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內容有哪些
一、加強土地儲備機構管理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土地儲備工作,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的規定,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符合規定的機構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土資源部,列入名錄并定期更新。 國土資源部將名錄或更新結果抄送財*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經審核后的名錄抄送同級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
國土資源部利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監測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業務開展情況。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應將納入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資金收支、各類融資等相關信息,通過國土資源主干網錄入上傳,尚未開通國土資源主干網的市、縣,通過互聯網錄入上傳,作為土地管理、財*預算、金融貸款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
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監督核準上傳信息。國土資源部及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定期向同級財*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抄送相關信息。
二、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結構 土地儲備機構要加強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土地市場形勢分析,根據用地需求預測及市場調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議,嚴格控制土地儲備總規模和融資規模。 土地儲備機構應于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是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確定年度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的主要依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中,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含本年度收儲已在本年度供應的儲備土地),原則上應控制在市、縣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
優先收購儲備空閑、低效利用及其他現有建設用地,積極開展工業用地儲備。儲備土地應優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業。
同級國土資源、財*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審核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府批準,并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加強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管理 土地儲備機構應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為*府供應“凈地”提供有效保障。
進行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不得通過下設機構進行工程建設。有下設或掛靠從事工程建設機構的,必須與土地儲備機構徹底脫鉤。
前期開發工程施工期間,土地儲備機構要予以監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儲備機構要組織開展驗收,驗收工作參照相關工程驗收有關規定執行。 對儲備土地的管護和臨時使用,土地儲備機構可設立內部機構進行管理,也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管理單位。
四、加強土地收儲及管護工作 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據土地儲備計劃,按照相關規定將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以及*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交由其儲備。 納入*府儲備的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
相關土地納入儲備前,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府無償收回的除外)、土地權利(包括他項權利)等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對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未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應注銷而未注銷原土地登記手續、已設立土地他項權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納入儲備。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
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同級人民*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部門同意。
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同意;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使用,應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 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者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明確土地用途、期限、經濟補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處理及提前終止使用經濟關系的處理等事宜。
臨時使用儲備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且不得轉包。臨時使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規定,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規范土地儲備融資行為 土地儲備機構確需融資的,應納入地方*府性債務統一管理,執行地方*府性債務管理的統一*策。同級財*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核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經同級人民*府審核后,按財*管理級次逐級上報至省級財*部門。
省級財*部門依據地方*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策規定核準后,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明確年度可融資規模并同時反映已發生的融資額度。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時,除相關文件外,還應出示融資規模控制卡。
銀行業金融機構批準融資前,應對融資規模控制卡中的已有融資額度進行認真核對,擬批準的融資額度與本年度已發生。
2. **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內容是什么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給 1、加快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對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要采取促開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快項目建設和銷售。要適當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擴大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
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切實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2、增加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
各地要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把握好土地供應的總量、結構和時序。城市人民*府要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內,抓緊編制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重點明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落實到地塊,明確各地塊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等控制性指標要求。
房價過高、上漲過快、住房有效供應不足的城市,要切實擴大上述五類住房的建設用地供應量和比例。要加強商品住房項目的規劃管理,提高規劃審批效率。
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對需要辦理農用地征轉用手續的,要加快審批工作,確保供地計劃落到實處。 (二)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 3、加大差別化信貸*策執行力度。
金融機構在繼續支持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同時,要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
4、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策。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首次購房與非首次購房的差別化稅收*策。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不得給予相關稅收優惠。同時,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稅收*策,引導居民樹立合理、節約的住房消費觀念。
(三)加強風險防范和市場監管 5、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制度,堅持公平、有序競爭,嚴格執行信貸標準。
要嚴格執行房地產項目資本金要求,嚴禁對不符合信貸*策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開發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 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加大對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和窗口指導。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信貸資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資活動的監控,防范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防止境外“熱錢”沖擊我國市場。 6、繼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土地出讓價款的收繳,深化合同執行監管,加強對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和囤地、炒地行為。
價格等有關部門要強化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為。 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偷漏稅行為的查處力度。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企業的房地產投資行為。 7、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和商品房銷售管理。
各地要綜合考慮土地價格、價款繳納、合同約定開發時限及企業閑置地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土地供應方式和內容,探索土地出讓綜合評標方法。 對拖欠土地價款、違反合同約定的單位和個人,要限制其參與土地出讓活動。
從嚴控制商品住房項目單宗土地出讓面積。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
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進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備案制度,加大交易資金監管力度。
8、加強市場監測。地方人民*府要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分析和監測,及時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
有關部門要及時發布市場調控和相關統計信息,穩定市場預期。 (四)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9、力爭到2012年末,基本解決1540萬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各地要通過城市棚戶區改造和新建、改建、*府購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房源,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要加快建設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全面啟動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繼續推進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同時,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適當增加試點戶數。
10、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適當提高對中西部地區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助標準,改進和完善中央補助資金的下達方式,調動地方積極性,確保資金使用效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和資金的落實。
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計劃、建設進度和資金使。
3. 三部門聯合如何規范購房融資
北京11月3日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悉,住建部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部署規范購房融資行為,加強房地產領域反洗錢工作,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一是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提供購房首付融資;嚴禁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違規提供“首付貸”等購房融資產品或服務;嚴禁房地產中介機構、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違規提供房地產場外配資;嚴禁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等資金挪用于購房。 二是要求各地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違規提供購房融資的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
在依法依規查處的同時,要將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對違規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要列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重點對象;將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違規提供融資行為依法錄入征信系統。 三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首付資金來源和借款人收入證明真實性的審核力度,嚴格對個人住房貸款和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實行分類管理,強化對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業務的額度和資金流向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嚴禁資金挪用于購房。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住房貸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業務的監督和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各類違規行為。 四是要求各地房產管理部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各派出機構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互通和部門間協作。
各地房產管理部門要向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網簽備案合同及住房套數等信息的實時查詢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時,要以在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網簽合同和住房套數查詢結果作為審核依據,并以網簽備案合同價款和房屋評估價的最低值作為計算基數確定貸款額度,有效防范交易欺詐、騙取貸款等行為。 五是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要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規范購房款交付方式,報告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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