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公司資產入股問題1、房地產公司要以自己建的某一部分房產(
1、根據法規,不管是個人;還是全民、集體、合資等企業單位,將自有的房地產進行投資或合資經營,或者入股,或由他方支付現金,其房地產已為合資入股或作價的合資公司所有,是房產所有權人將房地產權力有償轉讓給合資企業的行為。
當事人應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并進行產權變更登記。 因此,你公司的房產入股其他公司,一定要過戶。
2、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企業以房屋作價入股的投資行為,在稅收上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不動產和投資兩項經營業務,因此企業在確認增加長期投資的同時,應該將轉讓所得,計入投資當期的損益。 如果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就必須交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企業轉讓股權(包括退股)時,如果轉讓價值大于房屋作價入股金額,意味著實現了轉讓所得,應計入轉讓股權當期的損益計征企業所得稅。 2、如果一個注冊資本100萬的公司購買了一個價值3000萬的建筑(當然錢是借來的),此公司用該建筑作抵押,來為另一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可行嗎?銀行方面會不會以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來要求抵押物? (1)可以將建筑物作抵押貸款。
前提,建筑物必須在該公司名下。 (2)向銀行作貸款。
雖然財務指標上有相關的要求,但是,事在人為。 2009-03-02 15:11 補充問題 我想問的是,此房屋現在是我的產品而不是固定資產,如果以此投資,是否要辦理我的產權證再對外投資,還是直接評估價值就可以對外投資?如果是我公司自己辦理成自己的產權證,是否不視作銷售而交稅,在投資時視同銷售再交稅呢? 1、用開發產品對外投資,可以直接投資,投資后再辦理投入單位戶名的產權證。
2、投資應該進行評估,以評估價作為參考依據,雙方協議后在定價。 3、不管是否辦理自己的產權證,都要視同銷售。
4、按照相關規定,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或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
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
二、房地產企業之間以房地產投資入股的涉稅問題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048號)第一條規定: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三、房地產企業以開發商品房投資涉及哪些稅
答:(1)營業稅及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如果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規定,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問題
《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五、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所以,貴公司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無論對方企業是否為房地產企業,該開發商品房投資時均應計證土地增值稅。
(3)印花稅 涉及不動產產權變動的應就合同所載金額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算貼花。
(4)企業所得稅 貴公司將在建的開發產品對外投資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中界定的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可以按上述評估價格并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修建的自用房屋和開發產品,兩種行為自始就應該是兩種不同的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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