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是否有權采集公民指紋
一般情況下,警察無權采集公民指紋。
1、采集公民指紋的情況 有關公安機關提取指紋信息的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作為規范性文件的《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 。
可以看出,從法律上講,只有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身份證信息時,才有權提取指紋信息,《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中對行*案件的當事人也提取指紋信息,屬于減損公民權利和和增加其義務的規范,在法理上講是違法的。 2、每個人的指紋信息作為隱私權,屬于人權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除非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和社會管理之需要,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無權隨意提取公民的指紋信息。 作為中國公民,有權拒絕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提取指紋的要求。
在公民拒絕配合提取指紋時,作為公安人員,進行強制提取,違反了《行*強制法》第十六條“行*機關履行行*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