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交易包括哪幾種形式
1、房屋互換
房屋互換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到房屋利用最優化的一‘種交換行為。
2、房屋信托
房屋信托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營管理的專業組織接受產權人或產權單位的委托,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業務范圍,代為經營管理房產并收取一定費用的活動。
3、房產抵押
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房屋典當
房屋典當是指將房屋出典于人,取得一定典價,在約定的期限內原價回贖。過期不贖作為絕賣。在典期內,承典人有權使用房屋,還享有在典期內將房屋出租或轉典的收益權。
5、房屋出售
房屋出售,又稱房屋買賣。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含撈基地)轉讓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接受該項房產并給付所有人約定價款的行為。經過房屋買賣行為,買方一次性地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和全部使用權。它是房產交易中最典型、最重要的形式。
6、房屋租賃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扎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不改變房屋的所有權。
擴展資料:
房地產交易應遵循以下一般規則:
(1)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這就是“房產權與地產權一同交易規則”。
房產權與地產權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產的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同一主體享有,而不能由兩個主體分別享有;如果由兩個主體分別享有,他們的權利就會發生沖突,各自的權利都無法行使。在房地產交易中只有遵循這一規則,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我國建立市場機制的時間還不長,截止到2013年7月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場化的房地產價格體系,我國房地產價格構成復雜,非經專業評估難以恰當確定,故法律規定房地產交易中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準,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交易
2.什么是房產交易,房產交易的形式有哪些
1.房地產交易的分類。
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地產租賃。
按交易客體中土地權利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與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對后者現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我國,一般而言,房地產交易僅指前者。前者還可進一步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劃撥性質的不同進行分類。
按交易客體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為受限交易(如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帶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權的交易等)和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
按交易客體存在狀況的不同,可分為單純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房地產期權交易和房地產現權交易。
2.房地產交易的一般規則。房地產交易應遵循以下一般規則:
(1)房產權與地產權一同交易。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房產權與地產權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產的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同一主體享有,而不能由兩個主體分別享有;如果由兩個主體分別享有,他們的權利就會發生沖突,各自的權利都無法行使。在房地產交易中只有遵循這一規則,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權利、義務承接。房地產交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房地產交易中,前一權利人負載于房地產上的權利義務依法或依約按序承接給后一權利人。
(3)房地產價格評估。我國剛剛建立市場機制,目前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場化的房地產價格體系,我國房地產價格構成復雜,非經專業評估難以恰當確定,故法律規定房地產交易中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準,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4)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申報。實施該制度的意義在于:進行房地產交易要依法繳納各種稅費,要求當事人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便于以此作為計算稅費的依據。當事人作不實申報時,國家將依法委托有關部門評估,按評估的價格作為計算稅費的依據。
(5)依法登記。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權屬變更或抵押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房地產的特殊性決定了實際占有或簽訂契約都難以成為判斷房地產權利變動的科學公示方式,現代各國多采用登記公示的方法以標示房地產權利的變動。我國法律也確立了這一規則,并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未辦理權屬登記,轉讓、抵押行為無效。
3.房地產轉讓是指什么
所謂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具體地說,房地產轉讓包括以下幾種房地產轉移行為: (1) 房地產買賣。在民法理論中,買賣是指一方當事人(出賣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另一方當事人(買方),而由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價金的協議。
而房地產買賣,則是指從國家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賣者將經過一定程度開發的土地或者具有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設施出賣給他人并由此將該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顯然,房地產轉讓中的土地使用權買賣與民法中的一般買賣行為是不同的。
一般買賣行為必須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而土地使用權的買賣只能轉移使用權,所有權仍屬于國家。 此外,房地產買賣不同于一般商品買賣之處還在于,房地產買賣不是房地產商品位置的移動,而是房地產權利的轉移,即房地產權屬證書上產權人的更換。
(2) 房地產贈與。按照民法一般理論,贈與是贈與人一方自愿將自己的財產無償交給受贈人一方的行為。
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出贈人必須轉移出贈與物的所有權給受贈人。 而房地產贈與,是指房地產權利人自愿將自己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無償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在房地產贈與中,土地使用權的贈與及房屋所有權贈與均不涉及土地所有權轉移問題,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 (3) 房地產轉讓的其他合法方式。
這里指除買賣、贈與以外的其他房地產權屬轉移行為。 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房地產轉讓的其它合法方式主要有:1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3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因交換、繼承、遺贈等使房地產權屬轉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