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惕房產買賣中出現的幾種詐騙形式
對五種較為典型的詐騙“障眼法”進行了詳細剖析,提醒市民注意防范。
謊稱可快速落實貸款審批
侵吞購房人錢財
付某是九龍坡區一家房產經紀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謊稱公司能夠幫助客戶快速落實貸款審批,但需要客戶將本該支付給賣房人的首付款先存到其個人賬戶上。據此,付某將多名購房人的首付款共66萬余元占為己有。去年10月,付某因合同詐騙罪被九龍坡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處罰金10萬元,并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相應經濟損失。
檢察官提醒:個別不良房產從業人員利用購房人信息不對稱,編織虛假理由騙取錢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房產開發銷售人員利用“銷控房”潛規則侵占購房人“轉讓費”,其利用開發商“捂盤”、預留位置好戶型好房屋等做法,將對外宣稱已出售的房屋“轉賣”給購房人,騙取“轉讓費”;二是房產中介人員以代辦業務為掩護,騙取購房款,不法房產中介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買賣雙方對中介機構的信任和不熟悉有關購房*策、中介流程等因素,趁機騙取購房款。為此,市民在購房時,走正規的房屋買賣流程,不要圖省事和貪便宜,也不要輕易相信中介機構,注意多方核實。
偽造房產證“冒名頂替”
騙取購房款
綦江的陳某伙同他人偽造工作證,先后多次冒充樓盤售房處銷售工作人員,以購買該商品房有優惠等條件,誘使他人購房,共騙取購房款近32萬元。之后,陳某因詐騙罪被綦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0萬元,責令陳某退賠被害人相應經濟損失。
檢察官提醒:“冒名頂替”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冒充房屋所有人,不法分子利用居住或熟悉某套房屋情況,虛構本人擁有房產事實騙取購房款;二是冒充受托人低價賣房騙取購房款,利用受害人貪圖便宜心理,通過編織委托人急需用錢等理由,以受托低價賣房為誘餌,騙取購房款;三是冒充房地產代理商、售房人員等內部員工,以低價購房吸引購房者,趁機騙取錢財。為此,購房人在下手前,應仔細審查房屋權屬及賣房人身份是否真實。
虛構優惠購房指標或產權
“步步設陷”騙錢財
不法分子利用掌握的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策優惠購房房源信息,虛構優惠購房指標或擁有*策優惠房產權,再以出售指標、低價售房為誘餌吸引購房人,以此騙取錢財。
檢察官提醒: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策優惠購房房源的價格往往低于商品房,對部分購房人來說很有吸引力。購買此類房屋,更應該查清房屋權屬關系,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不要只看價格。
利用真實房產
“一房多賣”騙房款
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受害人貪圖便宜的心理,通過出售自有房屋或指標房、團購房等形式,將一房多賣,騙取急于購房市民的購房款。
檢察官提醒:購房前,購房人應先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必要時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其次,查詢房屋權屬時,還應查看房屋抵押權登記是否注銷;第三,購買者可要求過戶后再支付大筆款項。同時,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也已向相關部門建議,健全完善房屋權屬查詢系統,方便群眾在購房、租房時查詢,加強對從事房屋買賣、租賃等中介機構管理,嚴格審核信息發布的真實性。
過戶后“過河拆橋”
騙取銀行抵押貸款
南岸區的蔡某通過房屋中介,聯系購房人段某購買其房屋一套,約定先付22萬元首付款,剩余的51萬元房款在過戶后向銀行貸款償還。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后,蔡某立即持該房屋產權證向銀行抵押借款53萬元,但他給段某轉賬2萬元后逃逸。今年4月,南岸區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被騙損失49萬元。
檢察官提醒:不法分子通過與房屋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支付首付款后,誘使出賣人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再利用過戶產權向銀行抵押獲取貸款后逃逸,且拒不償還剩余房屋欠款。為此,在出售房屋時,出賣人應多個心眼,確認房屋交易各個流程是否齊備合法。
2. 房屋租售合同六大詐騙手段曝光
據中國公安部消息,各地公安機關反映,近期,房屋租賃、銷售市場合同詐騙等犯罪呈多發態勢,案件呈現出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涉及地區廣等特點,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及社會穩定。公安機關提醒廣大人民群眾提高警惕、謹防上當。
房屋租售合同主要犯罪手段:
房屋租售合同犯罪手段(一)房屋租售中介實施的詐騙
1、采用欺騙手段截留客戶資金,將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買房者將購房保證金、首付款、購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賬戶,由他們“代為保管”,利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間差,從事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獲取中短期收益。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運作方式一旦出現問題,最終會導致資金鏈斷裂造成損失。如2006年天津市公安機關偵辦的一起合同詐騙案中,某房屋中介公司非法占有使用客戶資金近1.45億元,涉及群眾1486人。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員工及他人假扮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將房屋過戶至虛假購房人名下,最后將騙取的房屋轉賣或抵押從中非法獲利。浙江省公安機關偵辦的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合同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此方法共騙得房屋54套,價值4600余萬元。
3、利用為購房人代辦銀行貸款之機將房產抵押給銀行,然后冒用購房人的身份證件,將銀行發放的貸款占為己有。2004年上海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以此方法連續作案十余起,非法占有應屬于買方的銀行貸款700余萬元。
4、公布虛假房屋租賃、銷售信息,與客戶簽訂租房、購房合同,騙取客戶中介費及定金。
房屋租售合同犯罪手段(二)房地產開發商或個人在預售、出售房屋時,隱瞞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實,采取一房多賣的方式騙取他人購房款。青海省公安機關辦理的一起合同詐騙案中,某公司以此方法騙取80余名購房者房款共600余萬元。
房屋租售合同犯罪手段(三)虛構商鋪等房產投資項目,以承諾高額返租收益為誘餌,誘騙投資者進行投資騙取投資款。如2004年12月,浙江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虛構在邊境建立商品批發市場的投資項目,騙取300余名投資者的投資款共計4000余萬元。
房屋租售合同犯罪手段(四)以能夠幫助購買回遷房、單位房等低價房為名,虛構房源,詐騙他人購房款。如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偵辦的一起合同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以能夠幫助購買回遷房為名詐騙他人購房款200余萬元。
房屋租售合同犯罪手段(五)通過偽造房產證、身份證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與他人簽訂房屋租賃、買賣合同,詐騙他人租金、購房款。如2006年北京市公安機關偵辦的一起詐騙案中,嫌疑人連續作案30余次,騙取他人房屋租金共計150余萬元。
房屋租售合同犯罪手段(六)隱瞞門面房即將拆遷的事實,虛假發布“門面房轉讓”的信息,將門面房轉租給他人,騙取租金。湖北省公安機關辦理了多起以門面房轉讓為名進行詐騙的系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