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規劃、設計,應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規劃、設計變更時,應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約定追究房地產開發商其違約責任,而有關法律法規對該事宜沒有什么具體的強制性規范。規劃、設計變更時,必須有設計院的變更文件(變更說明或聯系單),否則不能按規劃、設計變更處理。普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第十條對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如下:(引用)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其他情形: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另外,由于規劃、設計變更而使面積發生差異的,同時也適用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關于面積差異的約定。具體可參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該條款對面積差異的處理有詳細約定。
2. 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 業主應該怎么辦
案件分析
1、開發商變更設計,業主是否有權起訴獲得賠償。
對于開發商變更設計,我國多部法律法規對此都有規定,其中主要有以下規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行*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確需變更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應當書面征得受影響的預購人同意,并取得規劃行*主管部門的批準。因規劃變更給預購人的權益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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