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存在的稅負影響因素有哪些
影響稅負轉嫁的因素 (一)供求彈性 商品的供給和需求彈性是決定稅收轉嫁和歸宿狀況的關鍵因素。
因為對商品或生產要素的課稅能否轉嫁,轉嫁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供求彈性決定的。 (二)市場結構 在不同的市場結構中,生產者或消費者對市場價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別的,由此決定了在不同的市場結構條件下,稅負轉嫁的情況是不同的。
市場結構成為制約稅負轉嫁的重要因素。 (三)課稅范圍 課稅范圍對稅負轉嫁的影響具有三種情況:一是如果課稅的范圍較窄,則課稅商品的替代性較大,消費者可減少對該商品的需求而增加其他商品的需求,因而課稅商品的需求彈性較大,稅負易向賣方轉嫁;如果課稅的范圍較大,涉及到所有同類商品,消費者就難以通過增加對替代品的需求來避讓稅收負擔,則課稅商品的需求彈性較小,稅負易由買方承擔。
二是對生產資料課稅,特別是對資本密集型產品或生產周期較長的產品課稅,由于其生產規模變動較難,供給彈性亦小,生產者在稅收轉嫁中將處于不利地位。
2.營改增對房地產繳納的稅負是多少
營改增對于房地產企業的影響首先取決于企業成本結構。
在土地成本占比較低的三四線城市,房地產企業付出的建安成本增值稅將有望獲得抵扣。相比之下,一二線城市則由于建安成本占比較低,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規模可能不足,受益有限。
從稅收轉嫁的角度來看,房地產企業很難受到上游建筑行業稅負轉嫁的影響,從而不會增加房企成本。而在下游,一些商業地產企業增值稅卻可能部分轉嫁給消費者。
從這個角度來看,隨著未來營改增的持續推進,一些商業地產銷售收入占比更高的房地產企業,以及建安成本占總成本比例更高的地產商,或將更多地受益于房地產營改增的持續推進。
3.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負一般有多少
稅種分類 稅收制度的主體是稅種,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由多個稅種組成的稅收體系。
在這一體系中各種稅既有各自的特點,又存在著多方面的共同點。因此,有可能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對各種稅進行分類研究。
按某一種標志,把性質相同的或近似的稅種歸為一類,而與其他稅種相區別,這就是稅種分類。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志,稅種的分類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按征稅對象分類 征稅對象是稅法的一個基本要素,是一種稅區別于另一種稅的主要標志。
因此,按征稅對象的不同來分類,是稅種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分類方法。按照這個標準,我國稅種大體可分為以下五類: 1、對流轉額的征稅 對流轉額的征稅簡稱流轉稅,或商品和勞務稅。
它是對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流轉額征收的一類稅收。商品交易發生的流轉額稱為商品流轉額。
這個流轉額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實物流轉額,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貨幣流轉額。商品交易是一種買賣行為,如果稅法規定賣方為納稅人,商品流轉額即為商品銷售數量或銷售收入;如果稅法規定買方為納稅人,商品流轉額即為采購數量或采購支付金額。
非商品流轉額是指各種社會服務性行業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業務或勞務收入金額。按銷售收入減除物耗后的增值額征收的增值稅,也歸于流轉稅一類。
流轉稅與商品(或勞務)的交換相聯系,商品無處不在,又處于不斷流動之中,這決定了流轉稅的征稅范圍十分廣泛;流轉稅的計征,只問收入有無,而不管經營好壞、成本高低、利潤大小;流轉稅都采用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計算簡便,易于征收;流轉稅形式上由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繳納,但其稅款常附著于賣價,易轉嫁給消費者負擔,而消費者卻不直接感到稅負的壓力。由于以上這些原因,流轉稅對保證國家及時、穩定、可靠地取得財*收入有著重要的作用。
同時,它對調節生產、消費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流轉稅一直是我國的主體稅種。
一方面體現在它的收入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直較大;另一方面體現在它的調節面比較廣泛,對經濟的調節作用一直比較顯著。 我國的當前開征的流轉稅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
2、對所得額的征稅 對所得額的征稅簡稱所得稅。稅法規定應當征稅的所得額,一般是指下列方面:一是指有合法來源的所得。
合法的所得大致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如利潤等),提供勞務所得(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投資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和其它所得(如財產租賃所得、遺產繼承所得等)四類。二是指納稅人的貨幣所得,或能以貨幣衡量或計算其價值的經濟上的所得。
不包括榮譽性、知識性的所得和體質上、心理上的所得。三是指納稅人的純所得,即納稅人在一定時期的總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以及納稅人個人的生活費用和贍養近親的費用后的凈所得。
這樣,使稅負比較符合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四是指增強納稅能力的實際所得。
例如利息收入可增加納稅人能力,可作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而存款的提取,就不應列入征稅范圍。總的來說,所得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的合法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法定允許扣除的其他各項支出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征收的稅。
所得稅按照納稅人負擔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無來確定稅收負擔,實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的不征”的原則。因此,它對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縮小納稅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有著特殊的作用;同時,所得稅的征收面也較為廣泛.故此成為經濟發達國家的主要收入來源。
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所得的增加,所得稅已成為近年來收入增長較快的一類稅。 我國當前開征的所得稅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對資源的征稅 對資源的征稅是對開發、利用和占有國有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類稅。征收這類稅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取得資源消耗的補償基金,保護國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二是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以利于企業在平等的基礎上開展競爭。
我國對資源的征稅主要有: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 4. 對財產的征稅 對財產的征稅是對納稅人所擁有或屬其支配的財產數量或價值額征收的稅。
包括對財產的直接征收和對財產轉移的征收。開征這類稅收除為國家取得財*收入外,對提高財產的利用效果、限制財產的不必要的占有量有一定作用。
我國對財產的征稅主要有:房產稅(外資為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外資為車船使用牌照稅)。 4、對行為的征稅 對行為的征稅也稱行為稅,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類稅收。
征收這類稅,或是為了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限制、調節,使微觀活動符合宏觀經濟的要求;或只是為了開辟地方財源,達到特定的目的。這類稅的設置比較靈活,其中有些稅種具有臨時稅的性質。
我國對行為的征稅主要有: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征)、屠宰稅(稅費改革中停征)、筵席稅(由各省決定是否開征,但目前各省均已停征)。 二、按稅收管理和使用權限分類 稅收按其管理和使用權限劃分。
4.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稅負有什么變化
營改增對于房地產企業的影響首先取決于企業成本結構。
在土地成本占比較低的三四線城市,房地產企業付出的建安成本增值稅將有望獲得抵扣。相比之下,一二線城市則由于建安成本占比較低,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規模可能不足,受益有限。
從稅收轉嫁的角度來看,房地產企業很難受到上游建筑行業稅負轉嫁的影響,從而不會增加房企成本。而在下游,一些商業地產企業增值稅卻可能部分轉嫁給消費者。
從這個角度來看,隨著未來營改增的持續推進,一些商業地產銷售收入占比更高的房地產企業,以及建安成本占總成本比例更高的地產商,或將更多地受益于房地產營改增的持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