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房預售流程是怎樣的
1、滿足商品房預售的條件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河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a、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b、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c、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d、工程進度達到設計形象進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企業需要提交以下證件:a、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b、開發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c、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d、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e、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f、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房地產管理都門在接到申請后,應當查驗有關證件和資料,進行現場查勘。
經審查符合預售條件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預售人并告知不予核發的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預售人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2、訂立預售合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參照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與預購人訂立預售合同。
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前期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等,商品房銷售推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計算商品房面積,應當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標準。
2.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府、*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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