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糾紛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房產糾紛的產生原因
分析目前產生的大量房產糾紛,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是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是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是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是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是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是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是房屋拆遷糾紛。
2. 關于房地產糾紛的案例分析
開發商未實現在售樓廣告中的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承諾的購房優惠條件未載入購房合同中,購房者入住后發現開發商未實現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2006年3月25日,購房者王春梅收到北京市華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天公司”)售樓部給其郵寄的樓盤宣傳資料,該樓盤宣傳資料聲稱,只要購房者在收到上述售樓廣告之日起3個月內,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將會給購房者的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剛好想買一處住房,而且此處樓盤是現房,再加上看到華天公司開發樓盤的優惠售樓條件后,更增添了自己的購房欲望,遂與華天公司售樓部聯系,并與售樓部的工作人員確認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是否屬實。售樓部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明確告訴王春梅,只要在2006年6月20日之前簽訂購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和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證實上述情況后,遂與售樓部約定第二天看房。次日,王春梅看完房屋后深表滿意,遂向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并預交了2萬元定金,預定了該樓盤的4號樓A單元2003房。
2006年4月15日,王春梅與華天公司簽訂了正式的購房買賣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但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并未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條款中。
王春梅當場提出異議并詢問開發商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在優惠期間購買房屋的購房者,開發商肯定將會為購房者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王春梅及其他購房者見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如此肯定,便相信了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放棄了將上述優惠售樓條件的內容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中。
2006年4月25日,王春梅辦理了入住手續后發現,開發商華天公司并沒有在其大臥室給其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亦沒有給其免費安裝電話一部。鑒于此,王春梅認為開發商承諾自己的優惠購樓條件并未實現,開發商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于是,王春梅要求開發商華天公司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以及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但其要求被開發商拒絕。開發商認為,本地產公司已經根據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根本沒有義務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義務,王春梅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王春梅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以及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王春梅訴稱,該樓盤售樓廣告曾向其宣稱,在售樓優惠期間購買房屋,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推拉門以及入住后免費為其安裝電話一部;而且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銷售人員在其看房時也曾答應定將按售樓廣告上的內容給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和電話一部。
但是,在交房后,開發商并未履行售樓廣告承諾。因此,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應承擔自己的經濟損失。
故請求法院判決支持自己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華天公司答辯稱,原告王春梅購買的是現房,在其看房后發現大臥室沒有安裝推拉門亦未提出異議。
而且,在雙方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條款中,并無任何條款涉及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的約定,原告王春梅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亦未提出異議。因此,本公司根據合同條款的約定,沒有義務為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一部;更何況,本公司的售樓廣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購房合同內容的構成部分,故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原告王春梅購買房屋時,該房屋已竣工,屬于現房。而且,原告親自到現場進行實地勘察時,該房屋內即不存在落地推拉門及電話。
通過看房,原告王春梅對涉案的房屋結構、設施及狀態取得了較完整的感性認識,從而和被告簽訂認購書,又在20余天后才與被告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應當說,原告對于購買其選定的現房房屋具備切實和較充分的判斷、認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在簽約時其對推拉門及電話有過明確的要求,亦未向本院舉證證明推拉門和電話會對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及房屋價格確有重大影響的證據。而且,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中,對推拉門及電話沒有約定,且原告購買的是現房,在驗收房屋后已實際進住了所購房屋。
據此,原告所持的售樓廣告在本案中應視為要約邀請,不構成購房合同的內容,故原告以此主張權利,缺乏事實基礎,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
3. 房地產糾紛成功案例(房主成功)
案件簡述: ——消費者:不明白的事太多地產商:喜歡濃濃地化個妝自從有了1993年的“樓盤大積壓”,我們發現房地產商背負了很多罵名。
近一二年來,情況變化了。房地產商一躍成為新生活的創造者、居住品質的追求者、文化的創新者和“風云人物”。
形象突變到了這個份上,筆者心里一直替開發商們捏著一把汗。作為消費者的買方和作為開發商的賣方相互之間的“妖魔化”和“神圣化”,使得房地產的買賣過程更像一出話劇——悲喜交加,確實增加了很多娛樂成分,但對當事人而言并非愉快。
形象與實際的落差,往往使一些簡單的買賣問題變成。
——消費者:不明白的事太多地產商:喜歡濃濃地化個妝自從有了1993年的“樓盤大積壓”,我們發現房地產商背負了很多罵名。
近一二年來,情況變化了。房地產商一躍成為新生活的創造者、居住品質的追求者、文化的創新者和“風云人物”。
形象突變到了這個份上,筆者心里一直替開發商們捏著一把汗。 作為消費者的買方和作為開發商的賣方相互之間的“妖魔化”和“神圣化”,使得房地產的買賣過程更像一出話劇——悲喜交加,確實增加了很多娛樂成分,但對當事人而言并非愉快。
形象與實際的落差,往往使一些簡單的買賣問題變成正義——非正義、文化——不文化、高尚——不高尚的是非問題,事情就嚴重了。 想說清楚買方和賣方的關系,還得回到一些根本的問題上來。
消費者:不明白的事太多 如果問一句,你想把房子賣給誰?或者,你想從誰那里買房子?然后分別把答案整理一下,我們大致可以列出下面的一張表: 開發商心目中的理想消費者 完全認同開發商理念與品牌 認同房子的價值(不講價) 有實力(最好一次性付款) 口碑傳播者 對產品不挑剔 體諒開發、建設和物管的失誤 消費者心目中的理想開發商 廣告好,但產品更好 誠實,而且兌現超過承諾 價格實惠(房子升值) 服務認真周到,價格便宜 總是有求必應(顧客是上帝) 仔細對比一下,我們不難發現買賣雙方都想占點對方便宜的,因此他們的理想絕對是不一樣的。事實上,如果不是我們房地產目前的預售樓花制度帶來的資訊嚴重不平衡和房地產本身的資訊復雜到非專業人員講不清楚,消費者也不必要買一件東西非要仔細研究一下是誰在賣。
問題的核心在于消費者面對的是一份期貨合同,而且這個貨物我們不能從表面上直觀了解,而且這份期貨合同因*府規定的內容太過簡單和粗糙,不知道交貨之后會有什么問題。怎么辦?消費者當然要找一個可靠的賣主做生意。
房地產商:喜歡濃濃地化個妝 對開發商而言,要提高資金利潤率幾乎唯一辦法就是要預售樓花。為了賣好,開發商必須要做承諾和展示。
問題在于展示的價值和貨物的價格在合約規定的交貨期之前,從簽約到履約有一段不短的時間,而這段時間會使得買家發生對展示價值和貨物價格的認知變化,也就是說買方不認帳了。所以開發商特別希望買方是一個信守合同且不挑剔的人。
既然買賣雙方都害怕的是期貨合同履約問題,可見他們心里有個交易的底線,如果問他們對合約方起碼的要求是什么?相信將是驚人的一致:誠實、守約,兌現承諾。因為買方在暗處,賣方在明處,想找到理想的買家談何容易,為了節省這個交易成本,干脆把自己裝扮一下,成為消費者心中的理想賣家,讓買家找吧。
干起這“王婆”的勾當也確實有競爭的逼迫,卻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問題不在于是否“自賣自夸”,而在開發商不是在賣瓜,而是在賣樓,況且是期樓,這樣所有的夸張就成為了“合約”的一部分(*府已出臺有關*策)一切悲劇由此產生。
我們的合同為什么這么薄? 買賣雙方發生一系列矛盾和沖突,我們可以肯定這一定不會發生在買賣行為(簽合約)之前,而一定是在買賣行為(交貨)之后。如果把房地產的“買”與“賣”拆細,我們可以分為以下三步曲:尋找交易對象——談判簽約——合約履行。
觀察這三步中的每一步,可以發現都存在著豐富多彩的故事,涉及到不同的人(參與者)、材料和費用。 首先發生的是“尋找交易對象”,這對房地產來講簡直就是“生與死”的第一步,因此“費用”上是絕不含糊的,比如廣告、售樓處、樣板房和媒體的炒作。
吹喇叭,敲大鼓的唯一目的是要人來,最好來的人都是買樓的人,因此包裝自己就非常必要。這歡天喜地的鼎盛人氣,為第二步的談判簽約節省了很多的“討價還價”成本,以致于在簽訂合約這個最重要的步驟中,買方只得遵循賣方預先設定的程序,面對著規定好的價格表、付款方式,乃至*府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幾乎就是無可奈何地就范。
有明晰的規則才能順利地交易 深大一位教授在經歷了一個標準的“乙方”全過程后,寫下了“買房的五個不明白”短文,其中之一就是“乙方”在做完了規定的一系列程序(含按揭)之后,手頭竟然沒有一份正式的“合同”!他打電話問我為什么,本人只能以“*府規定如此”應付。可見在這個至關重要的環節中,目前有以下的假定:1.*府制定的標準合同已經把“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地規定了;2.合同補充條款中,雙方的利益是平衡的;3.有關各方——*府、銀行和發展商會。
4. 關于房地產糾紛的案例分析
開發商未實現在售樓廣告中的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承諾的購房優惠條件未載入購房合同中,購房者入住后發現開發商未實現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2006年3月25日,購房者王春梅收到北京市華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天公司”)售樓部給其郵寄的樓盤宣傳資料,該樓盤宣傳資料聲稱,只要購房者在收到上述售樓廣告之日起3個月內,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將會給購房者的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剛好想買一處住房,而且此處樓盤是現房,再加上看到華天公司開發樓盤的優惠售樓條件后,更增添了自己的購房欲望,遂與華天公司售樓部聯系,并與售樓部的工作人員確認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是否屬實。售樓部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明確告訴王春梅,只要在2006年6月20日之前簽訂購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和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證實上述情況后,遂與售樓部約定第二天看房。次日,王春梅看完房屋后深表滿意,遂向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并預交了2萬元定金,預定了該樓盤的4號樓A單元2003房。
2006年4月15日,王春梅與華天公司簽訂了正式的購房買賣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但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并未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條款中。
王春梅當場提出異議并詢問開發商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在優惠期間購買房屋的購房者,開發商肯定將會為購房者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王春梅及其他購房者見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如此肯定,便相信了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放棄了將上述優惠售樓條件的內容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中。
2006年4月25日,王春梅辦理了入住手續后發現,開發商華天公司并沒有在其大臥室給其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亦沒有給其免費安裝電話一部。鑒于此,王春梅認為開發商承諾自己的優惠購樓條件并未實現,開發商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于是,王春梅要求開發商華天公司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以及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但其要求被開發商拒絕。開發商認為,本地產公司已經根據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根本沒有義務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義務,王春梅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王春梅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以及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王春梅訴稱,該樓盤售樓廣告曾向其宣稱,在售樓優惠期間購買房屋,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推拉門以及入住后免費為其安裝電話一部;而且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銷售人員在其看房時也曾答應定將按售樓廣告上的內容給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和電話一部。
但是,在交房后,開發商并未履行售樓廣告承諾。因此,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應承擔自己的經濟損失。
故請求法院判決支持自己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華天公司答辯稱,原告王春梅購買的是現房,在其看房后發現大臥室沒有安裝推拉門亦未提出異議。
而且,在雙方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條款中,并無任何條款涉及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的約定,原告王春梅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亦未提出異議。因此,本公司根據合同條款的約定,沒有義務為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一部;更何況,本公司的售樓廣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購房合同內容的構成部分,故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
5. 家庭房產糾紛案例
【家庭糾紛案例】10平方米小房斬斷手足情? 隨著全市各區市的舊城改造,拆掉了一處處“趴趴屋”,有不少人因為拆遷一躍躋身“富人”行列,然而房子大了,錢包鼓了,原先一家人擠在小屋里其樂融融的日子卻不見了,更有人因而失去了自己的家。
母與子的親情割裂、兄與弟的斷絕交往、夫與妻的東別西離,一樁又一樁的親情官司擺上桌面,一件又一件的房產糾紛讓一家人對簿公堂。 【場景】法院門前 10平方米小房斬斷手足情 在法院大門口,孫老大瞥了孫老二一眼,從嘴邊擠出一句話:“過戶,等著吧……” 這種情景在徐斌眼里已見怪不怪,看著兩兄弟的背影徐斌感慨萬千。
60歲弟弟狀告70歲哥哥 “老孫家就這么兩個弟兄,一位60歲,一位70歲,好了一輩子,可這次卻對簿公堂。”今年年初的一天,孫老二感到“實在沒處說理去了”,便跑到法院咨詢,法官指導他寫了一張“起訴狀”。
他的請求只有一條:請法院判決,將屬于我的房產還給我。
6. 房產糾紛案例
你爺爺把房子更改成你名字的行為,是一個贈予行為,而贈予行為是不可逆的,從房產證過戶那一刻起,該贈予行為已經完成,完成后,你爺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與這贈予行為已經沒有關系了,不論他有什么理由,都不能把房子拿回去了,因為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變化,這房子已經確確定定是你的房子了,你因為你爺爺的贈予而獲得房屋的產權,這房子跟你爺爺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了,所以他是沒有勝算的機會的。
他否認贈予,法律上是不會承認的。民事法律是誰主張,誰舉證,你們有他同意的證明,他在買賣合同上簽了字,而他不可能有他當時否認的證明,因此法律是不會支持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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