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誰知道清遠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木橋孤:你好! 這里有《清遠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你可以看看: 清遠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我市城市 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附屬物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 城市舊區改建。
舊區改造應成片進行,不搞影響整體規 劃式的單體改建和加建。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 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實施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 物的所有合法權人和使用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對被拆 遷人給予合理的補償和安置。
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 設需要,在市房屋拆遷行*主管部門規定的搬遷期限內 完成搬遷;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 達成搬遷協議依期搬遷的,可在安置回遷戶的范圍內, 依次優先選擇樓層、方位,并由拆遷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六條 清遠市房地產管理處是清遠市城市房屋拆 遷的行*主管部門,其職能包括有: 一、審查拆遷人的拆遷資格; 二、審批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三、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鑒證拆遷補償協議和拆遷委托合同; 五、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協議實行裁 決; 六、檢查房屋拆遷活動; 七、向拆遷當事人進行宣傳解釋; 八、對拆遷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資質審查; 九、對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予 以查處。
第七條 各級人民*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 作的領導,拆遷當事人的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以及公 安、司法、工商、國土、規劃、城監、街道辦事處等部 門,應堅持原則,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 正常進行。 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 個人,由市人民*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 屋的,應持如下批準文件和資料,向市房地產管理處提 出書面申請: 一、固定資產立項計劃和投資批文; 二、市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 許可證及審定的建設范圍資料; 三、市國土部門同意建設用地的批復;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市房地產管理處審批同意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 方可拆遷。
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 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的需要,市人民* 府可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 遷。
成片綜合開發的區域,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承擔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取得市房地產管理處 核發的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 批準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規模相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拆遷工作人員須接受市房地產管理處的業 務培訓,經考試合格領取拆遷工作證書。 拆遷工作人員須持證上崗。
沒有拆遷工作證書的, 被拆遷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談有關拆遷事宜。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市房地產管 理處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房屋拆 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地產管理處和拆遷 人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動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須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房屋所有權證、土 地使用證和其他有效證件,會同拆遷人到市房地產管理 處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審查鑒證手續。
第十三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市房地產管理處應書 面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在規定的拆遷范圍 和拆遷時間內暫停辦理居民入戶和分戶。因出生、*人 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分戶的,經市房地產管理處 審查同意后,公安部門方可辦理。
第十四條 在市房地產管理處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 內,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協 議內容包括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屋地點、樓層、面積、位置及交付使用時間、搬遷的過渡方式、過渡期 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斷承人或下落不明、無合法的 代理人,拆遷人可申請房地產管理處進行代管。由市房 地產管理處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其補償款由市房地 產管理處在銀行開戶代為儲蓄。
作產權調換的,其房屋 繼續由市房地產管理處代管。 第十五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 關辦理公證。
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除房地產 管理部門依法辦理代管的房屋,或在拆遷期間依法辦理 代管或作價補償的房屋,其補償協議書須經公證機關公 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包括測繪、評估、拍照等)。
拆 遷人應將拆遷安置情況列冊報市房地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拆遷范圍房屋的 安全,由拆遷人負責。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