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地產的國六條內容及具體實施細則的內容
“國六條”具體內容 ( 2006-5-29 10:02:56 ) (一)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二)嚴格執行住房開發、銷售有關*策,完善住房轉讓環節稅收*策。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
(四)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制止擅自變更項目、違規交易、囤積房源和哄抬房價行為。 (五)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六)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傳言已久的國六條細則5月29日出臺。
昨日,**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強調,房貸*策將“有區別地適度調整”。
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意見》同時指出,考慮到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檢查各地2005年調控情況 《**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區、特別是城市人民*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把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控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目標責任制,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有關部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2005年以來落實中央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策的情況進行一次集中檢查。
對宏觀調控*策落實不到位、房價漲幅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結構性矛盾突出、拆遷問題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銀監會《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全文如下: 去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中央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房地產投資增長和房價上漲過快的勢頭初步得到抑制。
但是,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為切實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要繼續認真落實《**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和《**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的各項*策措施,并根據房地產市場的新情況對部分*策措施作適當調整。
現就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一)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要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各級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人民*府要編制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并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各級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人民*府要將住房建設規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加強規劃效能監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實。
(二)明確新建住房結構比例。“十一五”時期,要重點發展普通商品住房。
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上述比例的,必須報建設部批準。
過去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根據要求進行套型調整。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策的調節作用 (三)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
為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稅務部門要嚴格稅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隨意減免。
(四)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為抑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對閑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五)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策。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考慮到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六)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
各級城市人民*府要編制年度用地計劃,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
*府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主要方式
在當今世界,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經濟運行無論是市場唱主角還是*府唱主角,都帶有混合經濟的色彩。
純粹的市場經濟或純粹的計劃經濟都是不現實的。大多數國家都是以市場經濟為主,在市場失靈時,*府對經濟進行一定的干預,使經濟運行回到原來的均衡區域。
房地產無論是作為消費品還是投資品,都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各國*府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
干預程度則依市場發育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像美國這樣自由市場經濟運行得較好的國家,*府對市場干預較少。
而像新加坡這些新興市場國家,在市場剛起步階段,*府做了大量建設性的工作,待市場較為成熟后*府逐漸淡出,將大部分任務交給市場完成。 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是在*府決定進行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化分房,實施住房的商品化、貨幣化、社會化后才開始起步。
房地產業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產業,但它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正在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新的支柱產業。但由于起步晚,加之發展不完善,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呈現出較為明顯的起伏性波動和其他一些較為典型的初級市場特征,如投機氣氛較重,市場運行機制不規范,有關法律不健全。
在這種情況下,*府通常會采取一些經濟、法律、行*的措施對經濟進行干預,以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府在推出一項*策前,首先應該明確,基于我國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我國*府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目標應是為了保持市場的均衡發展,為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而不是一些媒體所宣傳的提高住房需求,拉動國民經濟的增長。
經濟學上對*府*策進行評價,很重要的一點是看該項*策能否有效地提高經濟效率和經濟運行質量。本文擬對我國*府當前若干房地產宏觀調控*策從經濟效率的角度來進行經濟學分析,來權衡其利弊得失,并在此基礎上給出相關*策建議。
一、 房地產產業*策分析 產業*策是指示產業發展方向、規劃產業發展目標、調節各個產業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結構產業化的措施和手段的總和,是整個經濟*策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有:產業結構*策、產業組織*策、產業促進和限制*策等。
產業*策對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具有特定的導向功能,在現代經濟增長過程中起著市場機制難以替代的制衡和穩定作用。*府在實施產業*策時,其取向是產業發展目標的體現。
而各產業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在一系列約束條件下生成的。現階段,我國房地產市場所表現出來的初級市場特征決定了房地產產業*策目標在于完善房地產市場,充分發揮房地產業的支柱產業功能。
這需要*府采取恰當的產業組織*策。產業組織*策包括產業競爭和反壟斷*策、產業聯合和集團*策等。
在生產要素投入量既定的條件下,合理有效地組織這些生產要素,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基本途徑。同樣,房地產的發展,不僅要制定合理的總量*策和結構*策,也需要有合理的組織*策。
由于房地產具有投資規模大,投資回收期長以及隨之而產生的投資風險巨大等特點,使得房地產業的發展要求走規模經濟的道路。作為資金密集型產業,房地產業的規模經濟效應較其它行業更為明顯。
規模小,開發商的單位成本居高不下,在廣告策劃、營銷推廣、環境改造,配套設施、物業管理等方面規模較大的公司也占有明顯優勢。另外,規模大,尤其是具有較強現金實力的開發商在選擇項目最佳開發時間上也具有主動權。
這在客觀上要求造就一些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房地產企業,這要通過房地產業內部適度的資本集中來實現。房地產業內部適度的資本集中,能有效地節約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成本,資本的適度集中還有利于節約房地產市場的交易費用,這是通過企業間的合并、兼并等經濟機制來實現的。
由此可見,通過房地產企業的資本集中,可以優化房地產市場組織,提高市場運行效率,并優化房地產企業的規模結構。 我國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與規模經濟的要求相去甚遠。
以上海市為例,目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產公司僅有9家(上海本地8家),入選上證30指數的房地產股僅陸家嘴一家。這8家房地產公司在整個上海房地產業中的規模,市場占有率,業績等多項指標大多平平,在1999年上海房地產企業銷售面積,金額100強中也難見上市公司的蹤影。
而香港聯交所房地產上市公司達100多家,恒生股指33個樣本股中,地產或以地產為主業的公司近一半。這十幾家大地產商的開發量、市場占有率等主要指標要占到整個香港地產市場的九成,其中長江實業、新鴻基、恒基兆業、新世界四大超級地產商更成為財富的象征。
滬港兩地房地產上市公司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相距甚遠,其原因自然與兩地市場發育程度、微觀主體的競爭實力有關,但兩地*府對房地產業產業*策的不同取向也是造成上述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中國大陸各種媒體上,乃至*府正式文件上,經常有報導宣稱*府決定把住宅產業培育成支柱產業和新的經濟增長點。
但在具體實施*策時,有關方面采取了凍結房地產公司上市的做法。當初之所以采取凍結上市的做法,管理層是出于對房地產泡沫的。
“國八條”、“國六條”、“國十五條” 具體內容分別是什么
“國六條” 針對近一個階段以來,房價漲幅過高過快等問題,**常務會議強調,“進一步搞好房地產市場引導和調控,要堅持落實和完善*策,調整住房結構,引導合理消費;堅持深化改革,標本兼治,加強法治,規范秩序;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區別對待。”
在這樣的指導方針中,雖對以前的調控有所傳承,但更多的地方,體現了與過往不同的整治理念,而“國六條”相應措施的提出,更顯示出*府準備把解決房地產中存在的問題,當作一項長期的工作來進行。 除了總的方針之外,**常務會議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具體的措施: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對新建住房結構提出具體比例要求。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策的調節作用。嚴格執行住房開發、銷售有關*策,完善住房轉讓環節稅收*策,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信貸*策,引導和調節住房需求。
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加強土地使用監管,制止囤積土地行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
(四)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制止擅自變更項目、違規交易、囤積房源和哄抬房價行為。
(五)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六)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強房地產市場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時、準確地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國六條”重點目標 一、重手調節住房結構 在投資增長速度已經放慢的背景下,要控制房價是十分棘手的事情,調整住房結構就成為唯一的選擇。 措施: 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比重必須達到70%以上。
二、嚴格地產信貸 在高地價和高房價的誘惑下,開發商千方百計地爭取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 措施: 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三、嚴打囤地、囤房 減少土地市場的囤積、投機行為,對穩定地價、房價具有積極意義。
措施: 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企業要加大整治查處力度。 “國八條” 07年3月26日,**高層已經發布了一份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這個通知共有八點意見,被稱為舊“國八條”。
4月27日**高層再次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并提出八項措施引導和調控房地產市場即新“國八條”。 *策內容:舊“國八條”:一、高度重視穩定住房價格;二、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房價提高到*治高度,建立*府負責制,省*府負總責,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控制不力,要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三、大力調整住房供應結構,調整用地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經濟住房土地供應,并督促建設;四、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遷數量;五、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需求;六、全面監測房地產市場運行;七、積極貫徹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策措施;八、認真組織對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督促檢查。
新“國八條”:一、強化規劃調控,改善商品房結構;二、加大土地供應調控力度,嚴格土地管理;三、加強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調控,保證中低價位、中小戶型住房的有效供應;四、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五、運用稅收等經濟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特別要加大對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調節力度;六、加強金融監管;七、切實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八、加強市場監測,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策解讀:舊“國八條”意見言簡意賅,從房價、土地供應、供應結構、拆遷、消費觀點、市場監測、檢查等多方面切入,雖涉及問題較多,但提綱挈領,目標高度一致———那就是穩住房價,新“國八條”條條捆住房價,條條抑制房價漲幅;舊“國八條”以通知的形式發出,是要求各地*府重視房價上漲過快這一現象,新“國八條”則是具體硬措施,每條措施都直指房價漲幅過快,并指出加大經濟適用房的供應量,將直接平抑房價漲幅,對交易征稅力度加大,可以減少投機,加大房地產信息披露,則防止開發商自己的炒作。
“國十五條”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一)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要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各級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人民*府要編制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并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各級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人民*府要將住房建設規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加強規劃效能監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實。
【點評】 這次國家九部門圍繞調整住。
國家對房地產產業有那些宏觀調控*策
中央到地方 1、房地產市場過熱 2003年以來房價一路飆升,全國各大中城市房價上漲多呈提速態勢。
圖1表明2003-2005年房地產泡沫在加速形成。而部分城市更是超出人們預期,如2006年上海地區商品房住宅均價已達到7038元/平方米,房價收入比為11.35:1,嚴重超出了國際公認的發展中國家3-6倍的標準。
圖1:2002-2006年第三季度全國房屋銷售價格指數 2、宏觀調控仍待完善 面對房地產市場過熱的發展態勢,*府自2003年就開始陸續出臺一系列的*策措施,力圖通過宏觀調控扭轉這一局面。房地產宏觀調控在短期內成效凸顯,各項指標在調控后有不同程度的減速增長或回落。
但根據歷次宏觀調控*策的經驗,一般很難長期持續發揮作用。2006年初,房地產市場在距離2005年宏觀調控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就出現價格反彈。
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一季度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5.5%,北京、深圳等尤為明顯;2006年前三個月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同比增長20.2%,增速超過30%的城市有12個;2006年1-2月,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銀行信貸占到了貸款增長的50%左右,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中與房地產相關的貸款也占到貸款總額度的20%-30%。信貸為固定資產投資提供了27%的資金,比2005年增長了8個百分點。
而2007年1月的數據顯示,在房地產市場經歷了“國六條”調控的一度蕭條后,2006年房地產市場并未如預期降溫。2006年12月,全國70個大城市新建商品房住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了5.4%,漲幅比上月高0.2個百分點,北京地區漲幅高達10.4%。
二、對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存在問題的探析 房地產宏觀調控是在我國宏觀經濟背景和既定市場體制下展開的,面臨著諸多的考驗。 1、房地產市場供需矛盾尚未解決的現狀影響房地產宏觀調控 長期以來,我國土地審批手續繁瑣,供應量較少,地根緊縮帶動了土地價格的上漲,造成房價隨之水漲船高。
目前,土地成本約是商品房成本的1/3-1/4,成為房價高居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2、房地產市場在經濟走勢整體偏熱環境下難以降溫 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我國實施了擴張性的貨幣和財**策。
隨著廣義貨幣年增長率的不斷提高和利率的不斷下降,投資成本的降低致使投資數量和規模的不斷膨脹。投資增長過速,體現在固定資產的增速過高。
我國GDP增長自1998年開始,維持在7%-10%。而同期的固定資產增速則維持在20%-30%。
在經濟高速增長,固定資產投資不斷擴大的宏觀環境下,房地產投資沖動難以抑制,房地產價格也由于土地交易價格上漲而形成向下剛性。另外,前幾年,我國水泥、鋼鐵業投資過度形成的產能過剩短期內難以消化,近幾年中推動了房地產業投資增速的不斷增加。
3、房地產市場發展環境受城市居民收入差距問題困擾 我國居民收入增加速度不敵貧富分化速度。我國基尼系數已高達0.46以上,超出了國際中等貧富差距程度0.3-0.4的標準,處于高度警戒狀態。
中間層收入下降趨勢明顯,經濟增長的成果過快過多地流向了富人。一方面,房價過高造成中低收入者買房難,住房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以2005年在上海買一套100萬的房子為例,以25年作為還貸期,年利率為5.508%計算,如果首付為30萬,按揭為70萬,則25年時間大約要還近130萬元,每年需要還貸5.2萬。另一方面,富人通過此手段進一步聚斂財富,擴大了貧富差距,囤積居奇的行為又不斷推高房價和人們的預期,加劇了市場的動蕩。
據建設部調查,2004年北京市商品住宅投機性購房比例已經達到17%,在投機性購房中48%為空置待漲性購房。2005年及2006年雖然采取了諸多措施,但空置率仍然高居不下。
而全國范圍內看,2005年底,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已經達到了26%,嚴重超過了國際警戒10%的標準。且截至2006年7月底,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已達1.21億平方米,同比增長14.4%。
其中空置商品住宅同比增長10.8%。數據表明了房屋空置率再次抬高。
4、城鎮化運動過程中房地產合理供需預期被放大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城市化運動將全面推進,城鎮對住房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大學生就業、農民工進城等都是城市化進程中推動房價上漲合理因素。
我國的城市化.水平發展速度近10年內平均達到1.36%,若要達到發達國家75%的水平需要二十多年時間。據預測,我國人口數量到2030年可能達到16億的高峰。
屆時城鎮人口可達12億。2006年我國城鎮人口5.77億,到2030年,將凈增城鎮人口6.23億按照“十一五”規劃2010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住宅面積將達到30平方米的標準計算,每年新增城鎮建設用地就要達到7.79億平方米。
如果按最近公布的全國城鎮人均住宅面積26.11的標準計算,也要達到6.78億平方米。供不應求下房價小幅上漲尚屬合理,但引發了各方對房價上漲非合理性預期,供需矛盾進一步被放大。
首先,城鎮化運動加劇了房地產商謀取暴利的心理預期,導致部分地區投資結構失衡。經濟適用房投資建設少,高端樓盤和商用樓盤開發過度,不但造成高檔住宅拉動下房價的向下剛性;還使經濟適用房由于相對稀缺形成需求支撐下的價格上漲,給真正需要房子的住戶造成了很大的。
關于房地產的國六條內容及具體實施細則的內容
“國六條”具體內容 ( 2006-5-29 10:02:56 ) (一)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二)嚴格執行住房開發、銷售有關*策,完善住房轉讓環節稅收*策。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
(四)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制止擅自變更項目、違規交易、囤積房源和哄抬房價行為。 (五)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六)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傳言已久的國六條細則5月29日出臺。
昨日,**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強調,房貸*策將“有區別地適度調整”。
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意見》同時指出,考慮到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檢查各地2005年調控情況 《**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區、特別是城市人民*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把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控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目標責任制,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有關部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2005年以來落實中央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策的情況進行一次集中檢查。
對宏觀調控*策落實不到位、房價漲幅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結構性矛盾突出、拆遷問題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銀監會《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全文如下: 去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中央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房地產投資增長和房價上漲過快的勢頭初步得到抑制。
但是,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為切實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要繼續認真落實《**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和《**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的各項*策措施,并根據房地產市場的新情況對部分*策措施作適當調整。
現就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一)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要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各級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人民*府要編制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并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各級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人民*府要將住房建設規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加強規劃效能監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實。
(二)明確新建住房結構比例。“十一五”時期,要重點發展普通商品住房。
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上述比例的,必須報建設部批準。
過去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根據要求進行套型調整。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策的調節作用 (三)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
為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稅務部門要嚴格稅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隨意減免。
(四)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為抑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對閑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五)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策。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考慮到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六)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
各級城市人民*府要編制年度用地計劃,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
我國房地產上市公司有關的國家宏觀調控
2002年—2008年國家對房地產的宏觀調控*策概覽 房地產作為國家的支柱產業,關乎國計民生,已遠遠超越經濟范疇,對經濟結構構建,對社會安全和*治穩定都至關重要。
鑒于我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司的發展戰略與國家相關*策息息相關,故將2002年以來國家對房地產的宏觀調控*策進行整理編輯和簡單解析,以方便同仁查閱,更期能對公司的項目開發和土地儲備有所幫助。 一、2002年拉響了房地產宏觀調控的號角 1、2002年5月9日,國土資源部下發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發[2002]11號),文件叫停了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協議出讓方式,要求從7月1日起,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進行公開交易。
它的頒布,被業界稱為"新一輪土地革命"的開始。 2、2002年8月26日,建設部、國家計委、財*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頒發《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 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2]217號)肯定了房地產對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拉動經濟增長作出了重要貢獻。
指出了局部地區出現了房地產投資增幅過大,土地供應過量,市場結構不盡合理,價格增長過快等問題。提出了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九條意見,拉響了房地產宏觀調控的號角。
二、2003年抑制房地產過熱措施的宏觀調控*策 1、2003年2月18日,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于清理各類園區用地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緊急通知》(國土資發[2003]45號),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 2、2003年6月8日,**發布《物業管理條例》(**令第379號),提出物業服務收費從04年10月1日起實行明碼標價。
3、2003年6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3〕121號),拉響了宏觀調控的警報。通知規定,對購買高檔商品房、別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適當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執行優惠住房利率規定。
此份文件是中國第一輪房地產牛市啟動之后,中央*府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產過熱的措施,表明中央*府對房地產的態度由支持轉為警惕,拉響了宏觀調控的警報。 4、2003年7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房地產的納稅行為,制定發布了《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規范了房地產銷售收入、預售收入、視同銷售等收入的確認,明確了費用成本扣除標準。
5、2003年7月18日、2003年7月30日,**辦公廳分別下發了《**辦公廳關于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
2003年8月8日,**責成國土資源部與國家發改委、監察部、建設部、審計署五部委聯合組成十個督查組,對全國31個省(區、市)的土地市場進行督查。2003年11月3日,**又發出《關于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的緊急通知》,提出要通過治理整頓,使違規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得到清理和規范,亂占濫用耕地和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得到依法查處,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實,土地市場秩序和土地執法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年底統計,全國撤并整合各類開發區2046個,基本剎住了圈地之風。 6、2003年8月12日,**下發了《**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不平衡,一些地區住房供求的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房地產價格和投資增長過快,房地產市場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住房消費還需拓展,房地產開發和交易行為不夠規范,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和調控有待完善。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發展,提出了六條宏觀調控*策,20條調控辦法和要求。 三、2004年繼續對房地產宏觀調控 1、2004年1月7日,建設部發布了《做好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號),要求相關部門建立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聯系會議制度,對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并采取切實可行的*策措施,保證*策方向的一致性。
2、2004年3月30日,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下發了《關于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71號),要求從即日起就“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進行全國范圍內的執法監察,各地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將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否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納入國家土地儲備體系,城市建設用地的供應全面市場化,土地供應的口子開始收緊,同時提高了房地產開發的資金門檻,是為“8.31大限”。此舉是中央*府從土地供給上抑制房地產過熱的又一舉措。
3、2004年4月25日,經。
“國八條”、“國六條”、“國十五條” 具體內容分別是什么
“國六條” 針對近一個階段以來,房價漲幅過高過快等問題,**常務會議強調,“進一步搞好房地產市場引導和調控,要堅持落實和完善*策,調整住房結構,引導合理消費;堅持深化改革,標本兼治,加強法治,規范秩序;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區別對待。”
在這樣的指導方針中,雖對以前的調控有所傳承,但更多的地方,體現了與過往不同的整治理念,而“國六條”相應措施的提出,更顯示出*府準備把解決房地產中存在的問題,當作一項長期的工作來進行。 除了總的方針之外,**常務會議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具體的措施: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對新建住房結構提出具體比例要求。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策的調節作用。嚴格執行住房開發、銷售有關*策,完善住房轉讓環節稅收*策,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信貸*策,引導和調節住房需求。
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加強土地使用監管,制止囤積土地行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
(四)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制止擅自變更項目、違規交易、囤積房源和哄抬房價行為。
(五)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六)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強房地產市場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時、準確地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國六條”重點目標 一、重手調節住房結構 在投資增長速度已經放慢的背景下,要控制房價是十分棘手的事情,調整住房結構就成為唯一的選擇。 措施: 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比重必須達到70%以上。
二、嚴格地產信貸 在高地價和高房價的誘惑下,開發商千方百計地爭取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 措施: 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三、嚴打囤地、囤房 減少土地市場的囤積、投機行為,對穩定地價、房價具有積極意義。
措施: 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企業要加大整治查處力度。 “國八條” 07年3月26日,**高層已經發布了一份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這個通知共有八點意見,被稱為舊“國八條”。
4月27日**高層再次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并提出八項措施引導和調控房地產市場即新“國八條”。 *策內容:舊“國八條”:一、高度重視穩定住房價格;二、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房價提高到*治高度,建立*府負責制,省*府負總責,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控制不力,要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三、大力調整住房供應結構,調整用地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經濟住房土地供應,并督促建設;四、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遷數量;五、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需求;六、全面監測房地產市場運行;七、積極貫徹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策措施;八、認真組織對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督促檢查。
新“國八條”:一、強化規劃調控,改善商品房結構;二、加大土地供應調控力度,嚴格土地管理;三、加強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調控,保證中低價位、中小戶型住房的有效供應;四、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五、運用稅收等經濟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特別要加大對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調節力度;六、加強金融監管;七、切實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八、加強市場監測,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策解讀:舊“國八條”意見言簡意賅,從房價、土地供應、供應結構、拆遷、消費觀點、市場監測、檢查等多方面切入,雖涉及問題較多,但提綱挈領,目標高度一致———那就是穩住房價,新“國八條”條條捆住房價,條條抑制房價漲幅;舊“國八條”以通知的形式發出,是要求各地*府重視房價上漲過快這一現象,新“國八條”則是具體硬措施,每條措施都直指房價漲幅過快,并指出加大經濟適用房的供應量,將直接平抑房價漲幅,對交易征稅力度加大,可以減少投機,加大房地產信息披露,則防止開發商自己的炒作。
“國十五條”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一)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要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各級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人民*府要編制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并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各級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人民*府要將住房建設規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加強規劃效能監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實。
【點評】 這次國家九部門圍繞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
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關于房價的“國六條”和“九部委15條”的大體內
“國六條”細則就是指5月29日九部委《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房價的意見》。
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 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統計局 銀監會 去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中央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房地產投資增長和房價上漲過快的勢頭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
為切實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要繼續認真落實《**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和《**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的各項*策措施,并根據房地產市場的新情況對部分*策措施作適當調整。現就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一)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
要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級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人民*府要編制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并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
各級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人民*府要將住房建設規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加強規劃效能監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實。 (二)明確新建住房結構比例。
“十一五”時期,要重點發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上述比例的,必須報建設部批準。過去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根據要求進行套型調整。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策的調節作用 (三)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為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稅務部門要嚴格稅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隨意減免。 (四)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
為抑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對閑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
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五)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策。
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慮到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六)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各級城市人民*府要編制年度用地計劃,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
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土地的供應應在限套型、限房價的基礎上,采取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以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
(七)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監管。
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從高征收土地閑置費,并責令限期開工、竣工;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雖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不足1/4,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按閑置土地處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 (八)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強拆遷計劃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的過快增長。
2006年各地房屋拆遷規模原則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內。要量力而行,嚴禁大拆大建,在沒有落實拆遷安置房源和補償*策不到位的情況下,不得實施拆遷,不得損害群眾合法利益。
四、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九)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對已經規劃許可仍未開工的項目,要重新進行規劃審查。
對不符合規劃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結構超過規定的項目,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擅自改變設計、變更項目、超出規定建設的住房要依法予以處理直至沒收。
(十)切實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
房地產所指出的國八條、國六條是什么內容
國八條:
一、高度重視穩定住房價格;二、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房價提高到*治高度,建立*府負責制,省*府負總責,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控制不力,要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三、大力調整住房供應結構,調整用地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經濟住房土地供應,并督促建設;四、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遷數量;五、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需求;六、全面監測房地產市場運行;七、積極貫徹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策措施;八、認真組織對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督促檢查。
國六條: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策的調節作用。完善住房轉讓環節稅收*策,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信貸*策。制止囤積土地行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 (四)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制止擅自變更項目、違規交易、囤積房源和哄抬房價行為。 (五)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六)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強房地產市場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時、準確地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參考資料:
中國房地產的宏觀調控*策有哪些啊
2005年 一、3月17日,央行調整房貸利率,二次加息央行調整房貸利率,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從從2005年3月17日起再次上調。
是繼2004年10月29日人民銀行上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后不到5個月,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再次上調。 二、3月26日,舊《國八條》3月26日“國八條”。
:舊“國八條”:一、高度重視穩定住房價格;二、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房價提高到*治高度,建立*府負責制,省*府負總責,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控制不力,要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三、大力調整住房供應結構,調整用地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經濟住房土地供應,并督促建設;四、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遷數量;五、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需求;六、全面監測房地產市場運行;七、積極貫徹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策措施;八、認真組織對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督促檢查。 三、4月27日,新《國八條》4月27日研究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問題新“國八條”:一、強化規劃調控,改善商品房結構;二、加大土地供應調控力度,嚴格土地管理;三、加強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調控,保證中低價位、中小戶型住房的有效供應;四、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五、運用稅收等經濟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特別要加大對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調節力度;六、加強金融監管;七、切實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八、加強市場監測,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舊“國八條”意見言簡意賅,從房價、土地供應、供應結構、拆遷、消費觀點、市場監測、檢查等多方面切入,雖涉及問題較多,但提綱挈領,目標高度一致:那就是穩住房價。 新“國八條”條條捆住房價,條條抑制房價漲幅。
舊“國八條”以通知的形式發出,是要求各地*府重視房價上漲過快這一現象,新“國八條”則是具體硬措施,每條措施都直指房價漲幅過快,并指出加大經濟適用房的供應量,將直接平抑房價漲幅,對交易征稅力度加大,可以減少投機,加大房地產信息披露,則防止開發商自己的炒作。 四、5月17日—30日,《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5月17日先稅后證5月27日各地要公布本地區享受優惠*策的普通住房標準,普通住房的平均交易價格,每半年公布一次。
2005年6月1日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當地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該住房的坐落、容積率、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符合規定條件的,免征營業稅,不能提供屬于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策征收營業稅。
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5月30日 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2005年,房價作為一個*治問題成為公眾議論的焦點,2005年中,*府開始了強有力的調控,**及各部委發布了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幾個重要文件“穩定住房價格”成為2005年房地產市場調控*策的首要目標。 2006年 一、5月17日,“國六條”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對新建住房結構提出具體比例要求。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策的調節作用。嚴格執行住房開發、銷售有關*策,完善住房轉讓環節稅收*策,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信貸*策,引導和調節住房需求。
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加強土地使用監管,制止囤積土地行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
(四)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制止擅自變更項目、違規交易、囤積房源和哄抬房價行為。
(五)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六)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強房地產市場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時、準確地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二、5月29日,“十五條”5月29日。對“國六條”進一步細化,而且在套型面積、小戶型所占比率、新房首付款等方面作出了量化規定,提出雙70%的標準。
此*策旨在通過對住房供應結構的調整,進一步穩定住房價格。 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考慮到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雙70%”指標——90平方米以下住房須占項目總面積七成以上,居住用地供應量七成用于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三、7月11日,“外資限炒令”7月11日,建設部等5部委下發《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被稱為“外資限炒令”,加強對外商投。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國六條中土地調控方式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