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么房地產信托有432原則
“4”是指該項目在信托項目發行時需要保證至少四證齊全: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是該地產類項目的總資金中必須至少有30%的資金來自于融資方
“2”是該地產類項目的融資方至少擁有二級以上(包括二級)的開發資質
四證齊全是國家對房開貸的統一規定,基礎條件,硬條件。30%自有資金是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規定,基礎條件,硬條件。二級資質是銀行風險控制的底線要求,保證貸款投向項目的工程質量不產生大概率上的危害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風險事項。總的邏輯都是貫穿著信貸管理安全性的基本原則,歷經多年銀行房開貸經營管理經驗教訓驗證,上升為部門和銀行內部的規章制度,經得起考驗,容不得突破。至于有一證拿不到,事件本身可能包括著當地行*審批部門的惰*、推諉、吃拿卡要,也或者是項目本身確實存在主觀問題,但那都不是國家賦予他們的權力,是他們自己沒有切實做好監管或被監管,銀行不冒這種風險,有能力自己單挑,銀行是不會在底線下開閘的。
話說回來,這年頭,房開貸的審批和放款本身就難之又難了,還缺證,基本是靠邊站了。目前的監管約束高壓下和經濟下行周期內,沒有銀行會同情達不到硬底線的房開貸企業的。銀行不是慈善家、它也是企業,是企業就必須守法遵章、穩健經營,否則同情別人、自己違規甚至可能犯罪,就不值得了,所以不會出現冒險干的事啦。
2. 房地產信托為什么有432原則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343號】,該通知第一條要求:各信托公司應立即對房地產信托業務進行合規性風險自查。
逐筆分析業務合規性和風險狀況,包括信托公司發放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滿足“四證”齊全、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具備二級資質、項目資本金比例達到國家最低要求等條件;第一還款來源充足性、可靠性評價;抵質押等擔保措施情況及評價;項目到期償付能力評價及風險處置預案等內容。由此可知,信托公司發放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滿足“四證”齊全、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具備二級資質、項目資本金比例達到國家最低要求等條件。
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并且對房地產信托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這就是432的由來。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343號】,該通知第一條要求:各信托公司應立即對房地產信托業務進行合規性風險自查。逐筆分析業務合規性和風險狀況,包括信托公司發放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滿足“四證”齊全、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具備二級資質、項目資本金比例達到國家最低要求等條件;第一還款來源充足性、可靠性評價;抵質押等擔保措施情況及評價;項目到期償付能力評價及風險處置預案等內容。
由此可知,信托公司發放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滿足“四證”齊全、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具備二級資質、項目資本金比例達到國家最低要求等條件。“4”是指該項目在信托項目發行時需要保證至少四證齊全: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3”是該地產類項目的總資金中必須至少有30%的資金來自于融資方;“2”是該地產類項目的融資方至少擁有二級以上(包括二級)的開發資質;四證齊全是國家對房開貸的統一規定,基礎條件,硬條件。
30%自有資金是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規定,基礎條件,硬條件。二級資質是銀行風險控制的底線要求,保證貸款投向項目的工程質量不產生大概率上的危害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風險事項。
總的邏輯都是貫穿著信貸管理安全性的基本原則,歷經多年銀行房開貸經營管理經驗教訓驗證,上升為部門和銀行內部的規章制度,經得起考驗,容不得突破。擴展資料:房地產信托具有兩層含義:一、指房地產法律上或契約上的擁有者將該房地產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者的要求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信托公司在對該信托房地產進行租售或委托專業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經營,使投資者獲取溢價或管理收益。
由于房地產的這種信托方式,能夠照顧到房地產委托人、信托公司和投資受益人等各方的利益,并且在《信托法》目前已頒布實施的條件之下,其必將具有很強的生命力,一經推出,必然會受到各方的歡迎。二、是房地產資金信托,即委托人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資金投向房地產業并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這也是我國目前大量采用的房地產融資方式。與*信類、上市公司類、工商貸款類信托相比,一般而言房地產信托的收益要比同期的其他類信托平均高0.5%~1%左右;房地產信托經營業務內容可以分為:1、委托業務,如房地產信托存款、房地產信托貸款、房地產信托投資、房地產委托貸款等;2、代理業務,如代理發行股票債券、代理清理債權債務、代理房屋設計等;3、金融租賃、咨詢、擔保等業務。
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房地產信托計劃的融資具有降低房地產開發公司整體融資成本、募集資金靈活方便及資金利率可靈活調整等優勢。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性、靈活性以及獨特的財產隔離功能與權益重構功能,可以財產權模式、收益權模式以及優先購買權等模式進行金融創新,使其成為最佳融資方式之一。
房地產信托常見的種類:首先是最古老的貸款信托。即信托公司向投資和募集資金,然后發放信托貸款給房地產企業。
房地產商按約定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歸還本金,信托公司再向投資者分配信托收益和本金。其次是股權信托,通常是信托計劃購買房地產企業一定比例股權,從而為其提供開發建設資金的一類信托業務。
股權信托通常附有回購條款,即約定期限后母公司或其他約定回購人按約定價格回購該項目,信托公司收到回購款項后向信托計劃認購人分配本息。第三類是權益類信托。
通常是指房企以擁有的財產權作為信托財產而運作的信托業務。財產權信托中,融資房產商作為委托人,財產權小份額切分,轉讓給合格投資者,從而獲得融資。
這類信托的一般流程是,信托公司與房產商簽訂權益轉讓合同,由信托公司受讓權益;同時成立信托計劃向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者認購信托份額。后續由融資方回購該權益,信托資金得以回籠退出。
跟前兩類相比,這類信托更適合適合凈值化的運作方式。但由于市場接受度有限,目前大部分還是有回購協議,所以事實上還是固定收益。
這里離題太。
3. 銀監會對信托產品審核的 四三二 標準是什么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并且對房地產信托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
銀監會對房地產信托再次發力,下發《關于做好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托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托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