩難境地。
2、二是不同地方、不同部門對律師進行調查取證工作的材料要求不一致。有的地方*府部門需要律師持法院開的調查令后進行查找,有的地方*府部門除了律師證、律所介紹信外還要求律師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上述不同部門的不同材料要求并未通過公開途徑向律師提出,司法實踐中律師去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時,往往會因為準備的材料不能滿足該部門的要求而不得不多往返一次。如果律師調查取證涉及的部門在外地區的情況下,這種材料要求的不統一會給律師的調查取證工作造成更大的不便和損失。
2. 房地產企業調研怎么
調查報告一般由標題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一)標題。標題可以有兩種寫法。
一種是規范化的標題格式,即“發文主題”加“文種”,基本格式為“**關于****的調查報告”、“關于****的調查報告”、“****調查”等。另一種是自由式標題,包括陳述式、提問式和正副題結合使用三種。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體、結尾三部分。
1.前言。有幾種寫法:第一種是寫明調查的起因或目的、時間和地點、對象或范圍、經過與方法,以及人員組成等調查本身的情況,從中引出中心問題或基本結論來;第二種是寫明調查對象的歷史背景、大致發展經過、現實狀況、主要成績、突出問題等基本情況,進而提出中心問題或主要觀點來;第三種是開門見山,直接概括出調查的結果,如肯定做法、指出問題、提示影響、說明中心內容等。
前言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要精練概括,直切主題。 2.主體。
這是調查報告最主要的部分,這部分詳述調查研究的基本情況、做法、經驗,以及分析調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種具體認識、觀點和基本結論。 3.結尾。
結尾的寫法也比較多,可以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策或下一步改進工作的建議;或總結全文的主要觀點,進一步深化主題;或提出問題,引發人們的進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發出鼓舞和號召。
3. 不知對方有無房產的,如何調查對方的房產
如果一點兒都不知道對方購房情況,可以先“兜圈子”,從對方資金流向上找。比如,對方的賬戶上在可能購房的某個時間點上有大額的資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產公司的。再比如,對方的某個賬戶每個月有固定數額的資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繳納的房屋貸款或水電物業管理費用。如果一個人在外購房,只要仔細留心其生活起居習慣,一般總能發現一些線索。如果已經分居,或者對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聲色,沒有破綻,也可以對其行蹤進行調查,經過一段時間的分析摸排,通過對其出入的可疑房產處所的調查,下得結論。
實踐中,此類情況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購買樓盤的方位,比如,某一個小區,但不知道具體房屋的坐落。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想訴至法院通過法院的渠道調查取證,可以每家每戶的敲門排查或在門口守候以逸待勞。但是,如果小區規模巨大,幾百上千套房產,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區,這個辦法就不好使了。怎么辦呢?小區規模再大,也是通過物業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的,因此,通過物業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對方的房屋坐落。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朋友,房產公司也沒有路子,相關信息把握人員又是“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消極態度,可以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查。一般對于法院加蓋大紅院印的調查令,一般的房產公司和物業公司還是會配合的,畢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會涉嫌“妨害訴訟程序的進行”,法院可以罰款,也可以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這樣的壓力下,相關單位會“識實務”,通過計算機查到對方在小區的具體門牌號。
查到具體門牌號以后,再到當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產的具體信息。憑身份證就可以查出幾乎任何一套居住房的產權登記情況,而這種權利可能在其他城市很少能遇到,其他城市可能還需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介紹信甚至法院親自到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才能最終得到房產信息資料。
4. 律師都有到那些單位調查取證的權力
律師調查的權力是極其有限的。
金融機構肯定是不能調查的,即使法院給律師開出調查令也不能查。法院可以查。
房產信息,律師持法院的調查令可以查到內檔。但房產機關大多數是在提供房產地址的情況下查詢是誰所有。這沒有太多的意義。
車輛,容易些,持律師介紹信到公安車輛管理所就可以查到。
以上信息特別需要法院配合調查的,一般只有在執行中查,為保全進行調查,比較少。法院很難在審理案件期間給你開出調查令或去查財產線索。
5. 如何調查對方隱瞞的房產情況
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整理提供:如何調查對方隱瞞的房產情況? 實踐中,有些人背著配偶不知道,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購有房,但對購房情況有意隱瞞或事后卻矢口否認,給主張權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礙。
在目前的網絡條件下以及法律實踐環境下,僅憑自己的身份證去查另一方在一個城市的購房情況在絕大多數城市還不現實,因此,如果一點兒都不知道對方購房的坐落,即沒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購了房,而想查到購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點兒都不知道對方購房情況,可以先“兜圈子”,從對方資金流向上找。
比如,對方的賬戶上在可能購房的某個時間點上有大額的資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產公司的。再比如,對方的某個賬戶每個月有固定數額的資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繳納的房屋貸款或水電物業管理費用。
如果一個人在外購房,只要仔細留心其生活起居習慣,一般總能發現一些線索。如果已經分居,或者對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聲色,沒有破綻,也可以對其行蹤進行調查,經過一段時間的分析摸排,通過對其出入的可疑房產處所的調查,下得結論。
實踐中,此類情況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購買樓盤的方位,比如,某一個小區,但不知道具體房屋的坐落。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想訴至法院通過法院的渠道調查取證,可以每家每戶的敲門排查或在門口守候以逸待勞。
但是,如果小區規模巨大,幾百上千套房產,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區,這個辦法就不好使了。怎么辦呢?小區規模再大,也是通過物業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的,因此,通過物業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對方的房屋坐落。
現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函不太好使,《律師法》沒有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保障,如果被調查單位拒絕配合,律師常常也是束手無策。因此,通常律師只是手持自己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或調查函,往往會吃閉門羹,碰得一鼻子灰。
這不是律師的無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會現實的問題。因此,如果在物業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師持調查函調查管用,物業的朋友通融幫著查一下,也不違法,畢竟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是誰都不愿意卷進官司,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罷了。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朋友,房產公司也沒有路子,相關信息把握人員又是“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消極態度,可以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查。一般對于法院加蓋大紅院印的調查令,一般的房產公司和物業公司還是會配合的,畢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會涉嫌“妨害訴訟程序的進行”,法院可以罰款,也可以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
在這樣的壓力下,相關單位會“識實務”,通過計算機查到對方在小區的具體門牌號。 查到具體門牌號以后,再到當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產的具體信息。
延伸閱讀:夫妻財產分割制度。
6. 婚內房產如何調查,如何調查對方的房產情況
不知道對方有沒有房產的,就需要用心留意了。別的辦法也沒有。具體就需要留意對方的賬戶信息,如,大額的資金外付、每個月固定數額的資金支出等,這些都可能會是對方另外有房產透漏出的信息。只要仔細留心,應該可以發現對方是否有另外的房產。
對于上面婚內房產如何調查給出的具體調查方法,自己操作起來是比較有難度的。畢竟比較耗時間與精力,甚至都調查不到對方的房產情況。這時候,不要找那些調查公司,因為對公民私自調查他人財產狀況的行為法律是不允許的。因此,婚內財產如何調查就可以借助專業律師的幫忙,現在的律師都有婚內財產調查的業務,對于房產這種大件,可以選擇請律師幫幫忙,畢竟房子對雙方來說都是大事。
7. 如何進行財產調查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包括離婚官司和債務官司,都需要提供對方的財產狀況,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由于個人財產調查難度較大,很多客戶在舉證的時候,不能完全的調查對方的財產,這對整個案件的審理都是不利的。那么當事人呢?如何查別人的房產呢?因為查房產是很多案子不可缺的一個重要部分,所以,在此,律師為你講解如何自己調查房產?
在目前的網絡條件下以及法律實踐環境下,僅憑自己的身份證去查另一方在一個城市的購房情況在絕大多數城市還不現實,因此,如果一點兒都不知道對方購房的坐落,即沒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購了房,而想查到購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點兒都不知道對方購房情況,可以先“兜圈子”,從對方資金流向上找。比如,對方的賬戶上在可能購房的某個時間點上有大額的資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產公司的。再比如,對方的某個賬戶每個月有固定數額的資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繳納的房屋貸款或水電物業管理費用。如果一個人在外購房,只要仔細留心其生活起居習慣,一般總能發現一些線索。如果已經分居,或者對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聲色,沒有破綻,也可以對其行蹤進行調查,經過一段時間的分析摸排,通過對其出入的可疑房產處所的調查,下得結論。
實踐中,此類情況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購買樓盤的方位,比如,某一個小區,但不知道具體房屋的坐落。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想訴至法院通過法院的渠道調查取證,可以每家每戶的敲門排查或在門口守候以逸待勞。但是,如果小區規模巨大,幾百上千套房產,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區,這個辦法就不好使了。怎么辦呢?小區規模再大,也是通過物業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的,因此,通過物業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對方的房屋坐落。
現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函不太好使,《律師法》沒有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保障,如果被調查單位拒絕配合,律師常常也是束手無策。因此,通常律師只是手持自己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或調查函,往往會吃閉門羹,碰得一鼻子灰。這不是律師的無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會現實的問題。因此,如果在物業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師持調查函調查管用,物業的朋友通融幫著查一下,也不違法,畢竟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是誰都不愿意卷進官司,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罷了。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朋友,房產公司也沒有路子,相關信息把握人員又是“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消極態度,可以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查。一般對于法院加蓋大紅院印的調查令,一般的房產公司和物業公司還是會配合的,畢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會涉嫌“妨害訴訟程序的進行”,法院可以罰款,也可以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這樣的壓力下,相關單位會“識實務”,通過計算機查到對方在小區的具體門牌號。
查到具體門牌號以后,再到當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產的具體信息。比如,在廣州憑身份證和幾十元的查詢費,就可以調查到房產登記的注冊信息。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法院到房地產企業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