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拍賣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房地產拍賣的相關法律規定: 房地產拍賣適用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一些具體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第八條規定:“拍賣應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80%;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司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 ”。
2. 房產拍賣怎么樣
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是會被拍賣的,但是具體去情況有不同做法,具體如下:1,依據我國>>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1),由于房子已經抵押向銀行貸款,所以當還不上貸款的話該抵押物將會被拍賣,用所得款項清償銀行貸款;(2)。
法院會委托拍賣公司公開拍賣;(3)。 拍賣前會先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其價值,作為底價(該評估費用先有申請人墊付);(4)。
購買人要先辦理拍賣會竟拍資格,一般是預交一部分押金;(5)。拍賣成交時不能退拍,同時要交納拍賣費用,一般是5%。
成交后持成交單辦理過戶手續;(6)。拍賣不成流拍后,會降價(一般10%)再次進行公開拍賣。
(7)。另外,當事人自己參與竟拍也是可以的。
2,住房抵押貸款,又稱按揭,是指:(1)銀行向貸款者提供大部分購房款項,購房者以穩定的收入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而在未還清本息之前,用其購房契約向銀行作抵押,(2)若購房者不能按照期限還本付息,銀行可將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2,但是業主抵押唯一住房的話,還有有其他規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有這樣的內容:業主抵押唯一住房的,假使抵押權人向業主追討欠款,法院也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也就是當抵押住房為借款人唯一住房時,若借款人貸款逾期不還,貸款機構在處置抵押資產時,確實會比較麻煩。 不過這并不表示借款人可以不還款,一般經過大房換小房、租房等方式來解決借款人居住難題后,抵押住房還是會被依法處置的。
不論怎樣,還款責任和義務不會因為抵押資產為唯一住房就改變的。
3. 打針是什么意思
……這輪宏觀調控是給房地產打針,打針之后我們的市場會發展得更加好,更加健康……
文章大體上談了有關房地產開發中 規模 風險 定位 三個問題
……因為近幾年以上海為代表的一些城市樓市虛火過旺,過度投機不但使得房價泡沫嚴重,損害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而且給整個金融業和國民經濟帶來巨大風險。樓市生病了怎么辦?是乘著尚可挽救的時候打針吃藥把病治好呢?……
文章闡述了筆者的一些 成果
(尹伯成/文)
打針 injection
有意項 引入 投入
大抵是說 通過一種介入措施 使得發病或即將發病的個體能夠良性發展 步入正軌
4. 法院拍賣房產第一次流拍與第二次拍賣間隔多長時間
強制拍賣是有法規約束的,法院及拍賣行都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你所問的問題,這個司法解釋中均有明確說明。
流拍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降價20%拍賣,再次拍賣必須在有新裁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這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八條規定:“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 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關于降低保留價,這個司法解釋的第八條規定:“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