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處置方案有什么
處置方案 第三條 市、縣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府收取增值地價; (四)*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五)*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六)土地使用者與*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對因*府、*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府收回。
2.設置一套處置或出租房產的方案
房產處置方案,比如如果房產是企業,方案可以這樣寫:一、說明企業基本情況;比如公司有多大,在哪里,生產什么,經營如何,房產情況二、準備處置或出租的房產情況,說明為什么要處置,比如經營困難,或者閑置浪費,或者單位職工沒房住,或為了增加企業效益變換經營方法等,處置房產的面積有多大,在哪里,產權是誰的,處置了之后,公司會發生如何變化;三、房產具體處置方案;比如拍賣,出租,集資建房給單位個人,或與商家合作共合經營,工企用地變為商業用地,再來搞房地產等;如果具體操作,比如成立房產處置小組,負責日常事務;四、房產出讓金,每種情況的下的房產出讓金,比如起拍價是多少,出租每月租金是多少;處置或出租后的預期,效果,能最終解決了何種問題,比如盤活了資產,明年的經營會怎樣等;五、附件 (房產證,平面圖,上級批文,法律法規等);。
3.房產糾紛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
處理購房過程中發作的糾紛,能夠經過洽談、調停、裁定、和訴訟等方法加以處理。
(1)洽談處理。 (2)調停處理。
調停,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兩邊,在不能經過彼此洽談處理糾紛時,依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在房地產管理部分、消費者協會或別的安排部分的掌管下,經過說服,促使兩邊當事人依據有關商品房出售的法規和*策的規則,彼此諒解,達成寬和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處理的一種方法。 (3)裁定處理。
裁定又稱公斷,是指買賣兩邊在爭議發作之前或爭議發作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裁定機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性規章、規則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判定。裁定不受機關、社會團體和自個的干涉,裁定委員會與機關之間沒有隸屬聯系。
裁定判定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裁定判定是結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疑問。 如要選用裁定方法處理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有必要訂有裁定協議,自愿將糾紛遞交裁定處理。
假如兩邊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遞交裁定,那么就不能選用這種方法處理糾紛。 (4)處理。
購房糾紛的處理,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分調停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部分投訴,由該管理部分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詳細行為。 就方法而言,處理通常經過一級決議和復議兩個期間。
其間,一級決議是復議的條件和必經程序。包含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子的復議依《復議法》的規則進行。
(5)訴訟處理。購房糾紛的訴訟處理,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別的訴訟參與人的一起參加下,處理購房糾紛的一種方法。
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作購房糾紛的對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當地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則進行審理。
訴訟是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詳細行為而提起的訴訟。 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詳細行為的機關。
購房糾紛的訴訟,由人民法院審判庭依據《訴訟法》的規則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仍是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
假如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定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定不服,可在兩年內請求復審。 但關于已收效的判定書,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4.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置有哪些呢
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置是指將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出售、轉讓或報廢。
(一)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置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銷售和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同時將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置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銷售和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同時將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然后將該投資性房地產累計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若存在轉換日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
也一并轉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