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中是否包括了管理費
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設施配套費、開發間接費用。這些成本允許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為了便于計算操作,《細則》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單獨扣除,三項費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以內計算扣除。
擴展資料: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土地增值稅
2.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開發成本有哪些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是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土地閑置費不能扣除)。
2、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6、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擴展資料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實際上就是反房地產暴利稅,是指房地產經營企業等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在房屋銷售過程中獲得的收入,扣除開發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費。
當前中國的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對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額大于20%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則要按60%的稅率進行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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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如果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財務費用中的利息費用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而不是按發生額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均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規定。 這里面主要有兩個關鍵點需要注意:
1、以內:這個以內,是指具體比例由當地規定,但是當地規定的比例必須在暫行條例規定的范圍內。
2、計算扣除:不是據實扣除,也不是在規定范圍內據實扣除,而是計算扣除。計算扣除的含義就是,按照技術和相應的比例,計算就可以扣除。
以上兩點放到一起,我認為完整的說法,應當是按照當地規定的扣除比例直接計算扣除,并不是已經確定低于限額就按實際數扣除。
4.土地增值稅中 ,建造成本要扣么,住宅樓建造成本和房地產開發成本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一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清算單位。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收入的確定
1、要注意銷售明細表、房地產銷售面積與項目可售面積的數據關聯性,以核實計稅收入。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確認收入。
3、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4、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但簽訂銷售合同的收入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一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5、未開具發票,未簽訂銷售合同但實際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確定。
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即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6、對未開具發票,未簽訂銷售合同但實際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確定。
按國稅發[2010]53號文件應不確認收入的實現(這樣處理和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相符),待實際投入使用時再按上述辦法確認收入。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應注意的幾點
1、不能將房地產開發費用記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以及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2、拆遷補償費是必須實際發生,尤其是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款、拆遷(回遷)合同和簽收花名冊或簽收憑證應一一對應。
3、不能將房地產開發費用記入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公共配套設施費。
4、多個(或分期)項目共同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應按項目合理分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5、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購建筑材料時,自購建材費用不能重復計算扣除。
6、企業行*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應記入開發費用,不能記入開發間接費用。
7、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貸款的利息支出,應按照項目合理分攤。
8、利用閑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不得沖減利息支出。
9、質量保證金的扣除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筑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開發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就質量保證金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
5.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成本中的比例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的部分,稅率為 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稅稅率為 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稅稅率為 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0%的部分,稅率為 60%。
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
(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2)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6.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四項開發成本核定辦法是什么樣的
各省不一,以浙江省為例: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四項開發成本”核定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20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精神規定,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四項開發成本”(以下簡稱“四項開發成本”)的核定辦法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四項開發成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四項開發成本”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定期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建造年份、結構、用途、區位、材料等因素,計算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申報的“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超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標準,有正當理由且能提供確鑿證明材料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核定標準,又無正當理由的,按核定標準計算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同時予以廢止。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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