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分立后房產過戶要不要繳契稅
企業房產轉讓需要營業稅。
對企業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需要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企業轉讓舊房產需考慮的稅金有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還有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
1.在個人轉讓購買不足5年的舊房產,全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稅額=轉讓收入*5.55%
2.在個人轉讓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舊房產,如屬于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及附加。否則,按售價與買價(金額)的差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納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需要繳納的印花稅:
1.凡房產轉讓行為,簽定合同的雙方均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應納稅額=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5%
2.辦理房產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時,按件貼花5元。
注意:企業轉讓的房產如是購置或抵債所得,應以全部收入減去購置或抵債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否則應以全部收入作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2. 房地產企業分立是應繳納什么稅
分立不繳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3. 房地產企業分立是否要交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相關文件是如何規定的
不需要繳納,不過可能需要繳納契稅
情況可復雜,辦成辦不成不一定,需要做各個方面的工作;有些是解決不了的問題,如果碰到*府部門相互推委,難以辦成
企業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分立包括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簡稱分立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企業分立業務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所得稅處理:
(一)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二)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
2.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只是分立要稅務局認可批準。不然,過戶是個大問題。過戶是要么要稅票,要么要免稅證明。
而且,分立時,工商注冊也是個大問題。我們這里工商局,承認你是分立,但必須按照新設。你新設了,稅務局又不承認你分立。
麻煩得很!
4.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相關房地產權屬轉移所涉及的契稅優惠*策有哪
為了支持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 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財*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有關企業 改制方面的契稅優惠*策,具體內容如下: 1) 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 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 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 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 過50%,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 的,免征契稅。
2) 企業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 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 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 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 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 企業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 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 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 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 屬,不征收契稅。 5) 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 并且買受人妥善安置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 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6) 企業關閉、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后,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 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 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 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7) 其他。
經**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 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 企業合并需要交契稅嗎
財稅[2008]175號第三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提示:財稅[2003]18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財稅[2006]14號文件規定:《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執行時間已于2005年底到期。 為繼續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策,繼續按照財稅[2003]18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國稅函[2006]84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18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分立",僅指新設企業、派生企業與被分立企業投資主體完全相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