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要交哪些稅種,稅率分別是多少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等。
一、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
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它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
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加計扣除。
四、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
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六、城市房地產稅、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臺胞,按照房產原值征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項費用。
依外資企業的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準確定。應納土地使用費額=占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準。
七、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繳納印花稅。
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05%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發證手續。
八、契稅: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征收的一種稅。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
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 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九、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大部分地區,目前已經停止征收。
十、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
十一、個人所得稅 :是對個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房地產業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
其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交下列稅種: 1、營業稅5%、城建稅、營業稅的0。7%、教育費附加0。
3%、地方教育附加0。1%。
2、契稅4%;3、印花稅0.03%;4、土地增值稅0.5%;5、土地使用稅按當地實際情況計稅;6、車輛購置稅10%;7、房產稅;8、車船使用稅;9、企業所得稅等。
2. 房地產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納稅人發生房地產業應稅行為從對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
但下列情況除外: 1、出地方與出資方共同辦理工程項目立項,建造不動產后由一方統一對外銷售的,直接對外銷售方的營業額為其銷售不動產從對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未直接對外銷售方的營業額為其從銷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或固定收入; 2、出地方與出資方共同辦理工程項目立項,建造不動產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不動產的,出地方的營業額為其分得的不動產的建設成本,出資方的營業額為所建不動產的建設成本扣除其分得的不動產的建設成本后的余額; 3、納稅人在辦理不動產建設立項后,又接受他人投資參與不動產建設,并與他人共同分配不動產的,其營業額為接受的投資額。 4、納稅人受托代建不動產,但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工程項目立項,不動產建成后將不動產交給委托方的,不論與委托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為不動產的建設成本及向委托方收取的其他各項收入; 5、納稅人以集資建房名義銷售不動產的,其營業額為向出資人收取的全部集資款項; 6、納稅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過程中發生“銷貨退回”行為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以將退付的款項直接沖減其當期應納的房地產業營業稅的營業額; 7、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如果轉讓額或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扣除折扣額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8、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以及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以本地區當月或近期轉讓同類土地使用權或銷售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2)沒有同類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平均價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以上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3. 房地產行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怎么計算的,是不是和其
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當月取得的營業收入,不論是不是房價的全款都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土地增值稅:一般是每月按所售房屋。地下室。車庫的面積大小(144平米為界)以1.5%和3.5%的稅率進行預繳,在工程完工后匯算清繳(按轉讓房地產收入扣除規定項目金額的增值額繳納,按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的50%、100%、200%和超過200%的,分別適用30%,40%,50%,60%等不同稅率);
印花稅:
1.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2.購房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財*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財稅(2006)162號],2006年11月27日執行);
3.賬簿和營業執照(一般是5元,而且電子賬要打出來貼花);
4.房屋租賃合同(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按地段不同繳費標準不同,XX元/平方米/月,當房屋售出后按照合同簽訂的交房日期為界,交房日期以后不用繳納);
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車船使用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企業所得稅:一般是每月按稅局核定的稅率進行預繳,于項目結束后進行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按當月員工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種福利,補助)的總額按照相關等級比例進行代扣代扣繳;
土地交易契稅:契稅稅率為3~5%(以各地標準定)。
費用:
維修基金:按房屋每平方乘以當地規定的標準(由客戶負擔,由房地產開發公司代收);
天然氣配套設施費:按本地標準交入戶費幾千元由業主負擔(現有按每平方XX元進行征收,由房地產公司負擔);
房產證工本費:按各地標準不同交幾十元(一般房地產公司負擔);
業主應繳納的其它費用:
房產契稅:按(各地標準不同)144平方米為標準,以下萬分之二,以上萬分之三。
4. 房地產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稅率是多少
1. 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營業稅3%
2.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營業稅5%
3.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屬于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4. 教育費附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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