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地產法的內容是怎樣的
城市房地產法的內容是: (1)登記內容。
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房屋權利人在總登記或產權轉移、變更、注銷時進行登記,申請人在房屋權利原始取得時進行登記。
①總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即總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府批準,可以對本行*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
總登記、驗證或換證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在規定期限前30日發布公告,明示總登記、換證或驗證的區域、申請期限、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受理申請的地點等。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換證范圍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②初始登記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在竣工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等。 ③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時限為30日 因房屋買賣而發生轉移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買賣合同等。
因房屋交換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換協議等; 因房屋贈與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贈與合同等; 因繼承而發生轉移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分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書、遺囑或遺囑證明; 發生國家或上級部門、企業將所有的房產劃歸某單位或所屬下級單位、企業的劃撥行為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有關文件、資料等; 房產分割,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企業法人析產的批準文件、協議、資料等,家庭析產的協議,房產分割單,契稅證明等; 發生房屋權利人通過企業兼并、合作經營、以房作價入股等方式將自己的房產轉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業法人單位的合并行為時,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合同協議,以及相關的權屬證明、資料等。 房屋轉讓應當提交與轉讓行為相關的各種證明文件;房屋裁決應當提交仲裁書、法院判決書。
④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定名稱變更,即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沒有變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稱發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房屋名稱、房屋面積、重新翻建等情形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等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法人、組織注冊登記,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及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⑤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30天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當房屋的典當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房屋期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房屋預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銷登記 發生房屋滅失、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情況,權利人應自事實發生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提交原房屋權屬證件、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
(2)登記程序 ①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護照等;委托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予公證。 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②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來源。
③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采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④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后的確認批準,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
文件要求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30日內應做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權利人。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后2個月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后1個月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最新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
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9是什么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怎么樣的
我國的房地產業近年發展的可謂是風生水起,與之同時,城市的房地產法在我國也漸漸的完善,為我國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房地產法就是管理房地產所有權之間的關系,還有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的權屬、房地產的管理上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稱呼。 我們所說的房地產法其實有廣義和狹義上兩種。
廣義上的是說針對房地產關系進行調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規、條例等等。這包含的法律方方面面,設計的面非常的廣,而狹義的城市管理法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對城市房地產關系進行調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我國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發展至今,一共是三個階段。 1949年到1978年是第一個階段,也是起步階段,那時發展的比較稚嫩。
1979年到1994年,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快速發展階段,這一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市化的提高,城市建設的加快,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在不斷的發展。1994年以后至今就是規范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充分的吸收過去幾十年的教訓,同時借鑒其他發達國家經驗,不斷的完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一階段的城市房地產立法主要還是以部門的規則*的*策的形式出現的。在當時,確立了城市的土地為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貴集體所有的原則,在當時,土地的經濟價值是得不到承認的,城市的住房也是非商品化。
當時的城市房地產法的特點就是數量少,程序混亂,缺乏民主,缺乏科學性、規范性。 第2階段,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城市化的發展,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立法機關制度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從此,我國的城市房地產法發展起來。
與之相應的房地產法在我國的地位也是不斷的提高,影響也是不斷的加大。對我國的城市規劃發展產生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從1994年以后至今,已經有20多年的歷程,我國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早已發展成熟,結構嚴謹,體系完整。整部法律由七大章,72條組成,囊括了方方面面。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填補了我國房地產法律建設的空白,它標志著我國正在向一個法治國家步步前進。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該立法的本意是什么?應如何理解? 現實生活中,存在房產證沒辦好就將房屋出賣的情況,雙方還約定待房產證辦好之后再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嚴格按上述法律規定,這種轉讓行為不是無效嗎?這樣不就限制了物的流轉嗎? ------------------------ 1、房屋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的房屋即未確定房屋所有人,當然不具備轉讓的主體資格。 2、沒辦好手續而轉讓只是轉讓的登記權,并不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
但這樣的轉讓并不當然無效,只要他們按照約定做好房屋登記后再辦理過戶手續,合同還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