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教房地產會計各位老師大家好
1、1500萬是記入“資本公積”還是記入“長期借款”? (1)如果打算增加注冊資本金,1500萬計入“實收資本”科目,但是,要做工商變更登記。
(2)如果不打算做工商變更,也不做為借款的話,1500元應該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3)如果作為借款,1500元應該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不能記入“長期借款”,長期借款是向金融機構貸款時使用的科目。
2、地價款先記入“無形資產”后再轉入“開發成本”是不是很麻煩? (1)需要開發的那塊土地,直接記入“開發成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科目。 (2)另一塊不需要開發的土地,直接記入“無形資產”科目,待以后開發項目時,再轉入開發成本科目中。
3、開發成本的歸集是將三幢樓列入一個核算對象,后再按各幢樓的預算分攤成本,即:開發成本--房層開發--某某小區--某某征地拆遷費。 (1)如果在開發過程中,能分清每棟樓的成本,最好分開單獨核算,這樣,每棟樓的成本核算比較準確。
(2)如果不能分清,只能設置一個成本核算項目,最后再按各幢樓的實際建筑面積分攤成本,這樣核算出來的是每棟樓的平均成本。 4、三幢房屋成本能分得開嗎? 可以,最好分開。
二、其實任志強任總說的挺對的,房地產只為富人買的起,一般人買不起,
其實房子大部分是底層人民買的,他們前半生錢被房地產商賺了,后半輩子給銀行打工。
很多人買不起房子并不是因為不努利,還有時運之類的問題。像農民、打工或者白領忙碌一輩子為買一套房子,你能說他們不努力嗎?不能,那只是他們沒有選擇對的方向。
還有并不是所有富人都是努力的,像富二代他們【當然,有少數富二代是勤奮的】腐敗官員,潛規則行業的人。有時候一套房子的房貸就像一座大山壓垮了底層階級。
你說如果房子幾千塊一套,這是不可能的因為連成本都不夠。房地產行業只是把多數人的錢集中到少數人手里。
還有房地產業一般都是空手套白狼,具體的房地產流程你可以百度,開發商就是和銀行一起剝削你的財富。如果房價便宜,人人都買得起房子。
很多人就會全身心的投入到生活、工作中,他們可以研發出更好的產品,建設更美麗的城市。畢竟就像很多人都向往陶淵明的桃花源記中所描寫的“大同社會”。
就連中央也一直出臺*策希望壓低房價。其實我的觀點更偏向于房地產不死中國不富。
三、大家好,我在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任行*助理,我是10月22入職了,
1、工資應當按勞動合同的給定如數支付,如果沒有如數支付,則屬于克扣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應當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如果說是“不能勝利這個職位”有兩個可能:一是調換崗位或職位;但試用職內是沒有“不能勝利也應該培訓調崗位,再不能勝利才能讓我離職”這類規定的;二是辭退。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4、但如果你以單位沒有如數支付、沒有給你買社保為由提出辭職, 則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這就是有經濟補償的。 你在此工作不足半年,應當按半年工齡計算,給你半年月的工資為經濟補償。
從以上分析看,你最好的選擇應該是以單位沒有如數支付、沒有給你買社保為由提出辭職, 請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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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定任達房產,房產證什么時候下來
一、保定任達房產是任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公司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辦理房產證是房管局對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小區辦理的。
二、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三、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