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陜西省榆林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該怎么辦
房產證過戶辦理流程:
一、到“登記信息、驗證協議”窗口辦理信息登記上網和協議驗證手續;
二、到“房地產估價”窗口辦理評估手續;
三、到“公證”窗口辦理公證手續;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辦理交易手續;
五、到“契稅、印花稅”窗口繳納印花稅;
六、到“產權登記發證”窗口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
房產證過戶辦理所需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2. 一房二賣是否屬于合同詐騙罪
現實中經常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但是一房二賣除了可能會涉及民事上的違約、賠償責任以外,還可能會觸犯刑法上的詐騙,應當尤其警惕。
一房二賣,就是指將一套房產賣與多個購買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詐的嫌疑外,還具有與刑法上的合同詐騙罪極為相似的一些特征。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之所以會涉嫌合同詐騙,是因為它也具有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的特征。但是,一房二賣是否會構成合同詐騙,還需要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予以考察。
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兩筆房款的意圖。若只是為了獲取更高利潤,應該屬于民事范疇,而不以刑法論罪。
但如果出賣者與他人簽訂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過戶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的,則構成合同詐騙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當事人還是應當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切勿為小利而犯大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 一房二賣能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在一房二賣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可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擴展資料: 案例:一房兩賣騙46萬 賣房者獲刑4年 2017年12月4日,張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工業園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經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后被依法執行逮捕,羈押于榆林市榆陽區看守所。此案經兩級法院審判,最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張某今年33歲,原系榆林某銀行職工,2016年11月20日,張某將位于榆林市高新區自己名下的某小區單元房及一個地下車位,以63.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高某。 2017年7月18日,張某又通過房產中介榆林市某房地產代理營銷有限公司,與被害人任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再次出售該房屋及地下車位,騙取任某人民幣46萬元。
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既侵犯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在房屋已經出售給了高某、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故意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的真相,與他人再次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被害人任某購房款人民幣46萬元,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張某合同詐騙數額巨大,依法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張某退賠被害人任某合同詐騙所得款人民幣46萬元。
一審宣判后,張某及其辯護人上訴認為,原審法院量刑畸重,罰金數額過高,且上訴人家屬正積極籌措資金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故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榆林中院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所列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經查,原審法院根據其犯罪數額及情節,量刑適中,并無不當。 但鑒于上訴人家屬在二審期間主動向被害人退賠10萬元,可以認定張某悔罪意愿明顯,且得到被害人諒解,故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予以改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責令上訴人張某繼續退賠被害人任某合同詐騙所得款人民幣36萬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同詐騙罪 參考資料:人民網-一房兩賣騙46萬 賣房者獲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