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公司債時隔四個月重新放行是真的嗎
是真的,據澎湃新聞網消息,3月7日,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陸家嘴”)申請的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獲交易所“通過”。
有接近交易所的知情人透露,上半年交易所將針對部分優秀房企的公司債放行。有券商人士向澎湃新聞證實,目前,符合監管層規定的“正常類”的房企公司債已進入正常發行流程;“關注類”房企的發行工作則需交易所進一步核實;“風險類”發行工作仍處于暫停狀態。
房地產公司債時隔四個月重新放行 3月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證所”)發布消息,通過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陸家嘴”)申請的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在此之前近4個月的時間里,房企公司債幾近全*覆沒,鮮有通過。
澎湃新聞整理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信息顯示,去年11月1日至今年3月6日,房地產行業公司債的申請中,86份房企公司債申請收到交易所反饋,涉及金額22726億元。其中,僅有5家企業申請獲得通過,還從11月25日以后則再沒有房企公司債發行獲得通過。
數據同時顯示,包括首創置業(,*)龍湖地產(*)、金輝集團(*)、招商蛇口(*)在內的房企提請的17份發債申請,顯示為終止或中止,涉及金額逾530億元。 “正常類”公司將恢復放行 澎湃新聞了解到,符合交易所《關于試行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分類監管函》規定的“正常類”的房企公司債已進入正常發行流程。
據悉,時隔4個月后,首獲放行的陸家嘴為“正常類”企業。去年8月,該公司提交公司債的發行申請之后,于9月和12月分別收到交易所反饋意見。
9月的反饋意見主要針對公司的收益來源、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是否為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承銷商等問題。 12月給出的反饋意見則更多涉及“分類監管”,主要包括是否屬于分類監管要求所認定的房地產企業;是否屬于房地產企業申報公司債券的基礎范圍;募集資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圍等問題。
去年10月,交易所曾布《關于試行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分類監管函》(以下簡稱“監管函”),房企發行債券主要采取基礎范圍和綜合遴選兩項指標。首先用基礎指標對所有房地產企業進行初選,再進一步用綜合指標進行甄別,并對納入范圍的房企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正常類、關注類和風險類,為證券機構提供參考。
二、公司債券上市后出現哪些情形要暫停債券上市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2) 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3) 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 (4) 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 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公司有前述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2)項、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該公司債券上市。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并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公司債券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條件是什么
具體如下 (1) 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②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③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第一,上市報告書;第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第三,公司章程;第四,公司營業執照;第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第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第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此外,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2) 公司債券暫停上市的情形。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③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⑤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 損。 (3) 公司債券終止上市的情形。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公岢債券上市交易后,如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情形之一的,經查實后果嚴重的;②如果有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情形之一的,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該公司債券上市。 此外,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并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四、公司債券暫停的情形有哪些
《證券法》第60條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3)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證券法》第61條規定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五、房地產企業發行債券要求和*策法規或者經驗等
新修訂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有望于今年下半年推出。
修訂的條例將有三大突破:企業債券的發放將由過去的審批制變為審核制,企業發債和利率將進一步市場化,明確規定企業債券信用等級的差異對債券利率的影響。過去企業發債的程序是,國家先批項目,再批額度,然后才能發行債券。
修改后的程序將是企業自己報項目,只要符合發債必備條件,原則上就可以發行債券。過去規定如果企業是發行三年期債券,其利率不得高出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
在新的條例中,這個限制將有所放寬。明確規定企業債券信用等級差異,意味著企業債券將為優秀的民營企業打開直接融資的另一條渠道。
債券利率市場化也將會吸引更多對內地房地產市場看好的國內外機構及個人投資者,為房地產企業打開一個新的融資渠道。發行企業債券可以緩解房地產開發企業巨大的資金壓力。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企業債券利息應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經過此前的8次降息,目前的銀行利率已基本接近谷底,在這種情況下,非常有利于房地產企業發行長期債券進行債權性融資。 按照此前的*策,我國房地產企業的由于種種特征,不易取得較高的資信等級,增加了發行債券的難度。
這些特征是:區域性明顯;不同類型的房地產在市場供求、經營管理上區別很大;受各地*府法規及*策管制影響大;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經濟景氣周期有著明顯關系;房地產企業還普遍存在資金實力不足的問題,過分依賴于貸款和預收款,其資產負債率很高。 但債券利率市場化以后,房地產企業就可以根據目前行業高風險高回報的特點,確定較高的債券利率,以吸引對內地房地產市場看好的國內外機構及個人投資者,這樣既滿足了我國快速發展的房地產業對資金的巨大需求,也開辟了境外資金進入中國房地產業的新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