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居間合同是什么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可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兩種,報告居間,是指居間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其尋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從而為合同的訂立創造機會;媒介居間,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即居間人作為中間人來往于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促使雙方訂立合同。 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兩種形式外,還有一種是報告與媒介居間兩者相結合的形式,可統稱為媒介居間。
報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報告的承接結果。 房地產居間合同的主體包括居間人及委托人,似乎只有兩方。
但事實上,所謂居間,肯定也就是在兩者之間,而且《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由此可見,房地產居間合同的主體應有三方,或者說委托人起碼有兩人以上。
而在現實的操作之中,比如房地產二手買賣合同,通常都是由賣方先與中介公司簽訂放盤合同,然后再由中介公司與買方簽訂購房合同,兩份合同是分開的,每份合同的委托方只有一位,即買方或者賣方。 另有一種是買賣雙方與中介公司共同簽訂的合同,即將居間與買賣關系融為一體。
設想《合同法》如能區分居間人及委托人的雙方合同以及居間人、委托人、第三人的三方合同的法律適用情況,將會使中介的糾紛處理情況得到有效改善。 居間合同須完善告知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重要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與《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立法宗旨是相對應的。 唯一不同的是,第425條規定的義務主體是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居間人,而締約過失責任強調的主體則是在訂立合同時有不符誠信行為的合同當事人。
在房地產居間過程中,如實報告的前提必須是居間人對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的徹底了解和知悉。實踐中,房產經紀人只能憑業主對其房屋的情況細述,并到有關房管部門進行查詢得到一些產權資料,得知該房屋的產權是否合法、清晰,有無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況等。
還可能是對房屋進行實際察看,看是否有漏水、墻體爆裂、環境噪音等。如果業主存在故意隱瞞,經紀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就無法完整實現。
近日接觸一個案例,買家在收樓后的第一天晚上就發現,原來每到晚上屋內的下水管就會發出巨響,嚴重影響生活,但樓款已給付。 買方便認定這一切都是經紀的過錯造成的,是經紀賣了這樣一間房子給他,于是向經紀要求索賠。
類似的糾紛越來越多。其實,經紀也并不知情,純粹是業主隱瞞真實情況而致。
但民眾意識里,第一時間想到的責任方必定是經紀,皆因多數買方會認為自己已付出一筆不小的中介費用,到頭來卻換來如此一間房子,便斷定經紀肯定是隱瞞了真實的情況。 這樣的判斷對經紀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是有失事實真相的。
目前沒有專門針對房地產交易中進行告知的法律規定,對在房地產交易中買賣方應盡的告知義務沒有詳細規定。只有立法建立全面的告知制度,才能防止房地產交易中的問題出現。
但這并非一件易事,比如告知時間的確定是非常難以確定的問題。 時間定得過晚,它會大大影響買方的判斷和決策,增加買方放棄的機會,不利于交易的穩定性。
完善的告知制度不僅應該規定經紀人、買賣雙方的告知義務,還應該規定告知的時間、方式、一些限制條件、免責范圍和條件等內容。
2.房地產行紀、居間、代理的區別是什么
委托合同屬于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托等很多種類的合同,它們之間有著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
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三者的相同點都是屬于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
它們的不同點在于: (l)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范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時, 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參與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后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于委托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并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
3.房地產居間合同與代理合同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并不代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的義務。
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托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4.房地產居間合同怎么寫
委托人,居間,委托,事項,房地產,合同 上海市房地產居間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管理局監制 房地產居間合同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間方 委托人乙(買入、承租方) 第一條 (訂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居間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訂立房地產交易____________(買賣/租賃)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務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提供居間房地產的座落與情況) 委托人甲的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號__________室共___________套,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平方米,權屬為____________,權證或租賃憑證編號_______________,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對該房地產情況已充分了解。
第三條 (委托事項)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項(共__________項) 主要委托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項:(共______項) 主要委托事項: 1、2、其他委托事項: 1、2、3、第四條 (傭金標準、數額、收取方式、退賠) (一)居間方已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項,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支付傭金;(任選一種) 1、按該房地產______________(總價款/月租金計)______,具體數額為___________幣__________元支付給居間方; 2、按提供服務所需成本計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元支付給居間方。 (二)居間方已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項,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支付傭金;(任選一種) 1、按該房地產___________(總價款/月租金計)__________,具體數額為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元支付給居間方; 2、按提 。
5.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是怎樣的呢
根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相應地亦可將房地產居間合同定義為:“房地產居間合同是房地產居間人為委托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活動中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咨詢或提供代理或策劃的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又稱為”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 廣義上說,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狹義上說,房地產中介服務多指房地產經紀,即房地產咨詢、提供房地產信息及代理房屋買賣、租賃這三類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