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如何理解
第三十八條 【禁止轉讓的房地產】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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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條主要是針對房地產的禁止轉讓的條件作出解釋。也就是說,符合38條里面情況的房地產禁止轉讓。
2.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樣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七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3. 城市房地產法條解釋
不是說“土地或者說*府部門兩個選”,事實上都是土地部門批準的,只是形式上報*府部門批準。
各個部門報上去的材料都是各個部門做決定,只是最后以*府部門的名義做出來而已。實際上出讓土地都是土地部門說的算,一般劃撥土地需要*府部門批準。
然而轉讓的時候也需要*府批準。劃撥的土地轉讓時需要交納收益金的,這是要轉讓土地性質的時候需要交納的,要是不轉讓性質是需要交納的,所以這是矛盾的,但是現實中都是轉讓土地了,*府部門沒有辦理改變性質的手續。
但這是現實中,畢竟法律是不允許的。只有土地閑置的時候或者說應經出租用于營利目的時候才會強制改變土地性質或者說收回土地,收回之后仍然是以商業用地的形式買賣或者繼續劃撥給其他單位。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7號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
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
5. 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有哪些
為了加強對商品房銷售的管理,維護商品房市場的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房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各有關部門先后頒布了多部與房地產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購房者遇到法律困難時可以進行參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并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該法共有七章,分別為:總則;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由**和有關部委制定并頒布的相關行*法規和行*規章關于商品房銷售的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該條例于1998年7月2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4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條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建設、房地產經營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01年3月14日經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發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對銷售條件、廣告與合同、銷售代理、交付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該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于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
該辦法于1994年11月15日由建設部令第4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該規定于1995年8月7日由建設部令第45號發布,并于2001年7月23日修正。
該規定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所制定的。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的規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于1996年1月8日由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并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該規定對中介服務人員資格管理、中介服務機構管理、中介業務管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關于房地產廣告管理的規定《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該規定于1996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管理局令第71號發布,并根據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該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該通知于2002年3月2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發布,旨在通知各級工商行*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把加強房地產廣告的管理列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和集中整治廣告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加強對預售商品房廣告的管理。
同時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各種形式的房地產廣告,其中明示及承諾的內容和事項,應當在與購房者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禁止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各類亂評比、亂排序等對房地產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的內容。
關于商品房住宅價格管理的規定《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于1992年7月20日由國家物價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聯合發布,并于1992年8月10日起施行。 該規定對商品住宅價格的制定、商品住宅價格管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城市房地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于1994年11月11日由國家計劃委員會發布,并于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確立了管理原則,對價格評估、監督與監測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關于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的規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該規則由建設部1995年9月8日建房[1995]517號發布,自1995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對商品房銷售的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的面積分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關于房地產抵押管理的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該辦法是建設部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于2001年7月23日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8月15日頒布實施的。 該辦法對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訂立、房地產抵押登記、抵押房地產的占用與管理、抵押房地產的處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03年3月24日第1267次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
6.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無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六)項規定 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 ,而并未涉及合同的法律效力。
尤其是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3]7號)第18條的規定體現了鼓勵交易的指導原則: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即使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 本案中楊xx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有效,其于可預見的將來可以取得訟爭房屋的所有權。
那么當其將該房屋出售給本案原告葛xx時,該房屋依然 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我們是否就應認定該轉讓行為是被禁止的呢?筆者認為,該情形可以類推使用法釋[2003]7號的相關規定。 理由在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國家對民商事行為的限制正逐步減弱,《合同法》自頒布實施至今,諸多司法解釋及相關配套規范亦愈發明顯地確立了 鼓勵交易 的原則,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應充分考量立法指導思想上的重大轉變,與時俱進,鼓勵誠實信用,維護交易安全,以彰顯司法的公平和正義。
7. 關于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擴展資料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
經營業務包括:征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
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樓市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
8. 最新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求助編輯百科名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最新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目錄 頒布時間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本段頒布時間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拔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住宅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得侵犯。 第六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確定。 編輯本段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府下的控制指標擬訂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規定,報**或省級人民*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的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府規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采取雙方協議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有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府城市規劃行*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出讓金。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列入預表,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辦法有**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來失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法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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