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房屋租賃合同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話,那么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只要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你們雙方共同既定合同的條款,并且雙方都簽字了,就代表你們同意這份合同。
你們合同的異意是“隨行就市”和“四年租金一次付清”,房東的對這份合同的理解是只要市場的房租漲了,就需要加收你的租金。
而你的理解是,房租你一次付清,在合同期內就不存在漲租金的問題,因為你已經付清了。
現在你要怎么處理呢?
房東是不能單方面漲租金的。
你們的合同里有存在“隨行就市”租房租金的漲價協議,那么周圍的房租真的漲了嗎,需要房東的證據。
還有房東不能因為對他的其他房客漲價而對你漲價,說是隨行就市,這樣是沒有道理的。
還有你們合同里有“四年租金一次交清“,既然已經繳納了四年的房租,房東沒有權利再加租,因為你已經把四年的房租都清了。
你們只能通過雙方協調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只能請仲裁機構,要求房東以原房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賠償相應損失。
追問
謝謝你耐心的回答。
可以再請問一下仲裁機構是派出所嗎?這種情況是履行合同的幾率大還是漲租的幾率大?解除合同是退回我多繳納的房租嗎?合同上寫的是房租四年付清,并沒有寫房租是多少,我可以辯稱是按現在的房租付清的嗎?
追答不客氣。
可以找當地的派出所調解,因為只是普通房租沒有必要上什么法庭。
我個人建議是你和房東自己協調得好,因為你們的合同條款有歧義,再說即使由他人協調后,傾向了你,以后你在房東底下也感覺有點不好意思。
最好還是你和房東雙方自己協調寫,你可以一直堅持,四年付清房款,在合同期內,房東不能漲價,所以你堅持按之前協議好的價格付清這四年的房租。
如果真的不行,就讓房東退你多繳納的房租,雙方商定解除合約。
不是只有他們有房子出租~~~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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