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商需要交納房屋質量保證金嗎
需要。
爭取商品房質量保證金。對于開發商的商品房質量保證責任,購房者可參照工程質量保證金,要求開發商預留商品房質量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
房地產開發商不交保證金,或未依法承擔所售商品房保修責任的,可處以2萬元e69da5e6ba907a686964616f31333431366237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至于保證金繳納標準,以及使用范圍、使用程序等具體管理辦法,省住建廳正在會同財*部門研究制定。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1、保證完整的退房權利。當出現開發商違約、購房者有權退房時,購房者應該有退房的選擇權,并且明確退房時如何處理,不退時又怎么對待。
2、把廣告寫進購房合同。直接在合同中約定廣告視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把廣告的內容以合同條款形式明確下來。
3、讓促銷宣傳落到實處。對于開發商為促銷提出的很多承諾,不僅要以書面方式確認下來,而且要保證這些促銷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4、自列清單要求開發商履行告知義務。購房者對于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比如房屋使用年限、小區規劃、面積測量報告等等,要求開發商進行告知。
5、購買期房時要求分期付款。簽訂預售合同時,購房者可以先支付違約責任。
6、開發商義務與責任捆綁約定。對于合同中開發商的很多義務應該相應地約定好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開發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質量保證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
2. 房屋工程質量保證金
從2007-09-08開始,像商品房、辦公樓等工程建設都要有“保質期”。在建設過程中,工程承包方必須預留約占工程總價5%的質量保證金。工程在“保質期”內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扣除質量保證金進行鑒定和維修。這是記者從日前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獲悉的。
《辦法》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一定比例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將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缺陷責任期內,如果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辦法》還規定,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3. 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是怎樣規定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部門或發包方。
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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