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企業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未完工不動產會計賬務怎處理
房地產企業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未完工不動產會計賬務怎處理:
1、收到預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待不動產完工,開具發票時,確認收入: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3、預收賬款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或交易雙方之約定,而向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在未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時預收的款項。一般包括預收的貨款、預收購貨定金等。企業在收到這筆錢時,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為收入入賬,只能確認為一項負債,即貸記“預收賬款”賬戶。企業按合同規定提供商品或勞務后,再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逐期將未實現收入轉成已實現收入,即借記“預收賬款” 賬戶,貸記有關收入賬戶。預收賬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 年,通常應作為一項流動負債反映在各期末的資產負債表上,若超過1 年(預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勞務)則稱為“遞延貸項”,單獨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負債與所有者權益之間。
2.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計入什么科目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盤預售時,應當將預計毛利額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將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對應的所得稅額貸記“所得稅費用”,將其差額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以后的實際利潤額對應的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開發產品屬于會計科目中資產類科目。
3.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預繳的營業稅在會計上如何處理
房地產企業繳納營業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稅法中明確指出了納稅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取得預收賬款時必須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實際收到的預收款金額。但新《企業會計準則》及稅法并沒有對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預收款計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進行明確。
目前房地產企業結合實際核算營業稅的方法,按預收賬款科目當期的發生額*5.6%j計算應交營業稅及附加費;
1.,在實際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借: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2. 年度終了,對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轉入當年銷售收入,并將已繳納的稅金
做: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3.并將營業稅金及附加轉入本年利潤;
反映在利潤表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欄,就是
借“本年利潤”,
貸“營業稅金及附加”,同時對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反映在資產負債表“預收賬款”的期末余額里,
4.銷售未完工房地產開發產品怎么繳納企業所得稅
1、《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八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
(二)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
(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
(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2、《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九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4、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擴展資料: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
(2)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股息、紅利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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