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四)以房地產抵債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三)房地產坐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八)違約責任;(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的辦法按照**規定辦理。(一)經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的;(二)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六)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七)縣級以上人民*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土地收益或作其他處理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注明。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 國有企業房產轉讓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目前,中國房地產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已取得了顯著成績,該體系的構架由法律、行*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規范等構成。
其中,法律主要有三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頒布,1995年1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訂,1999年1月1日起實施。
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頒布,1990年4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
特別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邁人了法制管理的新時期,為依法管理房地產市場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這部法律除確立了中國房地產管理的基本原則,還對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等主要管理環節,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做出了具體規定,內容十分豐富。
房地產的行*法規是以**令頒布的,主要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 房地產的部門規章是以**房地產行*主管部門的部長令頒布的,主要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等. 此外,還有《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與銀行貸款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和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等多項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房產測量規范》等多項技術法規。 目前,房地產管理的主要環節均有法可依,房地產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為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丁良好的上層建筑環境。
我國的房地產法律的體系按其內容分布劃分應由三步份立法組成:1、綜合的法;如《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2、專門的法;如《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們的實施條例、細則、辦法之類。3、相關的法。
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環境保護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其中最基本的有兩部法:1998年修改過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有哪些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 轉讓管理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二、第七條第二項中的“30日”修改為“90日”;第三項修改為:“(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第六項修改為“(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 三、刪去第十四條第四款。
四、刪去第十五條。 五、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
六、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七、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行*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轉讓,實施房地產轉讓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準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
4.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轉讓,實施房地產轉讓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準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的辦法按照**規定辦理。 (一)經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的; (二)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土地收益或作其他處理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
5. 有關于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嗎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1995年8月7日建設部令第45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轉讓,實施房地產轉讓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準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的辦法按照**規定辦理。 (一)經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的; (二)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土地收益或作其他處理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條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
第十。
6. 房地產轉讓有哪些程序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對房地產轉讓的程序作了如下規定: (1)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2)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4)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5)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6)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變更,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和申請轉移、變更登記,然后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產權書向同級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的規定,上述程序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