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到底如何界定建筑工程新老項目
如果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則該項目屬于老項目。
否則,該項目就屬于新項目。 一,按照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三,按照我國建筑相關法規的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因此,施工許可證是甲方申請領取的,甲方只要有該證,并且注明的開工時間在2016年4月30日前,所有的乙方(即施工單位)都可以把該項目作為老項目來看待。 四,有兩個情況:一是既沒有施工許可證也沒有工程承包合同,而只有開工令等其他文件,我認為是不符合36號文件規定的,不能判斷為“老項目”;二是沒有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5月1日以后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應該屬于新項目,比如某項目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總包單位A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開工時間為2016年3月1日,對于總包單位來說,該項目屬于“老項目”。
5月1日后,A公司將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給B公司,B公司所完成工程我認為屬于“新項目”。不能因為總包是老項目,分包也是新項目。
2.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項目,如何判斷是否屬于老項目,以開工、
以開工日期為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