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專業的房地產律師
個人認為做房地產比較有名的北京的所:
北京市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18號招商局中心01樓12,13層 65681188
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南路1號金泰大廈19屋 64402232
北京市眾鑫律師事務所
朝陽區麥子店西路3號新恒基國際大廈668室 84583018
北京市偉拓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吉慶里小區9-10號樓E座二區16層 65518899
北京市經緯律師事務所
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58號遠洋大廈F302AB室 66428899
2. 北京專業的房地產律師
個人認為做房地產比較有名的北京的所: 北京市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18號招商局中心01樓12,13層 65681188 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南路1號金泰大廈19屋 64402232 北京市眾鑫律師事務所 朝陽區麥子店西路3號新恒基國際大廈668室 84583018 北京市偉拓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吉慶里小區9-10號樓E座二區16層 65518899 北京市經緯律師事務所 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58號遠洋大廈F302AB室 66428899。
3. 北京著名房產律師
你是找北京著名房產律師嗎?我給你推薦一個吧,就是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張仁藏律師。
張律師是我的大學同學,畢業后,我考上了北京的一家事業單位,他則留在北京做專職律師。目前,他做律師已經6年多了,代理過很多房產方面的案子。
因為他的業務領域就是專做房產,所謂“專則精” ,這些年來,他代理過許多這方面的案子,積累了很多的經驗,還寫了一本關于房產方面的書。不光業務好,他也是學霸,是北京大學的研究生,因此,我將他推薦給你,如果你感興趣的話,可以跟他聯系。
4. 北京最好的房產訴訟律師
(一)案件事實2003年9月,韓斌分別以597488元、626318元的價款購買位于北京市某區x1和x2號兩套房屋(以下簡稱涉訴房屋)。
2004年1月,宋梅作為乙方與韓斌作為甲方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以下簡稱涉訴協議),2005年11月雙方又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這兩份協議均約定,韓斌將兩套房屋轉讓給宋梅,宋梅返還韓斌的首付款以及已經償還的貸款,剩余貸款由宋梅償還。2006年12月,被告韓斌依法取得涉訴房屋的所有權證。
2012年韓斌分別在不同時間委托宋梅處理涉案房屋的出售與出租事宜。2012年10月,韓斌與案外人華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訴房屋售予華子。
宋梅以韓斌作為名義所有人,與華子串通侵害宋梅權益為由,請求確認二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法院經審理判決,韓斌與華子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
宋梅不服提起上訴,該案仍在審理中。現在宋梅再次將韓斌訴至法院。
1、原告宋梅訴稱:2003年,宋梅借用韓斌的名義購買涉訴房屋, 2004年1月8日,宋梅、韓斌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確認上述兩套房屋由韓斌購買所有,并由原告負責償還上述兩套房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現宋梅請求確認于2004年1月8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有效。
2、被告韓斌辯稱:宋梅、韓斌之間不是借名買房關系,也不存在事實上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訴爭房屋由韓斌自己購買,后因為與女友分手關系,而與宋梅簽訂了虛假的房屋轉讓協議。
但是一直未有履約行為,宋梅在作為代理人代理韓斌售房的過程當中,也沒有提出任何權益主張。宋梅持有的購房資料是由于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而由宋梅保管,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關系或借名買房關系。
宋梅與韓斌之間的《房屋轉讓協議》應屬無效。(二)庭審過程庭審中,宋梅提供戶名為宋梅的xx銀行交易明細單,擬證明宋梅實際出資支付涉訴房屋定金及首付款的事實,但是被告認為這是屬于借貸關系。
宋梅提供200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及物品清單、2010年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證明宋梅實際使用涉訴房屋及將涉訴房屋出租的事實。對此被告不認可原告的證明目的。
宋梅提供戶名為宋梅的工商銀行理財金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戶名為被告韓斌的工商銀行活期歷史明細清單、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擬證明宋梅為涉訴房屋償還貸款的事實。韓斌不認可證據的關聯性,認為上述匯款系原告向被告交納的原告代為出租房屋后的房屋租金。
宋梅提供原告代被告簽署的鑰匙領取簽收單、元嘉國際公寓住戶安全責任書、電水表抄表單、協議書、物業費發票、供暖費收據、電視初裝費收據,擬證明原告入住涉訴房屋,系涉訴房屋實際產權人。韓斌不認可原告的證明目的。
宋梅提供與韓斌的錄音證據,擬證明韓斌認可在出售訴爭房屋時協助宋梅,宋梅系實際出賣人的事實。(三)判決如下:確認原告宋梅與被告韓斌于2004年1月8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有效。
(四)安居房地產網靳雙權律師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韓斌關于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的抗辯意見,因被告韓斌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對被告韓斌的該項抗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韓斌主張涉訴協議損害案外人華子的合法權益而致該協議無效的抗辯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易盛借名買房律師網是由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房地產事務部創辦,由靳雙權部長領導數十名擁有成功辦理借名買房案件經驗的專業律師組成借名買房專業律師團隊。
團隊律師是在成功代理北京市天通苑、回龍觀等地區的大量經濟適用房借名買房案件后,總結辦理借名買房案件的經驗,之后又整理北京市各級法院審理借名買房案件的判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并與北京市各法院審理該類案件的法官進行了會議研討,了解了法院審判尺度。律師團隊作戰,從庭前取證到庭審策略,都有制定詳細的訴訟方案,確保全面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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