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教,房地產企業香港上市問題
第一、自從2004年收購條例實施以來,現在收購香港上市公司很難。
現在收購香港上市實際要符合首發的上市條件,如果是收購主板的上市公司,則要符合主板的上市條件;如果收購創業板的上市公司,則要符合創業板的上市條件。所以,買殼上市的很少,當然也有成功的,但聯交所會提出很多問題。
第二、如果境內公司也是房地產上市公司,然后去收購香港房地產上市公司,而且該香港上市公司在境內也有房地產企業,那肯定會存在同業競爭問題,則需要詳細解釋。第三、香港上市的非房地產行業殼即使股價很低,但殼的價格照樣很高,有些達到20億港幣。
2.誰知道房地產公司在香港如何上市
內地公司想在香港上市有直接和間接上市兩種方式
直接上市就是直接以內地公司的名義向香港聯合交易所申請發行登記,獲批準后就可以發行股票,然后申請掛牌交易.通常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形式,但是因為兩地法律不同,對對公司的管理 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不一樣,同時直接上市的成本較高,程序較復雜,要聘請的中介機構也較多,花費的時間長等等缺陷,很多都是采用的間接上市.但是從公司的長遠發展來看,直接上市應該成為香港上市的首選.
間接上市就是我們日常所聽到見到的借殼上市,就是內地企業不直接在香港發行股票掛牌上市,而是利用內地企業在香港注冊公司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資產的控制權,然后通過香港的公司實現上市.包括買殼和造殼兩種手法,殼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間接的好處是成本低,花費的時間短,可以避開各類復雜的審批程.
不知道你所指的是哪個房地產公司,應該根據公司具體的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上市辦法.
3.內地企業如何到香港上市
內地企業到香港上市主要有三種模式:“紅籌”模式上市、H股上市模式、買殼上市。
目前,國家有關部門、中國證監會皆鼓勵境內企業通過H股在香港上市,并且境內企業在香港以H股上市后,仍然可以在國內A股上市,實現A+H股兩地上市。 1、紅籌模式上市 在股權收購模式下,紅籌模式操作程序為:國內企業股東以少量資本成立離岸公司,該離岸公司引入投資者或自行籌集外匯資金(數額相當于國內企業凈資產值),足夠購買國內企業股權。
離岸公司收購國內企業股權,需將外匯收購價匯入國內,并將國內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或合資企業,國內企業股東以少量資本在境外(百慕大、開曼、香港)成立擬上市主體。BVI公司股東與擬上市公司進行換股。
2、H股上市模式 H股也稱國企股,指注冊地在內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資股。H股上市適用中國的法律和會計制度,向香港投資者發行股票,在香港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但僅在香港發行的股票可以在香港證券市場上市流通,其他股票不在香港市場流通。
H股公司向境外股東支付的股利及其他款項必須以人民幣計價,以外幣支付。 3、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又稱“后門上市”或“逆向收購”,是指非上市公司購買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來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關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
一般而言,買殼上市是民營企業的較佳選擇。 買殼上市作為赴港上市的一個重要途徑,正越來越受到內地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關注,這不僅因為在香港買殼上市具有方式更靈活、融資速度更快和投入產出比高等比較優勢,而且在于它可以提供相對廣闊的私下操作空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紅籌模式 百度百科-H股 百度百科-買殼上市。
4.大陸企業能在香港上市嗎
可以啊!這是允許啊。
一、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一)主板上市的要求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主線業務:并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業務目標聲明:并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最低市值:香港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面包銷。
股東人數:于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于三名股東持有。(二)創業板上市要求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
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香港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二、香港上市流程(一)第一階段委任創業板上市保薦人;委任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股票過戶處;確定大股東對上市的要求;落實初步銷售計劃。 (二)第二階段決定上市時間;審慎調查、查證工作;評估業務、組織架構;公司重組上市架構;復審過去二/三年的會計記錄;保薦人草擬售股章程;中國律師草擬中國證監會申請(H股);預備其他有關文件(H股);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上市申請(H股)。
(三)第三階段遞交香港上市文件與聯交所審批;預備推廣資料;邀請包銷商;確定發行價;包銷團分析員簡介;包銷團分析員編寫公司研究報告;包銷團分析員研究報告定稿。 (四)第四階段中國證監會批復(H股);交易所批準上市申請;副包銷安排;需求分析;路演;公開招股。
招股后安排數量、定價及上市后銷售:股票定價;分配股票給投資者;銷售完成及交收集資金額到位;公司股票開始在二級市場買賣。組建上市工作辦:上市的執行策略由上市工作辦負責,上市工作辦成員由公司有關部門選出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加入專業工作團隊中,負責相關的上市工作三、香港IPO費用在港交所香港上市成本包括支付給保薦人、法律顧問、會計師等中介的費用,總費用根據首次發行規模的大小會有很大差異,企業應準備將5%~30%的募集資金作為發行成本。
其中,標準的承銷費用為募集資金的1。5%-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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