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怎么樣
具體情況: 1。
本辦法題目發生了變化,房屋轉讓管理辦法改為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明確該辦法 不僅管房,也管地。 2。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是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房)的預售、現房、二手房買賣,已購公房的買賣,不適用本市城鎮職工根據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策購買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施行日期是2003年12月1日,希望*府有關部門能進一步明確在該日期以前簽合同,在此日期以后交付的買賣是否適用相關條款?在該日期以前交付,發生爭議的問題延續到該日期以后,解決問題是否適用相關條款 3。
本辦法沒有對外地、境外購房人購房提出特別要求,只是說國家和市人民*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希望*府有關部門能進一步明確目前涉及這方面都有什么規定 4。 本辦法增加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對*府部門的要求有第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對房地產商的有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買房人應加以關注。
5。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轉讓房屋的,該房屋占用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由于現在不對個人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買房人如何知道和確定自己所購房屋土地占用范圍成為避免土地糾紛的關鍵。 第十三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相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權利份額一并轉讓;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單獨轉讓的地下停車庫等附屬建筑物、構筑物不隨同轉讓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載明;沒有載明的,視為一并轉讓。”
*府有關部門應進一步明確:是否合同上注明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上注明的土地面積的使用權也一并轉讓了。 6。
第十一條(五)款規定未經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府有關部門應進一步明確:在建工程轉讓算不算房地產轉讓,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簽訂轉讓合同或者取得與轉讓有關的法律文件生效后90日內,向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包不包括在建房屋轉讓 7。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按照房屋建筑設計為獨立成套(單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過去合用單元仍無法進行買賣。
8。*策變化:第十六條規定:“已購公有住房轉讓時,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單位同意。”
但要注意:該條還規定:“已購公有住房轉讓后,原售房單位不再承擔該房屋的供暖、物業管理等費用。 ” 9。
民事責任:第十八條房地產轉讓時,轉讓人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轉讓房地產的抵押、租賃等有關情況。轉讓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0。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轉讓價格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協商議定,但實行*府指導價的除外。
”*府有關部門應明確目前實行*府指導價的具體包括哪些 11。買房人應注意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府辦理產權證的時限。
12。第二十五條明確新建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內再轉讓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繼續承擔對該商品房的保修責任。
13。本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發放預售許可證的條件,只要求買房人買房時看預售許可證。
14。為避免和國家法律沖突,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回避了“定金”一詞,買房人簽認購書時也應避免使用“定金”二字,而用“預付款”一詞,并約定簽訂預售合同時限和不能在約定時限簽訂預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所收費用的具體時間。
15。第三十九條明確了已抵押的商品房可以賣,買房人簽訂合同時最好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上說明所買房屋是否有抵押。
16。本辦法雖預售合同進行登記,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進行預售登記的沒有處罰措施,買房人要保護自己,可按第四十條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未申請預售登記的,自行申請預售登記。
由于貸款買房的買房人手中沒有合同正本,*府有關部門應明確買房人如何實現該條規定。 17。
第四十一條雖要求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審查預售登記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售登記,但沒有明確審查時間,*府有關部門應該予以明確。 18。
買房人應注意辦法明確了交付預售商品房的強制條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而非向有些*府人員過去解釋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不是交房的必要條件,關于規劃和其它方面的要求,買房人特別要注意在合同中約定清楚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而不局限于過去的合同范本。 19。
買房人要特別注意本辦法第五十二條“房地產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人沒有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相關批準文件仍然購買商品房的,應當承擔相應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規定,參與內部認購的自負其責。 20。
對虛假廣告僅規定按廣告法處理,買房人要注意沒有寫進合同的廣告內容對房地產商的約束力有限,輕信廣告往往只能自認倒霉。 21。
本辦法去除了草案中和物業管理相關的內容,買房人應自己加以注意。 22。
本辦法要求住宅合同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對解決面積糾紛有利,但并未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要求合同中注明“使用面積”,。
2.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有哪些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 轉讓管理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二、第七條第二項中的“30日”修改為“90日”;第三項修改為:“(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第六項修改為“(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 三、刪去第十四條第四款。
四、刪去第十五條。 五、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
六、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七、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行*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轉讓,實施房地產轉讓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準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
3.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6號
部 長 **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二、第七條第二項中的“30日”修改為“90日”;第三項修改為:“(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第六項修改為“(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三、刪去第十四條第四款。
四、刪去第十五條。
五、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
六、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行*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4. 在北京如何辦理期房轉讓手續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對期房轉讓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預購人在預售登記后、商品房竣工前轉讓其預購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 2、已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將其轉讓預購商品房的情況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預購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預售登記。
5.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轉讓,實施房地產轉讓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準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的辦法按照**規定辦理。 (一)經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的; (二)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土地收益或作其他處理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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