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安市個人購房財*補貼資金發放的實施辦法》 全文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財*局《關于個人購房補貼資金發放實施辦法的通知》
西安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西安市人民*府關于恢復房地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市*發【2008】87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精神,恢復震后房地產業發展,確保購房補貼及時足額發放給購房者,現就我市個人購房財*補貼資金發放的實施辦法通知如下:
一、補貼范圍
在《意見》規定期限內,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轄區內購房的購房者,所購房屋屬于在以上區域內第一次購買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購買二手住房,且購房面積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購房補貼。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別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存量住房,別墅除外。
二、購房時間界定
新購商品房以網上簽約時間為準,在《意見》實施前已購買的商品房,通過退房后再購的方式(包括換名購買)改變網上簽約時間的,不在補貼范圍;二手住房以買賣雙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過戶手續的時間為準,在《意見》實施前已提交過戶手續的,不在補貼范圍。
三、補貼標準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購住房,按下述標準補貼:
1、商品房補貼標準: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1.5%補貼;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1%補貼;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0.5%補貼。
2、二手房補貼標準: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1.5%補貼;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0.5%補貼。
(二)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策的通知》(財稅【2008】37號)實施后所購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購住房,經市*府同意,按下述標準補貼:
1、商品住房補貼標準: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購房款總額的1%補貼;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0.5%補貼。
2、二手住房補貼標準: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1%補貼,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1.5%補貼;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0.5%補貼。
四、補貼資金發放
購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發放由西安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門指定銀行辦理。購房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購房者應在所購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確認后,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契稅完稅憑證等資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機構辦理購房補貼資格和補貼金額的認定審核手續,購買商品房的,到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辦理認定審核手續,購買二手房的,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認定審核手續。審核后,購房者持審核憑證連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領取補貼資金。補貼資金將直接發給購房者本人。
五、本實施辦法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財*局負責解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具體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七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確定。 第2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1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規定,報**或者省級人民*府批準。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3.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具體辦法由**建設行*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
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上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府、*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
4.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市房屋行*管理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物業管理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規劃、市*、民*、市容園林、公安、價格、工商等行*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新建建設項目擬實行物業管理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持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物業所在地區縣物業管理行*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區縣物業管理行*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在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府的意見后進行劃分,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劃分原則如下:(一)物業管理區域以物業建設宗地紅線圖的范圍確定;(二)分期建設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共用主要配套設施設備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三)不同物業管理區域地理上自然相連的,業主未入住前,經各自的建設單位同意,并已向房屋買受人明示,或業主入住后,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有爭議的,由物業管理行*主管部門會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府確定。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實際形成的獨立物業管理區域,不再重新劃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逐步采用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現售商品房出售前30日,預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完成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不超過3萬平方米的,經市物業管理行*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自招投標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物業管理行*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將備案內容在銷售場所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予以說明。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建設單位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時,應當辦理書面移交手續,同時移交下列資料:(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三)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五)業主名冊;(六)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一)物業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物業建筑面積的3‰。
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二)物業建筑面積超過30萬平方米的,除按照30萬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過部分按1‰。
的標準提供;(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積不低于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的50%。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劑,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其用途。業主委員會不得將物業管理用房轉讓或者改作他用。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之間依法交接:(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物業服務企業不愿再續簽合同的;(二)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小區的;(三)物業服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書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視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并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立業主大會:(一)物業出售且已經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二)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滿兩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的。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前款條件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府。建設單位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府有權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府應當自收到書面告知30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區縣物業管理行*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業主大會籌備。
5.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什么規定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府、*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 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
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按照**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府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
6. 西安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是什么
西安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是什么? 第一條 為貫徹**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頒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市人民*府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頒布的《西安市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加強我市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市的一切城鎮私有房屋。
私有房屋是指城鎮中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房屋。 第三條 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并對房屋有行使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拆毀。 私房所有人必須在國家和地方*府頒布的法律、*策、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房屋的所有權,不得利用私有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所有權登記 第四條 城鎮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須按規定持有關產權來源證件向房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經審查屬實,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數人共有的私有房屋,房屋共有人必須共同到場或委托一人辦理共有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條 凡購買、贈與、交換的私有房屋,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必須持有關所有權證件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購買的房屋,必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買賣契約及其它有關證件; 贈與的房屋,受贈人必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所有人的贈與書,及其它有關證件; 互相交換產權的房屋,必須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雙方簽訂的所有權交換協議書及其它有關證件。 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章建筑不得出賣、贈與、互相交換。
第六條 房產繼承人對繼承的房屋申請所有權登記,必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遺產繼承證件及其它證件。多人共同繼承必須提交多人共同繼承的協議書。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分家析產進行分割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必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分割房產的契約及其它有關證件。 第八條 凡修建、翻建、擴建的房屋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必須提交房屋所在區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審發的建筑許可證和建筑圖紙、新建、擴建房屋還必須提交所在地區房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 因房產糾紛經法院判決的房屋,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必須提交法院的判決書。 第十條 自然倒塌或拆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在房屋毀損后的三個月內向房管部門辦理所有權注銷手續。
否則,不得批準在原地重新建造房屋。 第十一條 凡私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新建房屋竣工后,房屋所有人必須從所有權轉移和新建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因故不能辦理的,可申請緩期辦理。否則,每逾期一月,處相當房屋價值千分之五的罰款。
第十二條 凡未經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不予依法保護其所有權。城鎮居民違反規定和未經批準私自新建造的房屋,不得辦理私人所有房屋權證登記。
第十三條 私有房屋所有權證如有遺失或被盜,應登報聲明,并向房管部門備案,從登報之日起一個月后方可申請補發新的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 嚴禁私自涂改、偽造私有房屋所有權證。
違者,按有關法律依法處理。 (三)房屋買賣 第十五條 買賣私有房屋,買賣雙方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買賣草契和身份證明,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買賣過戶和領證手續。
買賣雙方,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府規定的現行價格,協商議定。嚴禁私下高價出賣、倒賣、居間牟利等非法活動。
違者,一經查出,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必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任何共有的一方不得私自單獨自賣。
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如不愿購買或無力購買時,須由買賣雙方協助承租人另找城鎮住房,或另建立租賃關系。
不得無理強行趕攆住戶搬家。 第十八條 購買私房,必須要有本市常住戶口和以自用為目的。
任何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須經主管上級同意并報經房管部門批準。
在本細則公布前發生已構成事實的交易案件,按《西安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補辦交易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凡購買房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補貼出售的住宅,不得私自轉賣。
需要出賣時,必須折價賣給原補貼出售單位或房管部門。 第二十條 私房所有人不得將自己的私房賣掉而向房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申請租住公房,或者在拆遷時不要基建單位安置住房而索取高額安置補助費后又向房管部門或單位申請租住公房,已經租住房管部門或單位公房的,其房租按修繕費、管理費、折舊費、稅金、利息五項因素計收租金,并且不得享受房租補貼。
(四)私房租賃 第二十一條 *府鼓勵私有房屋所有人將自住有余或所有人不在本市無自住需要的房屋出租。 私有房屋的租賃,應由租賃雙方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則,簽訂租賃協議,明確議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租賃期限(也可以不議定期限)、租賃價格,并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監證和注冊登記手續,同時向區物價。
7.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2009年12月22日,根據《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陜西省人民*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人民*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陜辦字[2009]84號),設立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為市*府直屬行*機構。加強建立住房保障體系的職責,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統一管理城市房屋產籍產權;負責房產的初始、變更、注銷、抵押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登記、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房屋租賃登記,核發預售許可證及備案登記證。
(四)負責直管房屋的經營管理;指導各類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五)負責房屋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審核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活動。
(六)負責全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工作。
(七)負責住房制度改革資金管理;負責公有住房出售的*策指導、產權界定和房改方案審批;負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項目審批;負責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的核準。
(八)依法對房地產交易、租賃、物業服務、拆遷安置、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行*處罰;組織、協調、指導糾紛調處。
(九)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信息統計分析工作,向*府和社會提供發展動態、有關信息及*策咨詢服務。
(十)承辦市*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zwgk/*(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8.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介紹
(2000年9月23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3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2008年12月12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9. 房地產市場管理法規包括了哪些內容
國家制定的,調整房地產市場活動中發生的各 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房地產市場,專指 房地產流通的場所;泛指房地產流通全過程的總和。 具體說,是房地產商品交換過程的統一,包括買賣、租賃、抵押、證券交易等。
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分為三 級,一級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二級是房地產開發經 營,三級是房地產交易。現行的房地產市場管理法 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 法》,《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城市私 有房屋管理條例》,《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 干規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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