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需要考慮的問題是什么
1、戰略管理。
在此層面稅收籌劃開展的時候,需要考慮股權架構與層次如何涉及與安排,并且對未來會產生什么影響、是否成立項目公司,法人的形式以及注冊地點所在、注冊資本以及出資形式不同對財稅會產生什么影響、土地方與資金方如何合作,什么形式拿地稅負較低、如何增加拿地過程中的土地成本例如拆遷成本等問題。2、經營管理。
從經營的較讀規劃,需要考慮的問題有:產品設計形式不同對企業稅務的影響、商品和住宅的比例,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比例、對外合同如何從財稅角度修改比較合理、報建形式以及開發分期對稅收的影響等問題。3、理財。
從理財角度規劃,往往是財務人員在考慮,空間有限,絕對金額往往不大。比如費用發生后計入什么會計科目可節稅、用什么樣的費用分攤標準對公司最有利、資金利息計算方法的選擇、合并或分期清算的選擇、高管高額獎勵如何規避個稅等等。
需要明白的是:如能事前從以上三個角度綜合進行企業稅務統籌與規劃,不僅可大大降低企業稅負,同時也利于公司的良性發展。
2.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籌劃怎么做
如何規避納稅風險,如何在有限的空間內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增加企業營業利潤,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這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為控制房地產地價過高,投資過熱,國家陸續下發宏觀調控*策,先是央行宣布加息,接著“國六條”出臺,隨后國六條細則、限制外資炒樓,乃至強征個稅的108號文件等一系列宏觀調控*策及配套細則的出現,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更具有戰略意義。本文僅就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技術和稅收籌劃方式進行分析。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其業務范圍廣,經營活動復雜,因此,采用的籌劃技術也是多種多樣的,根據其特點和經營業務,對其采用的稅收籌劃技術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規避平臺籌劃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存在著明顯地稅率跳躍臨界點。
因此,可以利用規避平臺籌劃規律進行籌劃節稅,其關鍵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長率,可以通過價格、扣除額的調節來實現。 (二)投資轉化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開發、銷售房產這一傳統經營模式外,還可以采用出租、投資聯營等多樣的經營模式,轉化技術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其效果非常明顯。
(三)稅基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斷籌措資金維持其開發能力,而資金籌劃中的稅收籌劃,集中于如何降低稅基。銀行貸款籌資、發行債券籌資等都是融資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稅效應降低稅負,而發行股票則屬于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后利潤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稅基。
(四)實現技術 主營業務收入的籌劃,其切入點是運用實現技術,合理控制和確認收入的實現,降低稅負。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稅收*策對其收入的約束是相當嚴格的,預售收入也要按預計利潤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房產銷售定金、預收房產款都要納入收入總額繳納營業稅。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方式 (一)利用臨界點進行稅收籌劃 納稅臨界點籌劃法是指納稅人在經營中遇到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
目前利用該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產開發中籌劃土地增值稅。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這里“20%的增值額”就是我們常說的“臨界點”。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可以進行納稅籌劃。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 20%這個臨界點上,一是通過適當控制出售價格。銷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增值率自然會降低。
當然,這會帶來另一種后果,即導致收入的減少,此舉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的大小,權衡得失做出選擇。二是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
比如增加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等,使商品房的質量進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應注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
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標準住宅,取得銷售收入693萬元。該公司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支付的地價款為100萬元,建造此樓投入了300萬元的房地產開發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40萬元,前期工程費40萬元,建筑安裝工程費100萬元,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40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為40萬元,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為55萬元。
根據稅法的規定,該房地產企業可以扣除的費用除了上述費用以外,還可以加計扣除(100+300)*20%=80萬元。因此,該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率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5%。
根據稅法規定應按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693-100-300-40-80-55)*30%=35.4萬元。企業稅后利潤為693-100-300-40-80-55-35.4=82.6萬元。
如果該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批住宅的出售價格降低為690萬元,則該公司的增值率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根據稅法的規定,該企業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企業稅后利潤為690-100-300-40-80-55=115萬元。
進行納稅籌劃后使企業減輕稅收負擔115-82.6=32.4萬元。 同樣,房地產企業也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利用土地增值稅的臨界點來進行納稅籌劃。
假如黃河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幢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10萬元。增值額為19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3.4%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90*30%=57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7%+3%)=5萬元。
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10-57-50-5=78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105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100萬元。
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915萬元,增值額為185萬元,增值率為185/915=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100*5%=5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5*(7%+3%)=5.5。
3. 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納稅籌劃是怎么樣的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財務管理中對稅收負擔策劃行為,即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活動主要環節的精心謀劃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優惠*策,從而為所有者獲得最小合理納稅的一種理財行為。
近年來,房地產企業迅猛發展,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也是國稅和地稅的納稅大戶之一。 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一個項目收入規模相當大,要上繳的各種稅金少則上千萬元多則上億元,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運用雖然處于嘗試階段,但是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行為,有必要對企業的稅收成本作出計劃和按排。
納稅籌劃應緊密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并嚴格依法進行,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體",遵循綜合原則、經濟原則、事前籌劃原則、整體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 由于企業情況各異,應注意法律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可以通過稅務籌劃顧問、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律師、企業內部專業人員來開展,視企業具體情況而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的實踐,應始終圍繞如何實現成本最小化進行,下面從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專業人員的角度來探討在具體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1精通業務,對稅法及其相關法規合理而有效的理解、掌握和運用是納稅籌劃的前提和基礎 首先,精通房地產開發業務要求以正確的理論作指導,更要求具備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尤其要熟悉稅法、會計法、公司法、經濟合同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還應了解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投資、營銷、會計處理、納稅歷史等業務發生的每個環節,具有統籌謀劃的能力。 另一方面,稅法本身存在納稅籌劃的可能。
因為稅法是人制定出來的,不僅受到"知識有限"和"理性有限"的局限,而且還要受當時經濟發展狀況和其他社會現實的制約,不可能一步到位,完全成熟。 再次,稅籌劃方案的選擇注意可行性,不能不考慮成本。
比如,某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欲建立自已的建筑公司、裝飾公司以及物業管理公司,但組建公司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有時會出現某一方面節稅了,其他相關的成本增大了,所以只有當稅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稅籌劃方案才有用。 2規范管理、會計業務記錄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保障 俗話說:"管理出效益",反之,管理不善會使企業增加稅收負擔。
例如:某一家新成立的房地產開發商企業銷售委托1家專業的房產銷售公司經銷,銷售公司在銷售時以1000元1張發行了若干張VIP貴賓卡,并承諾執卡人購房可在房款中抵1萬元購房款,結果30萬元1套的房子,實際只收29。 1萬元,與客戶簽約的銷售合同中約定:房款總價為30萬元,首付款為總房款的30%,銷售人員給客戶計算的首付款金額為8萬元。
用VIP貴賓卡抵房款首付款1萬元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的金額。
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折扣額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由于銷售公司管理不規范和缺乏稅收籌劃意識,使房地產開發企業多交了營業稅:(300000-291000)*0。
05=450元、多交企業所得稅:(300000-291000)*0。33=2970元、多交印花稅:(300000-291000)*0。
0003=2。7元、多交土地增值稅:(300000-291000)*0。
01=90元、多交四稅合計3512。7元。
納稅籌劃的日常運用應注意會計業務記錄的合法性。例如:某一房地產開發公司2004年中從集團公司租用了兩輛轎車,并列支了這兩輛轎車的年檢費、汽油費、過橋過路費等,為了獲得合法憑證減少涉稅風險,公司與集團公司簽定租車協議,取得了稅務發票,公司合理規避了稅,所有者對稅收籌劃更加重視了。
3納稅籌劃事后應進行績效評價 年末終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上一年的年報進行審計,此時對上一年度的涉稅籌劃的效果進行1次評價,通過與審計結果進行分析對比,無疑是一次檢查企業會計核算質量的最好機會,同時可以彌補原先稅收內部籌劃方案的不足。 俗話說"亡羊補牢,猶未晚矣",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評估、稅務稽查中被稅務機關查到的企業,要重視稅務籌劃的事后評價,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重視事前稅務籌劃活動的開展,防患于未然。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法治會越來越健全,執法的力度也會越來越加強,迫切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練好內功,樹立納稅籌劃的意識,一方面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另一方面會促進稅務機關相應地完善稅制、堵塞稅收法律、法規中的漏洞,能促使稅務工作和稅收籌劃都步入一個良性發展的軌道。
4.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籌劃怎么做
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
盡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它是稅務代理機構可從事的不具有鑒證性能的業務內容之一。
稅務籌劃是由應為Tax Planning意譯而來的。從字面理解也可以稱之為“稅收籌劃”、“稅收計劃”,但是由于我國將稅務部門對于稅收征收任務的安排叫做“稅收計劃”,為之避免與之混淆,在從國外文獻中引進這一術語之初,將其譯為“稅收籌劃”、“納稅籌劃”、“稅務籌劃”,一體現稅收籌劃所具有的實現策劃安排的特點。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其業務范圍廣,經營活動復雜,因此,采用的籌劃技術也是多種多樣的,根據其特點和經營業務,對其采用的稅收籌劃技術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規避平臺籌劃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存在著明顯地稅率跳躍臨界點。
因此,可以利用規避平臺籌劃規律進行籌劃節稅,其關鍵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長率,可以通過價格、扣除額的調節來實現。 (二)投資轉化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開發、銷售房產這一傳統經營模式外,還可以采用出租、投資聯營等多樣的經營模式,轉化技術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其效果非常明顯。
(三)稅基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斷籌措資金維持其開發能力,而資金籌劃中的稅收籌劃,集中于如何降低稅基。銀行貸款籌資、發行債券籌資等都是融資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稅效應降低稅負,而發行股票則屬于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后利潤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稅基。
(四)實現技術 主營業務收入的籌劃,其切入點是運用實現技術,合理控制和確認收入的實現,降低稅負。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稅收*策對其收入的約束是相當嚴格的,預售收入也要按預計利潤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房產銷售定金、預收房產款都要納入收入總額繳納營業稅。
5. 房地產開發公司稅收籌劃思路房地產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企
一、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策,通過關聯方轉移稅負進行稅收籌劃 與股本投資相比,融資更具靈活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關聯企業之間在融資業務中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不能超過或低于沒有關聯關系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超過或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企業可在這一規定的框架內靈活選擇關聯企業間融資的最高上限或最低下限利率,以達到最佳的節稅效益。
如總公司所在地稅負高,而子公司所在地稅負低,當子公司占用總公司資金時,總公司可以采用同類業務同期下限利率與子公司結算,使稅負較高的總公司稅基減少,所減少的稅基轉移到稅率較低的子公司;反之,當總公司所在地的稅負低時,可以采用同類業務同期上限利率與子公司結算。 二、發揮國家稅收杠桿導向作用,通過選擇有利的經營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合作建房通常有以下二種方式: 其一,合作雙方通過原始的“以物易物”方式進行交易,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一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應稅行為,另一方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稅行為。
對這種以房換地行為,雙方應分別按其銷售房屋的價值和轉讓土地使用權價值繳納營業稅。合作建房雙方將分得房屋出售時,還應按房屋銷售額交納營業稅。
其二,合作雙方分別以土地使用權和貨幣資金出資,成立合作企業,合作建房。對此,又存在兩種利潤分配方式:一是房屋建成后合作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二是房屋建成后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第九條第(二)款:“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在第一種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不必繳納營業稅,合作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繳稅,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必繳營業稅;在第二種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業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繳稅,合作企業房屋分配后銷售時各自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由此可見,合作建房項目作為一個會計主體,在收入和費用相同時,經營方式不同稅負不同。上述中以成立合作企業并采取在房屋建成后合作雙方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利潤分配方式最為節稅,只須在銷售房屋取得收入時按銷售不動產繳稅;而成立合作企業并采取在房屋建成后合作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的利潤分配方式,以土地使用權投資的一方還須在前種方式稅負的基礎上,就轉讓的無形資產繳稅。
至于“以物易物”的合作建房方式,合作雙方應分別按其銷售房屋的價值和轉讓土地使用權價值繳納營業稅。合作建房雙方將分得房屋出售時,還應按房屋銷售額交納營業稅,其稅負最高。
因此,企業應利用國家稅收杠桿導向,選擇最有利的經營方式,達到節稅籌劃的目的。 三、通過合理選擇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通過會計處理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包括預提費用、個人所得稅、開發商品與出租商品、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籌劃等6個方面: 1.預提費用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完成時可以預提費用,預計該項目以后支出,此費用由財務人員依據經驗提取且金額較大,使用時間較長,直接計入成本,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在允許范圍內就高預提,隨著銷售實現,先行計入的成本增加,其作用是延緩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時間,為企業贏得資金時間價值。
2.個人所得稅籌劃。 由于個人所得稅為超額累進稅率,年終一次性發放數月獎金繳稅率較高,企業可以依據當月的經營業績結合以往的經驗,按月預提獎金計入成本,年終發放時稍加調整即可。
把年終獎金扣繳的個調稅分散到各個月份中列支,可降低稅率,減少稅負。 3.開發商品與出租商品籌劃。
有些房屋由于地理位置、內部結構朝向和外部環境等原因滯銷或其他原因,房屋用于出租經營時,可把商品房轉作出租經營房,從開發商品轉入出租開發產品科目,按月計提出租產品攤銷計入成本,使企業庫存成本接近實際成本,同時增加成本,減少稅收。 而如果把房屋繼續留在開發產品科目提取減值準備,所提取減值準備不能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
此外,企業還應利用國家稅收優惠*策如調低房產契稅以及某些地區為處理積壓商品房特準以前竣工的空置房免營業稅等,加速庫存商品銷售,盤活資金。 4.營業費用籌劃。
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年度廣告費支出是筆龐大的費用項目,廣告費支出的多少往往與銷售業績密切掛鉤。依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廣告費支出應在不超過銷售收入的2%內據實扣除。
有些企業集團廣告由總公司統一策劃、費用由總公司統一列支,很可能出現總公司因廣告費支出超出2%扣除比例不得稅前扣除,而子公司不足2%的情況,針對這一情況,可以讓與子公司業務相關的總公司廣告費,由不足2%的子公司承擔。 5.管理費用籌劃。
企業按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公積金可以稅前扣除,企業應依法足額繳納。這樣,企業既履行了法定的社會保障義務,穩定了職工隊伍,又可以減輕企業因純粹支付。
6. 房地產開發企業怎么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聲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一個涉及全局的、統籌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因此在房地產項目立項階段進行的稅收籌劃最為重要。
1 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
(1)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策,實現共贏。
2 開發多處房地產
房地產公司在同時開發多處房地產時,可分別核算,也可合并核算,兩種方式所繳納的稅收不同,這為企業選擇核算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一般來講,合并核算的稅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別核算更有利的情況,具體如何核算:需要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比較。
例1長春某房地產公司同時開發兩處位于城區的房地產,第一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1000萬元。如果企業選擇分別核算,第一處房地產的增值率為600÷400=150%,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600 x50%-400*15%=24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5.5%=55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增值率為500÷1000=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 x30%=15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500*5.5%=83.55(萬元)。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不考慮其他稅費)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萬元。如若合并核算,兩處房地產的出售價格為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1400萬元,增值額為1100萬元,增值率為1100÷1400=78.5%。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2500*5.5%=137.5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1100-370-137.5=892.5萬元。該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892.5-571.45=321.05萬元。
7. 房地產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籌劃,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稅種的一般納稅籌劃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產業稅收優惠*策進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納稅籌劃。
一、利用土地增值稅率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起征點的規定決定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
這里“20%的增值額”就是我們常說的“臨界點”。 二、變房屋出租為承包業務來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3、4條的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
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兩種方式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有時候會存在很大差異,這就存在納稅籌劃的空間。
房地產企業可以適當將出租業務轉變為承包業務而避免采用依照租金計算房產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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