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有哪些介紹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2. 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模式該如何選擇
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模式選擇 房地產經紀管理新模式的選擇,現階段宜吸收行*與行業自律并行模式和行業自治模式中的有利部分來設計新型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模式。
在此基礎上,通過今后相當一個時期的實踐,爭取在條件具備時向行業自治模式過渡。 當前,新型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模式的設計,應該以行業組織為主要管理平臺,在適當強化行業組織的自律管理作用的基礎上,劃分*府部門與行業組織的職能,形成行*管理與行業自律并行配合的基本管理框架。
具體而言,在新型管理模式下,*府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規范、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的認定和取消,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設立的審批。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在承擔起“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的行業組織全面職能的基礎上,承擔對行業成員經營行為的規范、監管職能,如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員強制入會制度,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員注冊和年檢,組織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考試,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教育,制定行業規范,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受理消費者投訴,建立行業信用狀況紀錄制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懲罰等,以自律為基礎實現對房地產經紀行業的自治管理。
此外,行業組織還可通過提供行業內房地產信息共享平臺、組織研究行業內的重大問題、協調房地產經紀機構之間關系、協調房地產經紀行業與社會各界之間的關系等手段,切實為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服務。 從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現狀來看,目前實施*府部門退出管理第一線、由行業組織承擔全部行業自我管理職能的新模式,有相當的難度。
因此,首先需要完成由*府唱獨角戲模式向行*管理與行業自律并行模式的轉變。*府要關心、支持、培育、發展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按照行業組織改革目標的要求,充分依靠企業辦會,完善自身的組織構架和運作機制,增強管理能力。 從長遠來看,隨著*府逐步完成職能轉變,行業組織體制改革的推進,行業組織自律管理平臺的建立、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最終應當將行業自治模式作為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目標模式。
3. 房地產經紀活動管理是指什么
房地產經紀業務,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必須在銀行開立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名稱后加“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字樣,該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支付。
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劃轉均應通過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進行,房地產經紀機構、交易保證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通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4. 怎么做好房產中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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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風里妖刀
要管理好中介公司主要體現在這些方面
1 信息量(房源、客源)
2 成功率(員工技能、溝通)
3 人力資源(人才數量、成熟度、骨干培養、人才流失率)
4 團隊凝聚力(激勵機制、競爭、員工溝通關愛)
5 管理模塊(管理者日常必需所做事情)
6 績效量化(衡量員工工作效率,檢查問題所在)
7 財務(傭金、流程)
8 權證、銀行
9 執行力
10 企業文化
一信息量:信息量包含了房源和客源,有以下幾個方面:
1 房客源數量房客源數量越多,越好做,成交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客戶無法匹配合適房源,大企業的優勢之一就是房客源數量多,較為容易幫助客戶找到滿意房源。
2 房客源清晰度不管使用的是哪種內網系統,都會存在(1)重復房客源(2)無效房客源(3)長期無跟進房客源(4)優質和垃圾房客源。內網房客清晰不清晰利不利于員工工作會直接影響成交,大大降低員工工作效率,典型的就是員工找不到重點好房子,一點看無效、垃圾,沒有跟進的房源一推。從而錯失成交的幾率。如果內網清晰,絕大部分都是真實及時的房源,跟進詳細,圖片齊全,這樣的話至少都能每月多成交幾單,多則幾十單。
3 房客源利用率如果房客源數量增加、清晰度增加,那么下一步需要做的就是提高利用率,讓大家對優質房源、每日更新新房源更加了如指掌,做好重推。
5. 房屋中介的管理,及規章制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8號《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部 長 姜偉新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張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二)服務項目、內容、標準;(三)業務流程;(四)收費項目、依據、標準;(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七)*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
6. 房產經紀人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啊
房地產經紀人就是指:在房屋,土地的買賣,租賃,轉讓等交易活動中充當媒介作用,接受委托,撮合,促成房地產交易,收取傭金的自然人和法人。 凡是從事房地產銷售工作的都屬于房地產經紀人。
但是,由于我國房地產銷售的特點,現在我們一般將從事一手房銷售的稱為房地產經紀人或置業顧問,將從事二手房交易的稱為房地產經紀人。 房地產經紀人是房地產中介的一部分。房地產中介主要由房地產咨詢,房地產評估,房地產經紀三個部分夠成。在日常生活中,房地產經紀人通常也被稱為“房屋中介”或“二手房中介”。
工作內容:
(1)采集、核實和分析客戶與房源等信息,設計與管理房號體系,填報和分析業務報表等;
(2)陪伴客戶查看房屋,測算購房費用等;
(3)代理契約鑒證與契稅繳納及權證辦理,咨詢與代理各類房貸事宜,協理房屋驗收與移交等;
(4)申辦租售許可證,調研房地產市場,核算與評估房價,設計價格體系,編制宣傳展示與管理用圖表文件,設計平面安排和處理面積誤差。
信息維護:
1、拓展信息:拓展盤源、客源信息,充實自己的信息庫
2、信息匹配:針對已有的盤源、客源信息進行匹配
驗房/帶看:
1、對已有的盤源進行實地勘測
2、邀約客源實地看房
簽約售后:
1、對已看房的客源進行合約簽訂
2、回顧老客戶
職業資格:
該職業資格共分三級:助理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高級房地產經紀人。
報考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助理房地產經紀人: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學生;
2、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應屆畢業生并有相關實踐經驗者;
二、房地產經紀人:
1、已通過助理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認證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應屆畢業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三、高級房地產經紀人:
1、已通過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認證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