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欠我3萬元不還,現已到執行階段,請問我可以要求法院查封他價
法院不會同意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9條規定“.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被告人欠你3萬元,而要查封的房產價值200萬元,價值明顯不相當。
可請求法院限制被告人轉賣其房產,比如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禁止被告人在執行期間轉賣房產。如果做不到問題也不大,因為被告人在執行期間轉賣房產而不履行判決書話,會構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案件會由民轉刑,刑事制裁的力度遠大于民事制裁。