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企業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稅前扣除有何限制
房地產企業委托銷售企業售房,對其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務相關規定如下: (一)根據《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不得扣除。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
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根據《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2.房地產企業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前扣除有何限制
房地產企業委托銷售企業售房,對其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或手續費的相關稅務規定如下:根據《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不得扣除。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
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人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人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3.房地產企業支付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前扣除有何限制
【問題】 房地產企業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前扣除有何限制? 【解答】 房地產企業委托銷售企業售房,對其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務相關規定如下:
(一)根據《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根據《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4.房地產企業支付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前扣除有何限制
【問題】 房地產企業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前扣除有何限制? 【解答】 房地產企業委托銷售企業售房,對其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務相關規定如下: (一)根據《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不得扣除。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
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5.銷售傭金在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財稅[2009]29號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策的通知規定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6.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如何確定稅前扣除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 [2009] 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 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人10%的部分,準予據 實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 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 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 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境外的手續費及傭金不超過委托銷售收人10%的部分,準予扣除。
7.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關于不得扣除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
8.房地產行業銷售人員傭金交稅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00號)文件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房地產公司售樓員取得的傭金提成并入到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三條 除**財*、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