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被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其土地成
根據《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 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受 投資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分兩種情況確認土地成本: (1) 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資或聯營環節,已對土地 使用權投資確認收入,并對投資人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以 征稅時確認的收入作為被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據以扣除。
(2) 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 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以投 資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 關費用作為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
2. 房地產企業之間以房地產投資入股的涉稅問題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048號)第一條規定: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3. 問: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入股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4. 請問下以土地入股到下屬房地產公司這個需要繳納什么稅費
1.財稅[2002]191號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
一、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3.向全資子公司轉讓房產、土地免征契稅;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全資子公司之間轉讓房產、土地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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