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廣告虛假宣傳應適用廣告法處理嗎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回答這么多采納下吧,謝謝,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車尋找法律援助。
2. 房地產廣告虛假宣傳應適用廣告法處理嗎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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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違法房地產廣告大量出現的原因有哪些
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的成因很多,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對稱、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和地方保護主義推波助瀾。
信息不對稱是由房地產業本身的特點決定的。房地產具有建設周期長、涉及環節多、使用時間長和利潤豐厚等特點。
其中,涉及的環節包括征地、拆遷、規劃、施工、驗收和銷售許可證的取得等。 這些環節相互聯系,缺一不可,但開發商在某些環節作假,消費者則難以發現,其合法權益必然受到極大的損害。
在專業要求方面,消費者要買到放心房,從目前看,需具備一定的施工、測量和法律方面的知識或者有專門的律師服務,但實際生活中絕大部分消費者尚不具備這些條件。 房地產業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其透明度低,消費者與開發商之間信息掌握極不對稱。
尤其在預售房買賣中,消費者在購買時常常無法弄清房屋的質量和社區環境等,更不能鑒別廣告的真實與否,只能根據廣告或開發商的自宣傳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這就為開發商做虛假廣告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目前針對房地產廣告管理的有《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廣告法》對虛假廣告的懲處力度不夠大,約束力不強,操作性也差,而《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更只是部門規章,法律效力較低,最高的罰則是罰款不超過3萬元。
如此缺乏力度的處罰對于財大氣粗的房地產開發商來說,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太低。 此外,許多地方的房地產開發走的是招商引資的路子,一些地方*府為了加快發展,出臺了許多優惠*策,對某些違法行為聽之任之,甚至干涉執法部門正常的執法檢查。
這些地方保護主義行為使房地產開發商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開發商有恃無恐,從而導致違法違規廣告屢禁不止。
4. 房地產廣告發布管理規定中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指什么規定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廣告法》對房地產廣告發布中的價格的規定如下:
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
(一)不執行國家定價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國家指導價的定價原則,制定、調整商品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的;
(三)抬級抬價、壓級壓價的;
(四)違反規定將計劃內生產資料轉為計劃外高價出售的;
(五)將定量內供應城鎮居民的商品按議價銷售的;
(六)違反規定層層加價銷售商品的;
(七)自立名目濫收費用的;
(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質量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的;
(九)企業之間或者行業組織商定壟斷價格的;
(十)不執行提價申報制度的;
(十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十二)泄露國家價格機密的;
(十三)其他違反價格法規、*策的行為。
第三十條
對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物價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情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將非法所得退還購買者或者用戶;
(三)不能退還的非法所得由物價檢查機構予以沒收;
(四)罰款;
(五)提請工商行*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六)對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處以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