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項目里面投資商和開發商是什么關系啊
出資的(資金、土地等)為投資商,具體實施商品房開發(組織建設)的為開發商。
土地過戶到開發商那里是直接開發,不過戶則是代建工程。賺取利潤是共同目標,共同宣傳造勢是手段。
投資商是股東,投資商為了使投資項目運作(包括轉讓或部分轉讓)、核算更加方便,也為了在法律上少承擔一些責任,會成立一家獨立的有限責任的開發商,開發商是具體操作者。看一個項目好壞通常看投資商的信譽和經驗。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和投資商都是一家公司,但也不盡然。開發商即是我們常說的蓋房子的公司, 而投資商則是將資金投資于房地產行業的,并不一定就是蓋房子,可能只是購買一些房產物業來進行投資。
擴展資料: 開發商聯合開發的情況: 對開發商而言,土地和資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資源,缺了任何一個,開發就無從談起。例如有錢無地的開發商出錢,有地無錢的開發商出地,兩者聯合開發某個項目。
現實中,即使是再神通廣大的開發商,也有時會面臨著擁有土地使用權但缺乏資金或資金充足但沒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聯合開發應運而生。 聯合開發作為紐帶,促成了資金和土地的結合,盤活了諸多房地產項目。
但同時,聯合開發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出現問題時,經常會發生開發商之間互相推諉,把業主當皮球踢的現象。 房地產聯合開發產生糾紛的特點是:訴訟標的大,糾紛內容復雜,糾紛各方訴訟利益重,訴訟周期也較長。
另外這類糾紛所涉及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策面廣,律師代理這類案件的難度也較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開發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