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房條件
1.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
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還樓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賠償損失。當然購房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對此購房者有選擇權。
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沒有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購房者則不能退房,只能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不能修復或經修復仍不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購房者有權退房。
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主要表現是室內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材質、規格、布局、結構等,若經修復能夠符合約定,購房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復,或經修復仍不能符合規定,則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還樓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并要求開發商賠償其他損失。 有的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質量的具體標準,是否符合居住、使用條件就成為認定原則。
若該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條件,開發商即構成根本違約,購房者有權退房,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3.由于開發商的過錯,購房者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無論是預售還是現房交易,若由于開發商方面的原因,使購房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則開發商構成根本違約。 這里,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條款應具體化,簽訂合同千萬別忘了簽補充協議,只有補充協議才能使購房者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證。
2.請問商品房買完后退房要交多少違約金
你的遭遇確實令人同情。
不滿歸不滿,但總要解決問題。 要想退房,還想減少損失。
首先要看購房合同是否有效。對于購買期房,開發商在沒有取得房屋銷售證以前,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這是法律的規定。如果該購房合同是在這樣的條件下簽訂的,且未經過公證的。
該合同就是無效合同。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訴開發商。
因為他有欺詐行為。 如果合同是合法的,那你只能是自認倒霉了。
要想退房的話,只能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交納違約金了。否則就只能是干挺著。
這是國家*策上的問題,我們平民百姓是無能為力的。
3.商品房退房的程序如何進行呢
第一、遲延交付房屋超過一定期限延遲交房是指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在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的交房日,開發商不能交付,經催告后3個月內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第二、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或者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
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第四、遲遲拿不到產權證,購房人可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五、購房人無法得到貸款,有權退房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同樣,如果因開發商的原因購房人無法辦理商業按揭貸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規定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六,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買受人在購房時經常出現實際面積和合同約定的面積存在一定的誤差,這在實際交易中是經常發生了。 當然,買賣合同可以基于雙方意思表示對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話,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第七、房屋質量不合格嚴重影響居住根據最新司法解釋,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影響人的居住健康,或是房內噪聲影響居住等的,購房者若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法院將會予以支持。 第八、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
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開發商把房子抵押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沒有告知購房人房產已經被抵押的情況下賣房,合同無效,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第十、套型與圖紙設計不一致時,買受人有權退房《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
4.南京要托關系才能退房子
符合什么樣條件的業主才有權退房?結合《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總結出可以退房的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
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者又能證明該條件成立,若購房者在與開發商協商難以達成共識時,可起訴至法院要求退房。
法定條件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
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5/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6/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 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后,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7/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8/按揭合同辦理不下來 因不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9/在建工程轉讓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 退房程序: 1/先找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再訴訟 有關專家建議業主,如果滿足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最好還是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這樣可以省去訴訟費用。
如果開發商提出的補償條件能使業主滿意,業主可根據自身情況收回退房要求,或在開發商協助下辦理退房手續。如協調未果再選擇訴訟或仲裁。
業主未在合同中約定退房條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條件,法院也會支持業主的退房要求。對于未經合同約定也不在法定范疇內的退房請求,建議業主應先找開發商協調。
通常在這種情況下提出訴訟,法庭鑒定過程相對較長。 2/索要違約金及相關稅費 如果是開發商違約導致退房,雙方也在合同里約定了違約金,那么開發商須按約定賠償。
賠償金除了房屋全價款及相應的利息外,還包括業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費用,如印花稅、購房契稅、交易手續費、測繪費、登記費、利息損失、購房代理費及律師費等,這些都算入消費者實際損失范圍內,由開發商補償。 3/首付、月供利息都可獲賠 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購房者可直接要求開發商退還自己所付款項及相應利息。
但通過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情況則要相對復雜些。實踐中,都是開發商將應退購房款分成兩部分,屬于買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買家,屬于買家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并視為買家已向銀行提前還款。
銀行接收還款并終止與購房人的借款合同。 開發商支付購房人首付款利息,即從首付款交付日到開發商歸還日該筆首付款的利息收入。
若購房人按揭貸款已進入月供階段,開發商同樣應歸還購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若購房者要求退房時,已居住了一段時間,這期間產生的折舊費應由業主補償。
在退房中,若責任方為開發商,購房者可不對房屋折舊進行補償,若是購房者的責任,開發商則可以不賠償業主裝修費。 退房四步走: 第一步:購房人通過掛號信、傳真或電話向開發商發出退房通知。
第二步:督促開發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內負責辦理購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終止合同全部手續。 第三步:督促開發商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購房人。
第四步:辦理停止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還款的手續。 至此,消費者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開發商退回全部房款后,購房人與開發商的買賣合同也意味著得以解除。
此外,在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
5.那八種情況是可以退房的
第一,延期交房。
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到期后,開發商卻遲遲不通知購房人入住。一般約定的延遲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一個月至三個月不等,在延遲期限內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購房者已交付的購房款,從合同規定的交房期限到實際交付日期所發生的利息計算;如果開發商在這個期限后仍不能交房,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第二,開發商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根據規定,開發商銷售房屋必須已經辦齊了相關手續,取得“五證”,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或預售許可證。
如果證件不全,開發商與購房人簽署的合同就屬于無效合同。 由于是無效合同,購房人應當騰空房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第三,規劃設計發生重大變更。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重大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
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重大設計的情況,使得變更后的房屋與購房者的預想發生了嚴重背離,購房人可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第四,拿不到產權證。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辦理產權證,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例如開發商拖欠*府土地出讓金等問題導致購買樓盤的購房人入住多年后仍然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情況,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五,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的誤差超過3%。
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的,根據實測面積結算房價款;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或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第六,房屋質量不合格。
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這是今年3月15日啟用的新版合同規定的,購房人退房的,開發商應當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支付利息,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由開發商賠償。
因此為檢測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開發商承擔。 第七,房屋質量導致無法居住。
根據2003年出臺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賠償損失。 比如由于建筑施工導致房內空氣質量不達標影響居住人健康;房內噪聲超標影響居住等。
第八,房屋被開發商抵押。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沒有告知購房人房產已經被抵押的情況下出賣房屋,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