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項目選定房地產開發商招標文件中,房地產開發商需要哪些資質和
不同資質有不同的要求。
根據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三日國家建設部第77號令頒布實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4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3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3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2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6.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7.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8.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四級及暫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4.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5.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6.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7.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附普及專業知識:審核開發商資質需要審核什么?
首先,要成為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固定的辦公用房;
(3)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其流動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4)4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次,開發商都要獲頒《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頒發部門為建設行*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主管部門,這是一個企業進入地產開發市場的通行證。
第三,為了對開發商實行動態管理,主管部門會利用一個叫作《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文件。這個文件也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開發商資質。
最后,大家都知道,開發商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的前期過程非常重要,究其工作實質,又不過是一個不斷獲批取得各種證書的過程,比如:
2. 房地產營銷公司稅收有屬地效應嗎
房地產營銷公司稅收有屬地效應。
第一條 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是指地方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化手段,以本轄區內的房地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應用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軟件,對納稅人進行稅收管理的一種模式。 第二條 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對房地產和建筑業實行項目屬地化管理的具體內容: (一)受理轄區內房地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的報驗登記或項目登記; (二)積極與同級規劃、建設、房產、城管等部門建立信息傳遞渠道,及時了解已批準立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工程項目的基本信息,并對上級傳遞、自行采集和納稅人報送的項目信息、申報信息、入庫信息進行登記、錄入、匯總、分析、傳遞、比對; (三)對稅收*策進行宣傳解釋,及時反饋征管中出現的問題; (四)掌握房地產銷售和工程項目進度及工程項目結算情況; (五)根據房地產銷售和建筑業工程進度,監控房地產和工程項目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情況,負責項目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按征收方式進行分類管理。對財務核算健全,能夠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六)對使用銷售不動產和建筑業發票的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并監督納稅人合法取得、使用和開具發票; (七)房地產項目銷售完畢及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后,要及時清繳稅款,繳銷發票,注銷報驗登記或項目登記。
為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的納稅人辦理回執手續。 第三條 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應在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簽訂建筑業務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項目登記。
其中:納稅人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區、縣(市)的,應持有關資料到其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地產、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登記;納稅人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區、縣(市)的,納稅人應到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憑證明及有關資料到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同時辦理報驗登記和項目登記。每個項目單獨進行登記、申報。
納稅人辦理項目登記時,房地產企業和建筑業企業需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地產業項目登記資料 1.《房地產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2.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外來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4.項目核準通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筑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房源平面圖、房地產銷售合同復印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建筑業項目登記資料 1.《建筑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2.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3.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分包、轉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工程預算資料、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7.外來施工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地稅機關受理申報后,對審驗相符的,給予辦理項目登記和報驗登記手續,原件退還納稅人,并將《房地產項目登記表》、《建筑業項目登記表》及所需資料的復印件留存,建立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對資料不全的,應當在取得后逐步補齊。 第四條 納稅人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項目登記表》或《建筑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向房地產項目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進行變更項目登記。
納稅人房地產項目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注銷的,應自房地產項目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并結清稅款后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房地產項目所在地和建筑業勞務發生地地稅機關辦理注銷項目登記。納稅人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區、縣(市),并已辦理報驗登記的,應同時辦理核銷報驗登記。
核銷登記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地產項目登記表》、《建筑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二)房地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的稅收繳款書; (三)建筑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書; (四)未使用的發票;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條 納稅人應按月向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除按現行規定每月報送納稅申報資料外,還須在申報期內填報《房地產銷售明細表》、《房源平面圖》、《建筑。
3. 房地產公司辦理項目貸款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各個銀行要求的資料大同小異: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情況簡介、董事會成員情況簡介 2、公司章程(含董事會成員簽名)及成立批文 3、財務報告(上年末至近期)、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驗資報告 4、公司業務情況介紹、已開發項目情況介紹(總開發面積、銷售情況、貸款銀行及貸款的償還情況等) 5、如屬聯合開發,須提供各方上述資料 1、公積金擔保貸款申請報告(公積金擔保貸款人數、金額、有無在建工程抵押、有無開發貸款、開發貸款銀行、開發貸款金額、按揭銀行等基本情況) 2、項目立項批文、項目可行性報告 3、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6、銀行貸款證/卡(貸款情況打印出來并加蓋銀行確認業務章) 7、項目貸款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8、施工合同、總平面圖 9、項目的銷售情況(須提供每戶房號、面積、售價、購房總價) 10、董事會或相關決策機構對所開發項目購房客戶申請公積金擔保貸款提供階段性反擔保的決議,并在反擔保期內承擔連帶責任 11、項目總投資概算,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說明(收入及支出情況) 12、土地出讓合同、規劃紅線圖及土地出讓金發票 13、項目相關圖片、資料及電子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