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和公共設施所有權主體的法律責任
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和公共設施所有權主體是業主 業主的法律責任也即義務。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的權利包括: 1.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臺、消防設備等)和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有權根據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有權根據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住宅區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7.有權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內各種違章建筑、違章裝修以及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8.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對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表決權; 9.有權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在三日內得到答復; 10.有權要求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市*府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區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11.有權對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可要求管委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反合同或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干預、處罰; 12.有權會同其他業主就某一議題要求管委會召集業主大會; 13.有權就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4.有權要求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對方不維修的,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維修養護,并按規定分攤維修費用。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釋義】 本條主要規定了業主的權利。
本條可分為兩個層次進行分析: (一)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從一般意義上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業主既是業主個體自治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又是業主團體自治法律關系的構成主體。 關于業主的分類如下: 1.按業主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可以分為自然人業主和非自然人業主。
所謂自然人業主,就是指擁有物業的所有權的是自然人。如果買房人支付房款并未登記,不能稱為房屋的業主。
只有登記過戶之后,才能成為房屋的業主. 所謂非自然人業主,就是指擁有對物業的所有權的是自然人以外的主體,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如某公司支付房款并到房產部門登記后,就成為房產部門所登記的房屋的業主。
2.按業主是單獨擁有物業還是與他人共同擁有物業,可以分為獨立產權的業主和共有產權的業主。 這類區分根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法。
第一,可以從形式上進行區分,也就是從房屋的產權證上進行區分。凡是房屋產權證上只寫明一個所有人享有房屋產權的,這個所有人就是獨立產權的業主。
凡是房屋產權證書上寫明房屋產權是共有的,那么房屋產權證標明的這些個所有人就是共有產權的業主。第二,可以從實質上進行區分,也就是房屋產權從實質上是屬于一個業主還是屬于幾個主體共有。
現實上生活中絕大部分住宅都有是由家庭擁有,而房屋產權證上常常只有一個自然人作為所有權人,從形式上來說,這項物業的業主是獨立產權的業主,但實質上這項物業的業主是共有產權的業主。 關于業主的分類還有以下幾種:按物業的所有權主體性質不同,可以將業主劃分為公房業主和私房業主兩類。
公房業主按中國法律是指國家和集體,但公房業主狹義僅指國家及其授權經營管理公房的部門或單位;私房業主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僅指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之業主。但私房業主廣義是指享有物業所有權的“私人”,包括自然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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