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求幾篇篇關于房產稅的本科生畢業論文,以及國內外相關研究的思
. 房產稅不能抑制房價上漲,因成本增加,能起到刺激推高房價的作用。
上海、重慶實施房產稅后,房價在全國帥先上漲,國家稅收目的可以長期順利實現并貫徹全國實施。 重慶市長黃奇帆:“實施房產稅目的不是打壓房價,長期目的就是健全稅收體系”。
《重慶房產稅改革試點新聞發布會》,視頻: *府特別告誡市民:房地產屬于半金融資產,與通貨膨脹、貨幣*策等有關。*府已明白告訴你,房地產將會持續長期上漲。
*府推出房產稅的目的是否打擊房產炒作?而房產炒作是今天買明天賣,但是這些炒作者根本不持有房產,因此不需要交房產稅。郎咸平表示:“房產稅能打擊到的,就是那部分長期持有房產的老百姓。
房產稅唯一打擊不了的,就是*府不想打擊的炒房人。” 應向重慶*府學習的,積極補課歸還早就該還老百姓很久的欠賬,已加大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房)供應,所以重慶房價在全國城市中目前來說還是最低的,而且是按套內計算。
今后通貨膨脹、房產稅因素會上漲,但至少遏制了房價的過快上漲。不能向重慶*府學習的,美其名曰轉嫁包袱,重慶只開征高檔房房產稅,明擺就是利用*策殺豬殺富,把富人趕出重慶,但重慶老百姓高興。
這個城市不適合富人去投資,*府殺富心態嚴重,但適合去做點小生意,小生意做大后一定要轉向其它城市去發展。 目前*府也出*策公開參與炒房,房產稅轉嫁到租金,看來*府是要打擊沒房住的人多掏租金去租房,目的是想逼老百姓都掏錢去買房。
房產稅最終轉嫁到租房人,租金增高,加劇新一輪搶房潮投資出現,房價繼續高漲,稅收增加,*府目的達到。*府轉嫁房產稅可暫時影響供求及保障矛盾,征收房產稅會使國家會更加強大,國富民弱會更加突出,但為了國家利益,老百姓犧牲一下個人利益吧。
房產稅實施后,*府最怕有房的老百姓較真,都去找*府要土地增值那部份錢,或老百姓都去找*府要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權,那*府麻煩就大了,呵呵。 重點:落實解決供求關系,非常簡單的事情,不清楚為何*府要故意搞得特別復雜!! 因*府未實質解決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府每出臺一個*策調控,就變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后還是老百姓去買單。
所以長期來說是看漲的。 *府新*是“遏制房價過快上漲”。
*府是要求房價繼續上漲,但不要漲得太快。房價下跌不符合國家新的*策,新*本來就是不需房價下跌,但需和諧的溫和上漲。
例:有人去市場花100大洋買了一只小豬認養10年,1年后長成可以賣1000大洋的大豬,有一社團組織告訴你這豬的增值部份你1文錢不能拿,每年還要再征收你把豬養大了的養豬增值稅100大洋。就是這種稅,請問你認為應采用何種形式征收?呵呵。
社團組織對豬的打壓的*策就是明白告訴要搶劫,有本事你就別去買豬,看豬價會不會下跌。但豬涉及民生問題,有很多人需要買來吃或養,社團組織如果從源頭上解決有大量的小豬、大豬的供求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社團組織是否愿這么干?而不是單一去研究下一步如何搶劫的辦法。
否則搶劫一次,豬價的成本被抬高一次。 漲價不是房漲價,房是每年都要折舊,增值的原因是*府的土地而持續增值的。
在國外因土地增值要收地產稅(房產稅、物業稅,什么名稱不重要),國外土地是私有化的業主擁有所有權,業主自己的土地增值了,國外的業主非常高興,當然愿意交地產稅。中國也準備征稅,但問題是房是每年都在折舊跌價,中國的土地全部都是國家所有的,老百姓僅僅只有租用的使用權而已。
但土地又是持續增值,增值部份也是國家的土地增值,問題是增值部份的物業稅應該向誰征稅?地方*府找中央*府征收?不可能。去找老百姓征收,但老百姓的房在折舊貶值,轉而只有轉嫁去抬高房的價格,造成房價爆漲。
2. 有大神沒有,準備寫論文了
我可以給你發幾份例文。
選題要結合我國行*管理實踐(特別是自身工作實際),提倡選擇應用性較強的課題,特別鼓勵結合當前社會實踐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建議立足于本地甚至是本單位的工作進行選題。選題時可以考慮選些與自己工作有關的論題,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起來,使自己的實踐工作經驗上升為理論,或者以自己通過大學學習所掌握到的理論去分析和解決一些引起實際工作問題。
(2)選題適當
所謂選題要適當,就是指如何掌握好論題的廣度與深度。
(3)選題要新意
所謂要有新意,就是要從自己已經掌握的理論知識出發,在研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善于發現新問題,敢于提出前人沒有提出過的,或者雖已提出來,但尚未得到定論或者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只要自己的論文觀點正確鮮明,材料真實充分,論證深刻有力,也可能填補我國理論界對某些方面研究的空白,或者對以前有關學說的不足進行補充、深化和修正。這樣,也就使論文具有新意,具有獨創性。
3. 求房地產與稅收相關文章
淺談房地產稅收管理中的四個漏洞
時間:2008-8-3 1:03:11 錄入:admin 點擊: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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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房地產業的發展速度迅猛,房地產稅收收入已成為財*收入的重要來源。但是房地產稅收涉及的稅種多,征管的難度大,房地產稅收增長并沒有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增長相匹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利用房地產項目開發時間跨度長,環節多,成本計算復雜的特點來避稅。筆者認為在房地產業稅收管理上存在四個漏洞:
漏洞一:房屋預售收入定義不準確
預售收入關系到營業稅的多少。理論上講,所有開發商拿到《房屋銷售許可證》之日起,都開始對外收取樓盤預售款,稅務部門也同時開始對開發商取得的預售收入進行征稅。實際操作中,房地產開發商正是利用現行稅制中對預售收入規定的不準確來避稅。
“國稅2003〔83號文〕”規定,預售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按規定計算收入。但“國稅2003〔195號文〕”又規定,“首期款不作為收入”。這兩個規定自相矛盾,給地產商提供了可乘之機。
*策定義混亂為房地產商提供了造假便利,他們在匯兌預售收入時,只計算購房者所付定金,將購房者首付款排除在納稅范圍以外,這樣企業預售收入縮小了。有的開發商等到房子基本上賣出去以后,又趕快把購房者支付的房款用于銀行還貸。而相關稅法規定,銀行貸款不能算銷售收入,因此不用納稅。
漏洞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式上的缺陷
所得稅是房地產項目需要交納的最大稅款,也是房地產開發商避稅的最大漏洞。房地產企業的項目決算要等到整個工程項目通過驗收之后,才能進行。漫長的驗收過程為房地產開發商提供了偷稅的便利,有些開發商有意無意地將項目決算期推后,從而達到偷稅、逃稅目的。
在項目未完工之前,建筑單位不能對房地產開發商開具工程發票,也就是說,一天沒通過決算,項目本身就不能算出利潤,利潤也就無法入帳。還有,對于地下室及車庫等樓房附屬設施,開發商不給開具正式工程發票,這樣,就造成一部分收入流失。此時,很多房地產企業又會把前一項目中賺來的錢投入到下一個項目中去,使其成本暫時無法清算,最終形成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部分難以確定,利潤黑洞無法計算。
漏洞三:廣告費定義上的不確定
國稅“2003〔83號文〕” 規定,“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可無限期轉移后年度,按規定標準扣除”。利用此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通過虛開、高開宣傳費的方式增加企業成本,達到減少利潤的目的。
漏洞四:稅務部門和國土、規劃部門缺乏有效配合
目前對房地產征收的土地增值稅實際征管中采用的有效辦法,應當是按“規定預征率”預征,項目完工后要決算,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但在現實中,能清算的房地產企業很少。其原因一是房地產業的特點是“完工一個走一個”,房地產商覺得清算對自己沒有好處,要多繳稅,于是就溜之大吉,而稅務部門又缺少國土、規劃、工商等部門的配合,僅靠稅務部門一家很難進行監控;二是清算程序過于復雜,*策性要求很強,而操作性又太差,許多具體問題稅務很難把握。
針對房地產稅收*策中的漏洞,國家應盡快建立統一的房地產稅收控管體系,對現行*策不明確的地方,國、地兩大稅務系統應盡快執行統一的*策。同時,稅務、工商、國土、規劃、建設、金融等部門要建立交互式信息交流管道,做到“信息共享共用”,通過信息交換做分析比對,最大限度地掌握有關涉稅信息,特別是國土、規劃部門要從土地使用源頭上一開始就緊密配合國、地稅部門掌握房地產開發信息,以保證房地產稅做到應收盡收,從根本上改變目前房地產業獲利多、納稅少這種非常狀況。
4. 我國房地產稅法的現狀以及改革措施
近年來,在房地產業持續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房價居高不下,普通老百姓買不起房的問題。
相應的,房地產業稅收問題也成為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廣大的專家學者都對房地產稅制改革優化給予了自己的看法,但他們往往只是專注于稅制結構和稅收負擔的優化上,很少有人對房地產業稅收征管提出改革的建議。
從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來看,稅收征管屬于實施機制的范疇,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具有完善的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以外,更主要的是這個國家的實施機制是否健全。
離開了有效的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規則就形同虛設。根據這一觀點,房地產業稅收制度的有效性也必須依靠房地產業稅收征管這個內在實施機制的作用來保證,因而研究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優化就顯得尤其重要了。
一、中國房地產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1.一些基層的稅務部門執法行為不規范。由于人員素質等問題而導致稅務機關或稅務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依法征稅,稅收征管被當作隨意的個人行為,多征稅、少征稅、虛征稅,征“人情稅”“關系稅”等現象大量存在,嚴重削弱了稅法應有的嚴肅性。
2.信息交換機制不暢通,稅務機關不能及時、掌握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房地產開發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經過多個行*部門的審批、許可與監督,這些行*部門都掌握一定的房地產開發信息,但是根據我國現行體制,各個職能部門相互獨立,缺乏相互間的信息交換和溝通制度。
因此,僅僅依靠房地產稅收征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難以有效地參與管理和監控,給房地產企業偷逃稅提供了機會。 3.財*體制不完善、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稅制”財*體制,根據對稅種的劃分,房地產稅收多屬于地方稅源,其與地方*府的利益相關性較強,但目前的稅收立法中,賦予地方的自主權較小,不能讓地方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一些自主的調控管理。一些地方*府為了自身的利益,在房地產稅收征收范圍、時間界定、稅率等進行了適度放寬,這樣就造成中央*府一些稅收調控措施得不到很好的實施,*策力度大大減弱,調控目標也就不能夠完全實現。
4.稅收征管成本偏高。長期以來,我們只強調了稅收收入的增長,卻忽略了成本的付出,雖然每年的稅收收入都在以兩位數的高速度增長,但成本也在增長。
分析我國房地產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其深層次的根源在于: 1.稅收征管優化目標嚴重錯位。由于稅收工作的考核是以收入計劃的完成情況為主要內容,沒有把執行稅法和征管質量的情況作為考核稅收工作的重要標準,導致各級征稅機關事實上以計劃為依據進行稅收征管活動,一切稅收工作都以完成稅收任務為核心,這就形成了與依法治稅根本對立的“收入中心論”,從而產生了許多的不規范行為。
2.現行征管模式的定位超前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我國目前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體制才剛剛建立,社會經濟秩序還未理順,公民的納稅意識比較薄弱,與西方國家“納稅和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兩大現實”[2]的觀念深入人心的情況相比,我國公民對稅收認識模糊,對稅法規范的內在價值缺乏足夠的認同,從而引致其稅法的異己感和外在感,認為稅收是種額外“負擔”,能少則少,能偷則偷。
3.稅收管理不到位,稅收征管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國稅務部門檢查稅收一般是以年度為單位,但由于房地產企業大部分都是跨年度、跨地域滾動開發,流動性比較大,很容易造成虧損的假象。
如果一個樓盤還沒有賣完,但是開發商看錢賺得差不多了,有等到結算,用賣房款去開發第二個樓盤,盡管一個一個樓盤銷售了,但是賬面上卻一直是虧損的。其次,我國目前的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財產登記制度,致使不少稅源流失,更出現化公有財產為私有財產的非法行為,嚴重影響了稅收征管的力度。
同時,與房地產稅收密切相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稅收評稅*策不健全。應當看到,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是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需要定期對房地產進行評估,這就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以稅務部門內部現有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的素質難以適應稅收征管的需要[3]. 4.稅權過度集中于中央,難以滿足房地產業的區域性特點。根據我國分稅制財*體系的規定,房地產稅收絕大多數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征管權而無立法權,但房地產業具有區域性的特點,這種高度集權的模式無法促進房地產的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5.多方面因素導致稅收征管成本偏高。目前我國征收成本較高的原因有稅制設計上的,但從稅收征管方面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務機構設置不規范、不科學,硬件設施貪大求全,盲目追求高檔次,設備使用率不高;二是目前實行的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制度,將本應在日常管理解決的事項轉到了稽查,而稽查又進行選案、審理、檢查和執行,成了相互制約、相互配套的第二稅務局,增大了稽查的成本。
三是稅收征管中缺乏部門之間有效的銜接協調,重復工作過多;這些問題的存在,增加了稅收征收成本。 二、中國。
5. 求一篇關于我國房地產交易制度缺陷及完善的論文5000字
房地產稅費制度是房地產市場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建立和健全房地產稅費制度,對于充分發揮國有土地資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等都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正常發展帶給我們對現行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
本文通過分析現存制度的弊端和國外相關制度的成功經驗,提出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一些建議。 稅收杠桿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工具,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如北京,上海房價飛漲,房地產業發展,大到影響市場交易能否順利進行,國土資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響城市居民能否安居樂業。
在這種持續高溫的態勢下,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以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為遏制畸高房價,給過熱的房地產市場降溫,稅收的杠桿調控作用不容忽視。
科學的房地產稅費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產轉讓稅等控制房產熱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發揮其對于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已是時之所需,勢在必行。
一 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房地產稅費制度也逐漸確立和完善。我國的房地產稅費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房地產稅收,一是房地產費。
(一)房地產稅制 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在稅種的設置、稅目、稅率的調整、內外稅制的統一方面逐漸完善起來,形成了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復合稅制體系。按照征稅客體性質的不同,可將房地產稅收分為四類:流轉稅(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行為稅(包括印花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議中明確提出:“實施城鎮化建設稅費改,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5年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財*部,**發展研究中心等有關部門就《中國房地產稅收*策研究報告》進行研討。
該會議明確了我國從2005年開始就新的稅制進行設計,并在合適的城市進行模擬運行。*府目前正積極推進以“明租、正稅、清費”為改革方向的房地產新稅制的改革。
(二)房地產費制。 房地產費是指在房地產市場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它是國家機關為房地產方面提供某種服務(管理)或國家授予他方開發利用國家資源而取得的報酬,它也是國家在房地產方面取得財*收入的一種形式。
根據有關規定,現行的房地產費主要有三類:一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產一級市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費,主要包括地租,國家對土地的開發成本,征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二是房地產行*管理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履行行*管理職能管理房地產業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行*性收費,主要包括登記費,勘丈費,權證費,手續費和房屋租憑登記費及其監證費;三是房地產行*管理機關或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事業性收費,主要包括拆遷管理費,房屋估價收費等。 二 現行房地產稅費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不同的稅種,我國對房地產業的發展進行著多層次的調節,但現行的房地產稅種的設置,絕大部分是參照其它行業的稅種,沒有考慮到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因而這些稅種結構已不適應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一)宏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房地產交易缺監控,稅收征管難度大。
一是沒有普遍建立起房地產評估制度,房地產交易只能以實際成交價為準,加之法律又沒有設置針對明顯低于市場公允價的房產交易,*府有權優先收購的規定,這便為炒房提供了條件;二是沒有嚴格的注冊登記制度,使稅務機關面對納稅人的虛假申報常無從查證。其次,“隱形市場”中逃避稅,國有資產流失大。
以行*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補交出讓金、補辦出讓手續,或集體所有土地未經國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讓金,而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對此兩種情形是采取行*處罰措施還是征土地增值稅,如果征,如何計算增值額,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讓、轉讓土地界限不明,稅收征免難以確定。
一是兩類所有權土地納稅主體難以確定。法律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城市管理法》又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這樣實際上集體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國有化,使兩類土地所有權在現實中難以確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讓、轉讓不易劃清,從而影響了納稅主體的確定,具體的征免界線也難以把握;二是性質不明的房地產公司,征免界限難劃定。目前許多“房地產公司”掛靠國土部門,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職責,體現*府意愿,致使稅務機關很難分清公司業務中哪些屬于*策性“代理”,哪些屬于“自營”項目,征免界限難確定。
(二)微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稅種分布結構不合理,保有環節相對偏輕。
這個環節主要調節*府與房地產占有者之間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結構會使土。
6. 房地產行業的稅收籌劃,提綱怎樣寫
這個題目太大,不好寫。
我的本來科和碩士論文寫的房地產稅,本科時泛泛而談,基本是分為四個部分:房地產形勢,房地產稅收*策,當前的*策和建議的優點和缺點改善之處。重點是什么,而不是自己監管的見解。學位論文,在導師的指導下,知道小的主題,深度,我們仍然不具備的資源和能力做了很多的論文。
因此建議:某些背離了企源業所得稅的差異與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優點和缺點,使用宏觀數據,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分析,分析改變,然后實際分析的情況下,看到自己的稅收籌劃空間。不亮的zd數字來說明問題的理論分析。
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