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企業土地成本及其他成本如何分攤
這個,我認為,屬于你們公司會計*策的范疇,你們可以制定一個分攤原則,然后一直按該會計*策執行。
建議可以參照房產稅對地下室等打折征收的模式,分攤成本時,在按面積分攤的基礎上,再給地下室核定一個分攤比例,如40%。地下室分攤成本=總需分攤成本*(地下室面積*40%)/(地下室面積*40% 其余地上部分面積)當然,如果能夠根據成本習性來分攤,那當然更好,也更科學。
因為地下室確實是因為相關因素而發生了那么多成本,這樣成本就是真實的,而不用考慮是否虧損。
2.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成本、土地成本的計算分攤什么怎么操作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產品成本,一般可劃分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兩大類,即開發產品成本=建筑成本+土地成本。
建筑成本構成比較復雜,既包括前期費用和房屋的建造成本,還包括與開發產品相關的配套設施費用,以及預提的商品房維修費用、白蟻防治費等其他間接費用;土地成本構成則比較簡單,即取得用于開發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支出。 建設一幢房屋或者在同一地塊上建設若干幢房屋,往往因為用途不同、建筑結構不同,甚至因為樓層不同而有不同的售價,而且,開發房地產的成本,特別是土地成本,往往是籠統的。
因此,如何盡可能合理地計算分攤完工產品的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算的一個難題。 當然,對于開發的房屋如果用途相同、建筑結構也大致相同,例如,一個小區若干幢房屋都是成套住宅,可以采用按可計價銷售的房屋面積比例計算分攤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
具體做法是,將小區可售房產連同歸全體業主共有的道路、休閑場地等的全部開發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下同),除以可出售房屋的面積總和,得出每平方米住宅的成本,再按各套住宅面積分攤產品成本;如果其中有少量房屋或其他可出售項目,比如車庫或車位,采用清一色的按面積分攤不盡合理,可通過估算方法,將其估算的成本從總成本中剔除,然后再按可出售成套住宅面積分攤產品成本。 這種成本分攤方法,叫做可售房屋面積比例法,簡稱面積比例法。
但是,面積比例法適用范圍相對較小,對于同一小區內開發的結構、用途不同的房屋,此法即不可采用。一般情況下,對成片開發不同用途、不同結構的房屋,建筑成本可采用估價修正法進行計算分攤,土地成本可采用售價比率法進行計算分攤,而且這兩種方法應合并進行,分步實施。
第一步,用估價修正法計算分攤開發房屋的建筑成本。估價修正法是通過對建筑成本的估算數額進行修正,計算出各種不同結構房屋建筑成本的方法。
這種方法也應分步實施: 首先,應估算房屋單位建筑成本。所謂房屋單位建筑成本,實際為每平方米可出售房屋應分攤建筑成本,內容包括:(1)房屋自身的建筑成本;(2)應分攤小區內道路、圍墻、休閑場地、休閑設施等附屬設施的建筑成本;(3)應分攤其他間接費用構成的開發成本等。
單位成本采用估算方法確定后,再按可出售房屋面積得出估算的開發產品建筑總成本,即:開發產品估算的建筑總成本=∑(不同結構的房屋面積*該結構房屋估算的單位建筑成本);如果可出售開發產品有少量項目單位成本明顯偏低或偏高,也可按估算成本將其單計并從總成本中剔除。 接著,應計算修正系數。
修正系數=已決算(或按合同及招標預算)的建筑總成本÷開發產品估算的建筑總成本。如果可出售產品中有少量項目單獨計算成本的,應將已單獨計算的成本從公式中“÷”號前后的“總成本”中扣除。
如果總成本無法確定或預估,則不計算修正系數,而以上一步驟“開發產品估算的建筑總成本”為建筑總成本。 最后,計算不同結構房屋應分攤建筑成本和單位建筑成本:各類結構的房屋建筑成本=該類房屋估算成本*修正系數;該類房屋單位成本=該類房屋建筑成本÷該類房屋面積,或=估算的單位建筑成本*修正系數。
如果竣工決算或預算對不同結構的房屋直接建造成本反映得比較明確,在分攤時則應只計算包括配套設施費、附屬費用等間接費用,且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面積比例法、估價修正法等較為適宜的方法。 第二步,采用售價比率法計算和分攤土地成本。
售價比率法是以房屋單位售價為基礎計算分攤開發房屋土地成本的方法。一般而言,房屋售價的高低,除取決于房屋結構外,更主要是取決于房屋的地理位置,同樣結構的房屋,門面房售價高于住宅房,主要原因是門面房“地勢好、地價高”。
因此,計算既有住宅用房又有商業用房的地塊開發,或者純商業用房開發的土地成本時,采用售價比率法較為適宜。售價比率法也需分步實施(以同時開發住宅房和非住宅房為例): 首先,應計算或預估不同結構、不同用途房屋的總售價和平均單位售價。
接著,應運用售價成本比率計算非住宅房超額成本售價,以剔除房屋不同結構對售價的影響。 運用售價成本比率計算分攤土地成本時,應將開發的商品房劃分為價格相對低的住宅房和價格相對高的非住宅房兩大類,將非住宅房高于住宅房的成本稱為超額成本,將與超額成本相對應的售價稱為超額成本售價:超額成本售價=超額成本*(1+成本毛利率);各類非住宅房超額成本售價=(該類非住宅房單位建筑成本-住宅房單位建筑成本)*該類非住宅房總面積*(全部房屋售價總額÷全部房屋成本總額)。
然后,再計算土地成本比率。土地成本比率是指土地成本與剔除超額成本售價后的售價總額的比率,計算公式為:土地成本比率=占用土地的全部成本(土地使用權價值)÷(全部房屋售價總額-超額成本售價合計)*100%。
最后,再計算不同用途房屋應分攤土地成本。 公式為:(1)住宅房應分攤土地成本=該類房屋售價*土地成本率;(2)非住宅房應分攤的土地成本=(該類房屋售價-該類房屋的超額成本售價)*土地成本率。
3.房地產行業的成本分攤依據是什么
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費用構成 1、土地費用。
是指為取得項目用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目前存在著有償出讓轉讓和行*劃撥兩種獲取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土地費用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地費;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估算一般可參照*府近期出讓的類似地塊的出讓金數額并進行時間、地段、用途、臨街狀況、建筑容積率、土地出讓年限、周圍環境狀況及土地現狀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以依據城市人民*府頒布的城市基準地價,根據項目用地所處的地段等級、用途、容積率、使用年限等項因素修正得到。 征用農村土地發生的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土地投資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樹木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人員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基金、土地管理費、根底占用稅和拆遷費等。
(2)城市建設配套費; 城市建設配套費是因*府投資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如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煤氣廠、供熱廠和城市道路等的建設而由受益者分攤的費用。 (3)拆遷安置補償費。
拆遷安置補償費實際包括兩部分費用,即拆遷安置費和拆遷補償費。拆遷安置費是指開發建設單位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安置所需的費用。
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時,作為拆遷人的開發建設單位應付給搬遷補助費或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補償費是指開發建設單位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所需的費用。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的調換。 2、前期工程費。
包括:開發項目的前期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勘察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工程費。 項目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所需的費用支出一般可按項目總投資的一個百分比估算。
“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拆除費用、場地平整費用和通水、電、路的費用。這些費用的估算可根據實際工作量,參照有關計算標準估算。
3、房屋開發費。 包括: (1)建安工程費; 建安工程費用是指直接用于工程建設的總成本費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費(結構、建筑、特殊裝修工程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給排水、電氣照明及設備安裝、空調通風、弱電設備及安裝、電梯及其安裝、其他設備及安裝等)和室內裝飾家具費等。
(2)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指居住小區內為居民服務配套建設的各種非營利性的各種公共配套設施(或公建設施)的建設費用。主要包括居委會、派出所、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廁所、停車場等。
一般按規劃指標和實際工程量估算。 (3)基礎設施建設費。
指建筑物2米以外和項目紅線范圍內的各種管線、道路工程,其費用包括自來水、雨水、污水、煤氣、熱力、供電、電信、道路、綠化、環衛、室外照明等設施的建設費用,以及各項設施與市*設施干線、干管、干道等的接口費用。 一般按實際工程量估算。
4、管理費。 是指企業行*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賬損失、報廢損失及其他管理費用。
5、銷售費用。 是指開發建設項目在銷售其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或委托銷售代理的各項費用。
包括銷售人員工資、獎金、福利費、差旅費,銷售機構的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費、廣告宣傳費、代理費、銷售服務費及銷售許可證申領費等。 6、財務費用。
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為借款或債券的利息,還包括金融機構手續費、融資代理費、承諾費、外匯匯兌凈損失以及企業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7、其他費用。
主要包括臨時用地費和臨時建設費、施工圖預算和標底編制費、工程合同預算或標底審查費、招標管理費、總承包管理費、合同公證費、施工執照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監理費、竣工圖編織費、保險費等雜項費用。 這些費用一般按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費率估算。
8、不可預見費。 不可預見費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和簽署各項費用估算的準確程度,以上述各項費用的3%~7%估算。
9、稅費。 開發建設項目投資估算中應考慮項目所負擔的各種稅金和地方*府或有關部門征收的費用。
在一些打中型城市,這部分稅費在開發建設項目投資中占有限大比重。各項稅費應根據當地有關法規標準估算。
4.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門市分攤哪些成本
一、成本費用的歸集方法8 1、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并將其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
2、對應計入成本對象中的各項實際支出、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合理地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共同成本,并按規定將其合理的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 3、對前期已完工成本對象應負擔的成本費用按已銷開發產品。
未銷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進行分配。其中應由已銷開發產品負擔的部分,在當期納稅申報時進行扣除;未銷開發產品應負擔的成本費用待其實際銷售時再予扣除。
4、對本期已完工成本對象分類為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并對其計稅成本進行結算,其中屬于開發產品的應按可售面積計算其單位工程成本,據此再計算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和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對本期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準予在當期扣除;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待其實際銷售時再予扣除。
5、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應分別建立明細臺帳,待開發產品完工后再予結算。 二、成本費用的分配方法 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制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
其中,應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中的費用屬于直接成本和能夠分清成本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對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按收益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個成本對象,具體可分別選擇以下方法進行 1、占地面積法。 (1)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占地面積占全部成本對象占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2)分期開發的,首先按照本期全部成本對象占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對象占地面積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占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期內全部成本對象應負擔的占地面積為期內開發用地占地面積減除應由各期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占地面積。
2。建筑面積法。
(1)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筑面積占全部成本對象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2)分期開發的,首先按照期內成本對象建筑面積占開發用地計劃建筑面積比例進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筑面積占期內成本對象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3。直接成本法 按期內某一成本對象直接開發成本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直接開發成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4。預算造價法 按期內某一成本對象預算造價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預算造價的比例進行分配。
幾項特殊成本費用的分配方法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幾項分配。 如果確需要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經稅務機關同意 土地開發同時連結房地產開發的。
屬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開發房地產的情況,其土地開發成本經稅務機關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體預算成本進行分配,待土地整體開發完畢再行調整。 (2)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法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
(3)借款費用屬于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4)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總之,房產開發去會計人員在日常按照去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成本費用進行管理與核算時,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歸集和分配成本費用,以提高所得稅核算的準確性,從而降低納稅風險。
5.房地產企業土地成本分配方法具體內容是什么
房地產企業在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開發房地產的過程中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情況一:分期項目實際建筑面積與規劃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相同,最終整個項目實際建筑面積之和與規劃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之和相同。
情況二:分期項目實際建筑面積與規劃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不相符,但這只是各期開發樓宇間的局部調整,待全部項目完工后,實際建筑面積之和與規劃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之 和相同,這樣的差異可定義為時間性差異。 情況三:分期項目實際建筑面積與規劃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不相符。
少建或多建面積不能在未建項目中補建或少建,待全部項目完工后,實際建筑面積之和與規劃部門批準的建 筑面積之和不相符,這樣的差異可定義為永久性差異。 一、土地成本分配的方法 公共用地不需分配土地成本。
公共用地主要包括小區中的戶外休閑場所、假山湖泊、景觀水道等用地和不可出售建筑物用地。公共用地是為全體小區業主共有或服務的,其土地成 本最終要分配到可售建筑面積土地成本之中。
如果分配公共用地土地成本,必然存在二次分配問題,因此公共用地不需分配土地成本。 根據以上三種情況合理分配土地成本,應按照會 計準則的基本要求及稅法的基本原則分兩大類六種方法進行土地成本的分配。
第一大類,按各期占用土地面積分攤。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①以全部規劃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容積率,按各期規劃建筑面積和建筑面積容積率計算各期占用的土地面積,依此 分配各期土地成本;②以全部規劃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容積率,按各期實際建筑面積和建筑面積容積率計算各期占用的土地面積,依此分配各期土地成本;③以分期實際的建筑面積與未建樓宇的規劃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建筑面積容積率,按建筑面積容積率計算各期占用的土地面積,依此分配各期土地成本。
第二大類,按各期建筑面積分攤。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 ①以全部規劃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承擔的土地成本,按各期規劃建筑面積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承擔的土地成本分配各期土地成本;②以全部規劃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 建筑面積承擔的土地成本,按各期實際建筑面積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承擔的土地成本分配各期土地成本;③以各期實際建筑面積與未建樓宇的規劃建筑面積之差計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承擔的土地成本,按各期實際建筑面積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承擔的土地成本分配各期土地成本。
二、土地成本分配方法的運用 例:某樓盤規劃占用土地面積15 萬平方米,實際占用土地面積15 萬平方米,規劃總建筑面積24。5 萬平方米。
其中,可出售房屋包括住宅樓、商住樓、商業樓、寫字樓等,規劃總建筑面積23。977 8 萬平方米;不可出售房屋包括垃圾站、幼兒園、物業辦公樓、公用車庫等,規劃總建筑面積0。
523 3 萬平方米。土地整體預算成本為9 858 萬元,每平方米土地面積發生的費用為0。
065 72 萬元,共建45 棟樓,需分五期開發建設。 一期規劃建12 棟住宅樓,規劃建筑面積8。
295 7 萬平方米,全部為可售商品用房。一期現已竣工,并取得房管部門的測量報告,測量得出實際建筑面積7。
584 9 萬平方米,全部為可售商品用房。 1.按各期占用土地面積分攤。
方法一:①項目全部可售建筑面積容積率=項目全部可出售房屋規劃建筑面積÷項目全部實際占用土地面積=23。977 8÷15=1。
598 52;②一期占用的土地面積=一期規劃建筑面積÷項目全部可售建筑面積容積率=82 957÷1。 598 52=51 896。
13(平方米);③一期分配的土地成本=一期占用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發生的費用=51 896。13*0。
065 72=3 410。61(萬元)。
方法二:①項目全部可售建筑面積容積率=23。9778÷15=1。
598 52;②一期占用的土地面積=一期實際建筑面積÷項目全部可售建筑面積容積率=75 849÷1。598 52=47 449。
52(平方 米);③一期分配的土地成本=一期占用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發生的費用=47 449。52*0。
065 72=3 118。38(萬元)。
方法三:①項目全部可售建筑面積=項目全部可出售房屋規劃建筑面積-一期規劃建筑面積+一期實際建筑面積=23。977 8-8。
295 7+7。584 9=23。
267(萬平方米);②項目全部可售建筑面積容積率=23。 267÷15=1。
551 13;③一期占用的土地面積=一期實際建筑面積÷項目全部可售建筑面積容積率=75 849÷1。551 13=48 899。
19(平方米);④一期分配的土地成本=一期占用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發生的費用=48 899。 19*0。
065 72=3 213。65(萬元)。
2。 按各期建筑面積分攤。
方法一:①項目全部可出售房屋規劃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土地成本=土地整體預算成本÷項目全部可出售房屋規劃建筑面積=9 858÷23。977 8 =411。
13(元);②一期分配的土地成本=一期可出售房屋規劃建筑面積*項目全部可出售房屋規劃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土地成本=8。 295 7*411。
13=3 410。61(萬元)。
方法二:①項目全部可出售房屋規劃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土地成本=土地整體預算成本÷項目全部可出售房屋規劃建筑面積=9 858÷23。977 8=411。
13(元);②一期分配的土地成本=一期可出售房屋實際建筑面積*項目全部可出售房屋規劃建。
6.其土地成本如何分攤
房地產企業一次性購地,分次開發,可供銷售建筑面積無法一次全部確定的,按以下順序計算當期允許扣除分攤土地價款:(1)首先,計算出已開發項目所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已開發項目所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已開發項目占地面積÷開發用地總面積)(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已開發項目所對應的土地出讓金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3)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的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要按項目進行清算,且其總額不得超過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總額。
(4)從*府部門取得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款,可不從支付的土地價款中扣除。
7.房地產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方法是什么
(一)土地開發費用的歸集與分配 企業在土地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除能直接計入房屋開發成本的自用土地開發支出在“開發成本——房屋開發”賬戶核算外,其他土地開發支出均應通過“開發成本——土地開發”賬戶核算。
分別按照“自用土地開發”、“商品性土地開發”等設置二級明細賬戶,按企業選擇的成本核算對象設置賬頁,進行土地開發費用的明細核算。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建筑安裝費等土地開發支出可直接記入各土地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這些費用,一般能分清受益對象,可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并記入“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等賬戶的貸方。
2。 配套設施費的歸集與分配。
配套設施的建設可能與土地開發同步進行,也可能不同步進行,所以其費用歸集的方法有以下兩種情況: (1)與土地開發同步進行的配套設施開發費用,能夠分清受益對象的,應直接計入有關成本核算對象,借記“開發成本——土地開發”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分不清受益對象時,應先通過“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賬戶歸集,待配套工程竣工時,再按一定方法,在有關受益對象中進行分配。 (2)與土地開發不同步進行的配套設施開發費用,一般可先通過“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賬戶歸集,待配套設施竣工時,再轉入“開發成本——土地開發”賬戶中。
如果土地開發已完成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設施尚未完工,為及時結算完工土地的開發成本,經批準對這類配套設施的費用可先按其計劃成本(或預算成本)在土地開發成本中預提。 預提時,借記“開發成本——土地開發”賬戶,貸記“預提費用——預提配套設施費”賬戶。
實際發生的配套設施開發費用通過“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賬戶核算,待配套設施完工后,對預提的配套設施費與實際發生的配套設施費差額,應調整有關土地開發成本。 3.開發間接費用的歸集與分配。
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為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而發生的費用先通過“開發間接費用”賬戶核算,月份終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有關開發成本核算對象。應由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負擔的開發間接費,應記入“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開發間接費用”賬戶的貸方。
如果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的部門是企業內部非獨立核算的部門,其費用直接計人有關土地開發成本的開發間接費用項目內。 (二)完工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 已完土地開發項目應根據其用途,采用不同的成本結轉方法: 1.為銷售或有償轉讓而開發的商品性建設場地。
開發完成后,應將其實際成本自“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貸方轉入“開發產品——土地”賬戶的借方。 假如上述開發企業商品性土地經開發完成并驗收,加上以前月份開發支出共1002 000元,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開發產品——土地 1002 000 貸: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 1002 000 2.開發完成后直接用于本企業商品房等建設的建設場地。
為本企業房屋開發用的土地,應于開發完成把土地投入使用時,將土地開發的實際成本結轉計入有關房屋的開發成本,結轉計入房屋開發成本的土地開發支出,可采用分項平行結轉法或歸類集中結轉法。分項平行結轉法是指將土地開發支出的各項費用按成本項目分別平行轉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的對應成本項目。
歸類集中結轉法是指將土地開發支出歸類合并為“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和“基礎設施費”兩個費用項目,然后轉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和“基礎設施費”成本項目。凡與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有關的費用,均轉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項目;對其他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等,則合并轉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的“基礎設施費”項目。
經結轉的自用土地開發支出,應將它自“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貸方轉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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