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凈地出讓制度
凈地出讓,指在土地出讓中,已經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土地。
在此基礎上完成的土地出讓就是凈地出讓。 凈地指已經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土地。
與之相對的是毛地出讓,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土地。 產權和法律關系上看,二者有明顯不同: 毛地出讓往往是*府出讓土地時尚未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拆遷補償工作,涉及多方法律和經濟關系,需要銜接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和出讓等方面的法律關系; 凈地出讓則往往是*府已經完成了出讓前的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拆遷補償工作,法律關系相對簡單。
2.什么是凈地出讓制度
國有土地使用權將實行凈地出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求改變用途的,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實行招、拍、掛。因特殊原因需要協議出讓的,交納的出讓金也不能低于同等地域地塊招拍掛底價
為貫徹國家土地*策,節約高效利用土地,哈爾濱市國土局將通過加強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實行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制度、陳欠土地出讓金的清繳等措施進一步規范土地管理。
今后哈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上實行凈地出讓。經批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231396333準的單位自建房,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原則上不能低于同等條件下的地域地塊招拍掛的底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求改變用途的,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實行招、拍、掛。因特殊原因需要協議出讓的,交納的出讓金也不能低于同等地域地塊招拍掛底價。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由市*府統一平衡、統一規劃、統一運作。各區*府不能再搞以房地產項目招商。
通過實行土地出讓金和城市配套費一口收費,堅決杜決減、免、緩,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實行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制度。嚴格執行年初確定的土地供應計劃,對供應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予批準農用地轉用。超年度計劃用地的,經市*府批準后,繳納土地收益費。為了保證城市建設及各業用地的需求,今后,將改革土地年度供應計劃編制辦法,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因素擬訂下年度的土地供應計劃。
開展陳欠土地出讓金的清繳工作。今年5月9日,國土局與規劃、房產、財*、建設、監察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清繳拖欠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通告》。至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沒有履行承諾。對此市委、市*府決定,逾期不交的,將采取行*、經濟、法律等手段追繳。
(黑龍江日報)
3.何時規定要以凈地出讓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和《**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有關閑置土地處置的規定,加快處置利用閑置土地。
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于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二、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三、合理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土地使用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切實加強本地區
擴展資料:
土地使用權轉讓未凈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1、土地使用權劃撥對象和劃撥用途具有特定性,建設項目均具有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因此,作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土地用途,更不能允許將無償或者低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直接進入房地產開發市場,或通過轉讓謀取經濟利益。
2、但是,考慮到我國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復雜的歷史背景以及許多劃撥土地實質上的非公益性,特別是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土地普遍存在“少建多報”,即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時往往虛報建設項目,盡量多要土地,故劃撥用地被閑置和低效利用非常普遍。
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禁止劃撥土地轉讓并不現實,而且會使國有土地資源長期閑置和浪費。因此有關法律法規并未絕對禁止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只是在允許轉讓的同時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
3、1990年**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4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4、市、縣人民*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土地管理法
4.都說現在不允許毛地出讓,想請教1、為什么現在房地產公司還有大量
1,現在房地產公司有拆遷補償款的原因一個是歷史遺留,一個是2012年房地產公司與當地*府的土地出讓附加協議(可能在土地出讓之前或之后),一般不會體現,雙方也不會放到桌面上說。
2,禁止毛地出讓出自國土資源部2012年發布的53號令《閑置土地處理辦法》。明確要求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
2012年7月1日起執行。題外:你說的房地產公司還有大量的拆遷補償費應該是個案,現在拆遷單位已經是*府的一個特別單位,專門為一級土地市場提供凈地服務的,拆遷補償費已經轉移到開發企業支付的土地款里。
5.毛地出讓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毛地出讓違反的法律依據:
1、違反《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四、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不得“毛地”出讓。”的規定。
2、違反《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7〕36號)“二、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的規定。
處理處罰的法律依據:
《關于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策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04號)“三、嚴格執行招拍掛出讓制度和操作程序,規范房地產用地出讓行為……省(區、市)國土資源止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招拍掛出讓公告的審查,對發現存在超面積出讓、捆綁出讓、“毛地”出讓、住宅用地容積率小于1、出讓主體不合法等違反*策規定的出讓公告,及時責令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撤銷公告,重新擬定出讓方案。違反規定出讓的,應責令立即終止出讓行為,并依法追究責任。”
6.什么叫出讓地
國有土地出讓地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如開發商購買的地就是出讓地,根據地塊的用途不同使用年限也不同,如住宅用地就是70年,商業用地就是40年,土地使用年限如下: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